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齊嘉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被 告 仲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莊政訓選任辯護人 潘怡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26、12290號、114年度偵字第4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齊嘉、仲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審結,並訂於民國115年1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