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2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芸逸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9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依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朱芸逸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