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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2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世澔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被 告 鍾孟宏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76、10990號、114年度毒偵字第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蕭世澔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6、98至100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97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鍾孟宏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6、10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蕭世澔、鍾孟宏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4年2月間起,先由蕭世澔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不詳數量之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後,在屏東縣○○鄉○○○段000地號貨櫃屋(下稱本案貨櫃屋)前,將上開原料透過轉化、提取等程序,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復由蕭世澔及鍾孟宏將所製得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比例混入果汁粉,持果汁調理機等工具攪拌均勻後,裝填入包裝袋內,並以封口機等器具封緘分裝,接續製成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1,000包(含扣案如附表編號69、70之毒品咖啡包共8包),鍾孟宏並因而自蕭世澔處取得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報酬。嗣為警於114年2月22日17時40分許,前往本案貨櫃屋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96、98至101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蕭世澔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2月22日前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後,於114年2月22日上午某時許,在本案貨櫃屋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起訴書未記載蕭世澔施用毒品方式,應予補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14年2月22日17時40分許,前往本案貨櫃屋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97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蕭世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於113年3月14日釋放出所等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見本院卷第17頁)、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50頁)在卷可稽,是被告蕭世澔本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所犯,自應依法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二、本判決所引用被告蕭世澔、鍾孟宏(下合稱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對於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並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07至110、113至114、137至142、145至148、193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見警4456卷第7至30、31至37、50至70頁,偵3276卷第8至11、30至34頁,毒偵卷第133至134頁,本院卷第107至110、137至142、193、202至203頁),核與證人NGUUEN HONG DUC(中文姓名:阮紅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4456卷第81至91頁,偵3276卷第22至25頁),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98至100所示手機內之截圖照片(見警4456卷第42至44頁)、扣案如附表編號101所示手機相簿截圖(見警4456卷第76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毒品等案勘驗影像(見警4456卷第96至104頁)、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4456卷第108至123頁)、現場蒐證照片(見警4456卷第132至133頁)、扣案物照片(見警4456卷第134至158頁)、毒品檢驗照片(見警4456卷第165至17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20日刑理字第1146078725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見警4456卷第172至182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6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警4456卷第184至188頁)、被告蕭世澔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見警4456卷第192頁)、南區大型贓物庫114年度南大贓字第110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見偵10990卷第110至122、208至263頁)在卷可參,並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另被告蕭世澔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我是將毒品置入玻璃球內

,以打火機燒烤方式施用等語(見本院卷第203頁),查無證據證明其所述不實,自堪採信。起訴書就被告蕭世澔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漏未記載,容有未洽,爰由本院補充事實如前。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蕭世澔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鍾孟宏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㈡被告2人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過程中,因而持有第四級毒品2-

溴-氯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均為其等製造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蕭世澔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2人就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蕭世澔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事由⒈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就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不諱,如前所述,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就被告蕭世澔及其辯護人聲請本院函詢查獲機關,有無因被

告蕭世澔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以釐清其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適用一節(見本院卷第140、146至147頁)。經本院分別函詢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上開機關均函覆稱:本案並未因被告蕭世澔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或上手等語,此有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115年3月11日高港警刑字第1150003852號函(見本院卷第151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5年3月18日屏檢彥洪114偵3276字第115901206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3頁)。是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警機關尚未因被告蕭世澔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或其他正犯、共犯,就其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部分,自無從適用上開減刑規定,附此敘明。

⒊至被告鍾孟宏及其辯護人主張本案有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之

適用等語(見本院卷208頁)。惟被告鍾孟宏本案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等規定減輕後,其處斷刑已大幅降低,而無情輕法重之憾,且被告鍾孟宏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及危險性,戕害人體身心健康甚鉅,竟仍為本案犯行,對社會風氣及治安危害非輕,客觀上已難認有何情堪憫恕或特別之處,苟於法定刑度之外,動輒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不符禁絕毒品來源,使國民遠離毒害之刑事政策,是被告鍾孟宏本案所為,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就事實欄一部分,審酌被告2人明

知毒品戕害人體身心健康,竟漠視法令規定,分別為本案製造毒品犯行,助長毒品氾濫,所為均有不該。並從扣案之原物料及工具觀之,其等製造毒品之規模並非少量、零星,且已實際製造1,000包毒品咖啡包,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就事實欄二部分,審酌被告蕭世澔施用毒品,任由毒品戕害自身健康,並違反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對社會風氣、治安造成潛在危害,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等之犯罪分工(被告蕭世澔主導核心製毒程序,並提供製毒場所,參與犯罪程度較重;被告鍾孟宏受被告蕭世澔指示製造毒品,參與犯罪程度較輕)、動機、手段、目的、素行、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被告鍾孟宏為中低收入戶(見本院卷第129至133頁);另被告蕭世澔於警詢時,雖曾供出毒品來源為「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然檢警機關迄今尚未因其供述而查獲該毒品來源,已如前述,致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此部分配合偵查之舉措,仍得作為其有利之量刑審酌事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24至25、27至31、33至46、50至68、

71、73至9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2人供本案製造毒品所用之物,據被告蕭世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39頁),查無證據證明其所述不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2人所犯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7至23、26、32、47至49、72所示之物,經

鑑定含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成分,核屬違禁物,且為被告2人供本案製造毒品所用,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2人所犯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至於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桶子及盒子等物,因其等物品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98至101所示之手機,分別為被告2人供本案

製造毒品所用之物,據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08、139頁),並有上開手機內之截圖照片可參(見警4456卷第42至44、76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2人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69至70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含有第三級毒品

成分,核屬違禁物,且為被告2人本案製造毒品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2人所犯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至於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等物品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97所示之物,為被告蕭世澔本案施用第二級

毒品所剩餘之物,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39頁),查無證據證明其所述不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蕭世澔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等物品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㈥被告鍾孟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蕭世澔有給我7,000

元,作為油錢的補貼等語(見本院卷第108頁),被告蕭世澔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給鍾孟宏7,000元,作為買檳榔、香菸及食物的補貼等語(見本院卷第139頁),是被告鍾孟宏本案製造毒品之犯罪所得為7,000元,又因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鍾孟宏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追徵。

㈦本案其餘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被告2人所涉本案犯行具有直接關聯性,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王慧萍提起公訴,檢察官侯慶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吳品杰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 持有人/所有人 物品名稱 (依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之記載) 數量 備註及鑑定結果 1 蕭世澔 濾紙 1疊 現場編號:1 2 紙碗 6個 現場編號:2-1 3 不耐皿碗 1個 現場編號:2-2 4 黃色塑膠勺 1個 現場編號:2-3 5 黃色塑膠勺 1個 現場編號:2-4 6 塑膠刮勺 1支 現場編號:2-6 7 N95顆粒濾棉 1盆 現場編號:2-7 8 防毒面具濾毒罐(未拆封) 3袋 現場編號:2-8 9 濾毒罐(含塑膠盒) 2個 現場編號:2-9 10 3M防毒面罩 3個 現場編號:2-10 11 防護衣 10件 現場編號:2-11 12 智能分裝機 1臺 ⑴現場編號:3-1。 ⑵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係甲醇潤洗液,酌量取樣鑑定。未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及”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l-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常見毒品成分。 13 FAN HEATER 1臺 現場編號:3-2 14 金屬漏勺 1支 現場編號:3-3 15 TEFAL果汁機台 1個 現場編號:4-1 16 TEFAL果汁機台 1個 現場編號:4-2 17 不明粉末 1包 ⑴現場編號:5-1 ⑵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⑶驗前毛重26.52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8.36公克。 ⑷取0.24公克鑑定用罄,餘8.12公克。 ⑸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成分。 ⑹純度約99%。 18 不明粉末 1包 ⑴現場編號:5-2。 ⑵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⑶驗前毛重25.74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7.58公克。 ⑷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餘7.35公克。 ⑸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成分。 ⑹純度約99%。 19 不明粉末 1包 ⑴現場編號:5-3。 ⑵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⑶驗前毛重26.46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8.30公克。 ⑷取0.21公克鑑定用罄,餘8.09公克。 ⑸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 chloro、3-chloro、2-chloro]成分。 ⑹純度約99%。 20 不明粉末 1包 ⑴現場編號:5-4。 ⑵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⑶驗前毛重24.83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6.67公克。 ⑷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6.42公克。 ⑸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成分。 ⑹純度約99%。 21 不明粉末 1包 ⑴現場編號:5-5。 ⑵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⑶驗前毛重25.28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7.12公克。 ⑷取0.22公克鑑定用罄,餘6.90公克。 ⑸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成分。 ⑹純度約99%。 22 不明粉末 1包 ⑴現場編號:5-6。 ⑵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⑶驗前毛重24.16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6.00公克。 ⑷取0.26公克鑑定用罄,餘5.74公克。 ⑸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成分。 ⑹純度約99%。 23 不明粉末 1包 ⑴現場編號:5-7。 ⑵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⑶驗前毛重25.85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7.69公克。 ⑷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7.49公克。 ⑸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成分。 ⑹純度約99%。 24 TEFAL BLENDFORCE研磨果汁調理機 1臺 現場編號:6。 25 黃色塑膠盒 1個 現場編號:7 26 藍色塑膠盒 1個 ⑴現場編號:9-1。 ⑵經檢視為淡米黃色粉末。 ⑶驗前毛重22.32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4.16公克。 ⑷取0.50公克鑑定用罄,餘3.66公克。 ⑸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成分。 ⑹另檢出非毒品成分:4-Chloropropiophenone。 ⑺測得氯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8%。 27 藍色刮板 2支 現場編號:9-2 28 防毒面具 1個 現場編號:9-3 29 鎢絲燈 1個 現場編號:9-4 30 高速攪拌機 1臺 現場編號:9-5 31 上元牌熱風扇機 1臺 現場編號:9-6 32 綠色塑膠盒 1個 ⑴現場編號:9-7。 ⑵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係甲醇潤洗液,酌量取樣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成分。 33 疑似煙彈包裝頭 2袋 現場編號:9-8 34 疑似煙彈包裝頭 2袋 現場編號:9-9 35 金屬漏勺 1支 現場編號:10-1 36 毛刷 1支 現場編號:10-2 37 黃色塑膠勺 2支 現場編號:10-3 38 藍色刮板 7支 現場編號:10-4 39 電子秤 1個 現場編號:10-5 40 電子秤 1個 現場編號:10-6 41 夾鏈袋 1袋 現場編號:10-7 42 藍色塑膠盒 1個 現場編號:12-1 43 黃色塑膠盒 1個 現場編號:12-2 44 綠色塑膠盒 1個 現場編號:12-3 45 紅色塑膠盒 1個 現場編號:12-4 46 封口機 1臺 現場編號:13 47 不明粉末 1包 ⑴現場編號:14-1。 ⑵經檢視為橘褐色潮濕狀塊狀物。 ⑶驗前毛重21.74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3.58公克。 ⑷取0.52公克鑑定用罄,餘3.06公克。 ⑸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成分。 ⑹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⑺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8%。 48 不明粉末 1包 ⑴現場編號:14-2。 ⑵經檢視為橘褐色潮濕狀塊狀物。 ⑶驗前毛重21.33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3.17公克。 ⑷取0.48公克鑑定用罄,餘2.69公克。 ⑸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tone、4-MMC)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I-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t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成分。 ⑹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⑺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8%。 49 不明粉末 1包 ⑴現場編號:14-3。 ⑵經檢視為橘褐色潮濕狀塊狀物。 ⑶驗前毛重21.62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3.46公克。 ⑷取0.57公克鑑定用罄,餘2.89公克。 ⑸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dt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 Methyl]等成分。 ⑹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⑺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6%。 50 酸鹼試紙 1個 現場編號:16-1 51 電子秤 1個 現場編號:16-2 52 紅色塑膠漏斗 1個 現場編號:17-1 53 黃色塑膠勺 1個 現場編號:17-2 54 咖啡包裝袋(彩色的) 1袋 現場編號:17-3 55 黑色塑膠勺 1個 現場編號:17-4 56 金屬漏勺 1個 現場編號:17-5 57 電子秤 1個 現場編號:17-6 58 咖啡包包裝袋 (THE GLENLIVET字樣) 1袋 現場編號:17-7 59 (shun ching)哈密瓜風味果汁粉 22包 現場編號:18 60 黃色不明粉末 1袋 ⑴現場編號:19-1。 ⑵經檢視為黃褐色粉末。 ⑶驗前毛重21.65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3.49公克。 ⑷取0.74公克鑑定用罄,餘2.75公克。 ⑸未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及“1-甲基苯基-」-丙酮”(1-Methylpheny1-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1-propanone、2-Methyl、3- Methyl]等成分。 61 白色不明粉末 1袋 ⑴現場編號:19-2。 ⑵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⑶驗前毛重25.71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7.55公克。 ⑷取0.91公克鑑定用罄,餘6.64公克。 ⑸未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及”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常見毒品成分。 62 電子秤 1個 現場編號:20 63 塑膠刮勺 1支 現場編號:21 64 彩色咖啡包包裝袋 2包 現場編號:22-4 65 電子秤 1個 現場編號:23-1 66 操作手冊 1本 現場編號:23-2 67 研磨果汁調理機 1臺 ⑴現場編號:24。 ⑵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係甲醇潤洗液,酌量取樣鑑定。未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及”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常見毒品成分。 68 shun ching哈密瓜風味果汁粉 17包 現場編號:25 69 毒品咖啡包 1包 ⑴現場編號:26。 ⑵外觀:沖泡飲品。 ⑶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成分。 70 毒品咖啡包 7包 ⑴現場編號:27。 ⑵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成分。 71 真空馬達 1台 現場編號:29 72 藍色塑膠桶 1桶 ⑴現場編號:30。 ⑵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⑶驗前毛重28.21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10.05公克。 ⑷取4.10公克鑑定用罄,餘5.95公克。 ⑸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鉀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⑹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Carbinoxamine、Chlorpheniramine及Triprolidine等。 73 鹽酸 1瓶 現場編號:31 74 2500ML燒瓶 1個 ⑴現場編號:32。 ⑵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係甲醇潤洗液,酌量取樣鑑定。未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及”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常見毒品成分。 75 陶瓷漏斗 1個 現場編號:33 76 陶瓷漏斗 1個 現場編號:34 77 白色不明結晶 1袋 ⑴現場編號:35-1。 ⑵經檢視為白色粉末。 ⑶驗前毛重29.45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11.29公克。 ⑷取1.37公克鑑定用罄,餘9.92公克。 ⑸檢出非毒品成分:Sodium bicarbonate。 78 攪拌棒 2支 現場編號:35-2 79 20000ML燒瓶 1個 ⑴現場編號:36。 ⑵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係甲醇潤洗液,酌量取樣鑑定。未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及”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常見毒品成分。 80 10000ML燒瓶 1個 ⑴現場編號:37。 ⑵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係甲醇潤洗液,酌量取樣鑑定。未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IMC)、”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及”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常見毒品成分。 81 白色攪拌棒 1支 ⑴現場編號:38。 ⑵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係甲醇潤洗液,酌量取樣鑑定。未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及”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常見毒品成分。 82 固定架 2個 現場編號:39 83 橘色水勺 1支 現場編號:40-1 84 5000CC塑膠量杯 1個 現場編號:40-2 85 藍色塑膠水桶 (內有不明液體) 1桶 ⑴現場編號:41。 ⑵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 ⑶驗前毛重27.92公克(包裝重18.16公克),驗前淨重9.76公克。 ⑷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餘9.10公克。 ⑸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lamine。 86 不鏽鋼架 1組 現場編號:42 87 2000ML燒瓶 1個 現場編號:43 88 紅色塑膠水瓢(起訴書誤載為水㼼,應予更正) 1個 現場編號:44-1 89 紅色塑膠漏斗 1個 現場編號:44-2 90 活性碳 1包 現場編號:44-3 91 灰色塑膠水勺 1支 ⑴現場編號:44-4。 ⑵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係甲醇潤洗液,酌量取樣鑑定。未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IMC)、”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氯苯丙酮”(2-bromo-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4-chloro、3-chloro、2-chloro]及"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常見毒品成分。 92 2000ML分液漏斗 1支 現場編號:44-5 93 2000ML分液漏斗 1支 現場編號:44-6 94 1000ML分液漏斗 1支 現場編號:44-7 95 攪拌棒 1支 現場編號:45 96 抽風扇 1組 現場編號:46 97 白色結晶 1包 ⑴現場編號:47。 ⑵外觀:結晶、白色。 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98 蘋果手機(黑色) 1支 ⑴現場編號:49。 ⑵IMEI:000000000000000。 99 蘋果手機(白色) 1支 ⑴現場編號:50。 ⑵IMEI:000000000000000。 100 蘋果手機(藍色) 1支 ⑴現場編號:51。 ⑵IMEI:000000000000000。 101 鍾孟宏 蘋果手機 1支 ⑴現場編號:53。 ⑵IMEI:000000000000000。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