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5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巍耀選任辯護人 洪紹頴律師被 告 吳俊延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被 告 黃振亮指定辯護人 陳家宜律師(義務辯護)被 告 陳志仁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被 告 陳泰吉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被 告 蔡能偉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律師被 告 黃宗男指定辯護人 施正欽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62、4603、5180、6167、9404、949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0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巍耀犯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首謀罪,處有期徒刑8年2月。扣案之IPHONE 15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衛星電話SIM卡1張(號碼:+000000000000)、網路卡2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71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俊延犯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罪,處有期徒刑5年。扣案之衛星電話2支(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IPHONE S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0)及犯罪所得新臺幣30萬元均沒收。
黃振亮犯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罪,處有期徒刑4年。扣案之三星A16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YAMAHA船外機1具、車牌號碼000-0000號豐田汽車及犯罪所得新臺幣6萬5千元均沒收。未扣案之泡棉船1艘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志仁犯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罪,處有期徒刑4年。扣案之衛星電話1支(號碼:+000000000000)及犯罪所得新臺幣30萬元均沒收。
陳泰吉犯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罪,處有期徒刑4年。扣案之IPHONE 11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沒收。
蔡能偉犯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扣案之三星A54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沒收。
黃宗男犯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扣案之IPHONE 11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沒收。
犯罪事實
一、許巍耀明知不得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且入出境之船舶船員及旅客應受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之檢查,基於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首謀,及無正當理由逃避海巡機關對出境旅客實施檢查之犯意,經由「阿仁」及不詳仲介牽線,以每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左右之價金,約定載運許育偉、陳奕均、李易駿、袁弘杰、莊博龍、葉哲豪、蓋翊庭等7人(許育偉、陳奕均、李易駿、袁弘杰、莊博龍、葉哲豪、蓋翊庭等7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國家安全法部分經本院另行審結)偷渡出境至柬埔寨以營利,並由許巍耀負責安排船隻及車輛。許巍耀乃探詢吳俊延、黃振亮、陳志仁是否有意搭載偷渡客出境,其等均欣然應允,而與許巍耀成立基於違反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及無正當理由逃避海巡機關對出境旅客實施檢查之犯意聯絡;復吳俊延經由許巍耀(即「章哥」)牽線,約定載運陳福定、莊國良、周鼎綸等3人(陳福定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國家安全法部分另由本院判決有期徒刑8月、4月【陳福定上訴中】),莊國良、周鼎綸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國家安全法部分經本院另行審結)偷渡出境至柬埔寨,至此偷渡客總計10人。吳俊延另於民國113年底招募陳泰吉、蔡能偉、黃宗男(下合稱陳泰吉等3人)至億錩號漁船(CT4-1749,船主為侯嫄)工作,並探詢陳泰吉等3人是否有意搭載偷渡客出境,其等均亦應允之,而與許巍耀、吳俊延、黃振亮、陳志仁成立基於違反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即許育偉、陳奕均、李易駿、袁弘杰、莊博龍、葉哲豪、蓋翊庭、莊國良、周鼎綸,下稱許育偉等9人),及無正當理由逃避海巡機關對出境旅客實施檢查之犯意聯絡(即陳福定及其餘許育偉等9人,下稱陳福定等10人)。
二、許巍耀約定由吳俊延負責安排大船接駁偷渡客至柬埔寨,報酬為250萬元,許巍耀先行給付訂金100萬元,惟吳俊延於事後退回其中70萬元予許巍耀;由黃振亮負責陸上車輛、住宿、駕駛泡棉船搭載偷渡客出海,約定報酬15萬元,許巍耀先行給付訂金6萬5,000元;陳志仁負責駕駛小船接駁偷渡客至外海,約定報酬100萬元,許巍耀先行給付訂金30萬元。陳泰吉等3人負責從外海將偷渡客載運至柬埔寨,吳俊延另出資交由陳泰吉為漁船加油及添購偷渡客船上所需物資,若成功載運偷渡客至柬埔寨,吳俊延會待億錩號漁船返回東港後,給付陳泰吉30萬元報酬,蔡能偉27萬元報酬,黃宗男23萬元報酬。
三、陳福定為大陸地區人民,於113年間某日,自大陸地區福建省漳州市東山島,搭乘不詳臺籍共犯駕駛之漁船,偷渡入境至澎湖,復在高雄藏匿長達數月。許育偉、陳奕均、李易駿、莊國良、袁弘杰、莊博龍、蓋翊庭、周鼎綸等8人,分別因毒品、槍砲、加重詐欺等案件,均經法院或檢察署發布通緝;葉哲豪則因運輸毒品案件,經法院限制出境,故許育偉等9人均為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後陳福定等10人,在不詳地點,分別受不詳仲介招募,承諾出國至柬埔寨。陳福定等10人各與仲介約定,由仲介墊付偷渡費用每人各100萬元,待其等抵達柬埔寨後,再工作償還偷渡費用。
四、於是許巍耀透過不詳仲介轉達,要求許育偉、陳奕均、李易駿、葉哲豪、袁弘杰、莊博龍、蓋翊庭等7名偷渡客於114年3月12日15時許至高雄市旗津區廣濟宮集合,再到該宮廟旁巷內某民宅內等候。再由許巍耀派遣黃振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銀色廂型車(車主薛朝仁),接送許育偉、李易駿、葉哲豪、陳奕均等4人,至址設高雄市○○區○○路0段000○0號之愛菲爾汽車旅館住宿一晚;另有不詳司機駕駛黑色休旅車,接送莊博龍、蓋翊庭、袁弘杰等3人,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歐美商務汽車旅館住宿。黃振亮再於114年3月13日傍晚,駕駛○○○-0000號銀色廂型車,分別至上開愛菲爾及歐美兩間汽車旅館,搭載許育偉等7名偷渡客至高雄市永安區永新漁港北側某處海岸邊。
五、林順利(藏匿犯人部分經本院另行審結)為許育偉友人,其明知許育偉背負多年刑期正遭通緝,仍依許育偉指示,於114年3月12日18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至上址愛菲爾汽車旅館,提供其本人證件辦理住宿登記,使許育偉得以隱瞞身分入住該旅館,住宿登記完成後,林順利隨即駕車離去。
六、另由不詳仲介帶領陳福定、莊國良2名偷渡客,於114年3月12日入住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康橋商旅中正館;復指示陳福定、莊國良、周鼎綸等3人,於114年3月13日下午,逕行至高雄市興達港情人碼頭停車場等候;同時指示吳俊延前往接駁,許巍耀本身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賓士小客車(車主黃佳雯)前往該處會合。吳俊延即依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賓士小客車(車主王鐿翔)前往情人碼頭,並於114年3月13日17時5分許與周鼎綸、陳福定、莊國良等3人會合,周鼎綸等3人進入吳俊延車內。至同日17時19分許,周鼎綸等3人在情人碼頭停車場內,改進入許巍耀車內。至同日17時59分許,周鼎綸等3人在情人碼頭停車場內,又改進入黃振亮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銀色廂型車內,由黃振亮駕車載往高雄市永安區永新漁港北側某處海岸邊。偷渡客之大件行李,則於114年3月13日下午,由許巍耀駕車載運至興達港旁之全聯,交由陳志仁裝載上船。
七、黃振亮於114年3月13日晚間,在高雄市永安區永新漁港北側某處海岸,選取海巡署雷達偵測之盲區,令陳福定等10人跨越消波塊,搭上其駕駛之泡棉船,以興達電廠伸出海面之卸煤碼頭為會合之地標,在海面上換乘陳志仁駕駛之升福(魚益)漁船(CT3-3871,船主為其父陳文宗)。陳福定等10人即以此方式,刻意不經由港口出海,以躲避海岸巡防機關對出境旅客之檢查,陳志仁遂駛出12海浬領海之外而出國。
八、陳泰吉等3人於114年3月13日15時2分許,向東港安檢所報關出海,再依吳俊延指示,至北緯22度41分、東經119度34分之外海等候,於114年3月14日凌晨2時許,與陳志仁駕駛之「升福(魚益)」漁船會合,陳福定等10人即改搭億錩號漁船,隨即往柬埔寨方向行駛。迨海巡署獲報派船前去檢查,於114年3月14日16時20分許,在東港西南方137海浬處之海面上(北緯21度02分,東經118度26分)登船檢查,隨即察覺億錩號船上人數與報關出港之人數不符,一經盤查,果然發現船上乘客有多名通緝犯,而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當事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四第368-36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許巍耀等7人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許巍耀等7人等對前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
不諱(本院卷四第396頁),核與附表一所示之供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考,另有被告許巍耀扣案之IPHONE 15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衛星電話SIM卡1張(號碼:+000000000000)、網路卡2張、被告吳俊延扣案之衛星電話2支(號碼:+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IPHONE S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0)及億錩號漁船,被告黃振亮扣案之三星A16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YAMAHA船外機1具、車牌號碼000-0000號豐田汽車及未扣案之泡棉船,被告陳志仁扣案之衛星電話1支(號碼:+000000000000),被告陳泰吉扣案之IPHONE 11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蔡能偉扣案之三星A54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黃宗男扣案之IPHONE 11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可證,足認被告許巍耀等7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㈡認定偷渡費用為100萬元
同案被告莊國良、周鼎綸均表示偷渡費用為100-120萬元等情(偵4062卷一第40、432頁),同案被告許育偉亦表示偷渡費用為100萬元等情(偵4062卷三第206頁),其餘偷渡客則不確定偷渡費用(偵4062卷二第26、34、49、52、68頁、偵4062卷三第234頁),惟合法載送旅客為有償,衡情非法偷渡之價格將更高,依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均推認偷渡費用各為100萬元。
㈢基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許巍耀等7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⒈使許育偉等9人偷渡出境部分,核被告許巍耀所為,係犯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7條之1第1款之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首謀罪及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14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罪。被告吳俊延等6人所為,均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第1項、第7條之1第1款之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罪及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14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罪。
⒉使陳福定逃避檢查部分,核被告許巍耀等7人所為,均係犯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14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罪。
㈡共犯⒈按刑法聚合犯(或稱聚眾犯)係指構成要件預設複數行為人
本於共同犯罪目的,參與犯罪行為而成罪,此時理應適用共同正犯而成立單一罪名,不過立法者考量每個行為人參與程度不同,乃本於實際參與情節,分別設計輕重處罰,從而排除成立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純粹以行為人參與態樣論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26號判決意旨可參)。依上意旨,被告許巍耀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首謀部分,不與被告吳俊延等6人及其他共犯成立共同正犯。
⒉被告吳俊延等6人與「阿仁」、身份不詳之仲介、司機、柬埔
寨接應之人,就使許育偉等9人偷渡出境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許巍耀等7人就使陳福定等10人逃避檢查之犯行間,與陳
福定、「阿仁」、身份不詳之仲介、司機、柬埔寨接應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競合⒈被告許巍耀首謀使許育偉等9人偷渡出境、陳福定逃避檢查之
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首謀罪處斷。
⒉吳俊延等6人使許育偉等9人偷渡出境、陳福定逃避檢查之犯
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罪處斷。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4年度偵字第10424號),係被告許
巍耀等7人與其他同案被告共同偷渡出境之事實,核與原起訴犯罪事實為同一犯罪事實,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㈤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許巍耀有刑法第47條第1項之適用
被告許巍耀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徒刑確定,於111年12月6日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67-168頁),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本院審酌檢察官主張被告許巍耀前案與本案之罪質相同,均違反國家邊境管制之規定,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卷四第402頁),確有所據,且考量被告許巍耀本案之罪質較前案高,可見執行效果不彰,足認被告許巍耀係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再犯本案,而具有特別惡性,故應予加重其刑。
⒉被告許巍耀等7人無刑法第59條適用⑴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參照)。
⑵查,被告許巍耀等7人均正值盛年,本有其他合法營生管道,
竟不思正途,為謀求鉅額利益,無視入出國及移民法防杜偷渡行為及國家安全法維護國境安全之規定,竟單次載運陳福定等10人偷渡出境,計畫縝密、分工細緻,涉案人數非少,偷渡客其中8人甚至為刑事案件通緝犯,嚴重危害我國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及國境安全,對於公權力之行使影響甚鉅,犯罪情節非輕,綜合本案犯罪之情狀,客觀上尚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尚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⑶是被告許巍耀之辯護意旨以被告犯後態度良好、需要扶養母
親、未成年子女等情(本院卷四第404頁),被告吳俊延之辯護意旨以被告現有正常工作,並已誠心悔過等情(本院卷四第404頁),被告黃振亮之辯護意旨以被告犯罪情節輕微等情(本院卷四第404-405頁),被告陳志仁之辯護意旨以需要扶養母親等情(本院卷四第405頁),被告陳泰吉之辯護意旨以被告無前科、需要扶養孫女等情(本院卷四第402-403頁),被告蔡能偉之辯護意旨以被告無前科等情(本院卷四第403頁),被告黃宗男之辯護意旨以被告為社會弱勢、犯後態度良好等情(本院卷四第403頁),均尚難認已達情堪憫恕之程度,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餘地。
㈥科刑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許巍耀等7人為貪圖鉅額
利益,載運陳福定等10人偷渡出境,嚴重損害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邊境管理之正確性及海岸巡防機關之國境檢查,造成國家安全之危害,又許育偉等9人均受通緝或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其等偷渡將令司法權無法有效行使,被告許巍耀等7人如此無視公權力,所為實屬不該。衡酌被告許巍耀等7人共載運10名偷渡客,人數非少,責任上限均應落在中度刑,然依犯罪分工、情節不同而有異。
⒉考量被告許巍耀立於本案之主導地位,由其發起此次犯罪,
並答應搭載7名偷渡客出境,犯罪情節最嚴重,責任上限應為中度刑偏重。審酌被告許巍耀自始坦承犯行,然未繳回犯罪所得(詳下述),犯後態度尚可,可略微酌減其刑。其有妨害公務之前科(不與前案論以累犯部分重複評價),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68-171頁),素行普通,無法減輕其刑。參以其自陳案發時迄今是建築工人,案發時月收入5至6萬元,目前月收入剩下2至3萬元,國中畢業,離婚,2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母親、小孩,每月扶養花費2萬多元,名下無財產,目前尚欠50至60萬元債務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本院卷四第40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⒊考量被告吳俊延雖非本案之主導者,然其另外答應搭載3名偷
渡客出境,且負責找尋及安排大船入境柬埔寨,若無其當中牽線,被告許巍耀、黃振亮、陳志仁就無法實行此次犯罪計畫,故犯罪情節嚴重程度僅次被告許巍耀,責任上限應為中度刑。審酌被告吳俊延自始坦承犯行,且配合檢警調查,主動提供被告許巍耀之資料,並已繳回犯罪所得(本院卷四第427頁),犯後態度良好,可減輕其刑。其無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65頁),素行良好,亦可減輕其刑。參以其自陳案發時,月收入3萬多元,現在是火鍋店店長,早上賣飲料的正職員工,月收入5至6萬元,二專畢業,已婚,1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開銷1萬多元,名下無財產、尚欠信貸30萬元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本院卷四第40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⒋考量被告黃振亮負責將偷渡客載離本島,逃避海巡機關之檢
查,犯罪情節嚴重程度再次於被告吳俊延,責任上限應為中度刑。審酌被告黃振亮自始坦承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可減輕其刑。其有竊盜、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73-178頁),素行普通,無法減輕其刑。參以其自陳案發時在家裡養魚,月收入1萬多元,直到被羈押為止,國中畢業,已婚,2名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父親,名下無財產,有欠朋友借貸約70至80萬元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本院卷四第400-40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⒌考量被告陳志仁主要負責載運偷渡客至外海,犯罪情節嚴重
程度與被告黃振亮相當,責任上限應為中度刑。審酌被告陳志仁自始坦承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詳下述),犯後態度良好,可減輕其刑。其前無犯罪遭法院科刑判決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79-180頁),素行良好,亦可減輕其刑。參以其自陳案發時從事捕魚,月收入3至5萬元,現在是造船的臨時工,月收入約1至2萬元,高中畢業,已婚,無子女,需要扶養父母,每月扶養花費2萬多元,名下無財產,尚欠信貸30幾萬元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本院卷四第40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⒍考量被告陳泰吉擔任億錩號漁船之船長,負責從載運偷渡客
至柬埔寨,犯罪情節嚴重程度與被告黃振亮、陳志仁相當,責任上限應為中度刑。審酌被告陳泰吉自始坦承犯行,未有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可減輕其刑。其無犯罪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71頁),素行良好,亦可減輕其刑。參以其自陳案發時月收2至3萬元,現在是吊車臨時工,月收約1至2萬元,國中畢業,已婚,3名成年子女,無需要扶養親屬,無財產、無負債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本院卷四第40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⒎考量被告蔡能偉擔任億錩號漁船之輪機長,負責從載運偷渡
客至柬埔寨,犯罪情節嚴重程度次於被告陳泰吉,責任上限應為中度刑偏輕。審酌被告蔡能偉自始坦承犯行,未有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可減輕其刑。其無犯罪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73-74頁),素行良好,亦可減輕其刑。參以其自陳案發時,月收入約1至2萬元,現在當污水埋管工程臨時工,月收入約3萬多元,國中畢業,已婚,2名成年子女,需要扶養母親,每月扶養需支出幾千元,名下有不動產,有房貸尚欠300多萬元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本院卷四第40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⒏考量被告黃宗男擔任億錩號漁船之船員,負責偷渡客在船上
的生活瑣事,犯罪情節嚴重程度再次於被告蔡能偉,為本案犯罪情節最輕微者,責任上限應為中度刑偏輕。審酌被告黃宗男自始坦承犯行,未有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可減輕其刑。其僅有傷害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75-76頁),素行尚可,亦可略微減輕其刑。參以其自陳案發時,月收入約2萬多元,現在為油漆臨時工,月收約2至3萬元,國中畢業,已婚,2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需支出2萬元,名下無財產,無負債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本院卷四第40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參、沒收
一、犯罪工具部分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3、4項定有明文。㈡被告許巍耀自陳扣案之IPHONE 15手機1支(IMEI: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衛星電話SIM卡1張(號碼:+000000000000)、網路卡2張均為其所有,並在本案犯罪中使用等語(本院卷二第354頁),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至扣案之IPHONE16手機1支、現金95,000元、白色粉末1包、k盤一組均與本案無關,故不宣告沒收。又扣案之賓士車輛1台是其妻子所有,雖有在本案犯罪中使用,然無法證明係其妻子無正當理由提供被告許巍耀使用,故不符上開規定,故不宣告沒收。
㈢被告吳俊延自陳扣案之衛星電話1支(號碼:+000000000000
)、IPHONE S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0)均為其所有,並在本案犯罪中使用等語(本院卷二第260頁),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另被告陳泰吉陳稱扣案之衛星電話1支為被告吳俊延所有(號碼:+000000000000),供其在本案中聯絡,故亦應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至扣案之IPHONE S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印章3顆、存摺2本、自小客車1輛(已發還)、罰鍰繳費單1份均與本案無關,故不宣告沒收。
㈣被告黃振亮自陳扣案之三星A16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
000)、YAMAHA船外機1具均為其所有,並在本案犯罪中使用等語(本院卷三第164頁),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而扣案之豐田汽車1台雖登記在友人薛朝仁名下,然被告黃振亮表示係自己出資購買,友人薛朝仁僅是出名人等情(偵5180卷第142頁),足認被告黃振亮乃實際之所有權人,又該車輛在本案犯罪中使用,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至扣案之IPHONE 6、SE手機各1支、手寫記事文件3張、存摺1本均與本案無關,故不宣告沒收。
㈤被告陳志仁自陳扣案之衛星電話1支(號碼:+000000000000
)為其所有,並在本案犯罪中使用等語(本院卷二第300頁),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至扣案之OPPO、IPHONE手機各1支均與本案無關,故不宣告沒收。
㈥被告陳泰吉自陳扣案之IPHONE 11手機1支(IMEI: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為其所有,並在本案犯罪中使用等語(本院卷二第186頁),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㈦被告蔡能偉自陳扣案之三星A54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為其所有,並在本案犯罪中使用等語(本院卷二第218頁),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㈧被告黃宗男自陳扣案之IPHONE 11手機1支(IMEI: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為其所有,並在本案犯罪中使用等語(本院卷三第362頁),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㈨另本案犯罪中使用之泡棉船為被告黃振亮所有,業據其供陳
在卷(偵5180卷第355頁)。因泡棉船為本案犯罪中被告許巍耀等7人使用之重要工具,沒收該船隻才能抑制犯罪發生之可能,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在被告黃振亮之罪刑項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本案犯罪中使用之億錩號漁船、升福(魚益)漁船分別為案外人侯嫄及被告陳志仁其父陳文宗所有,無法證明係侯嫄及陳文宗知悉被告許巍耀等7人將船隻用來載運偷渡客,也無法證明其等係無正當理由提供被告吳俊延、陳志仁使用,不符刑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故不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亦定有明文。
㈡被告許巍耀部分:
⒈雖自陳沒有取得犯罪所得等語(本院卷四第397頁),惟同案
被告陳奕君、袁弘杰、周鼎綸、蓋翊庭、莊國良、李易駿均證述其等偷渡費用已有人幫忙墊付等情(偵4062卷二第26、
45、65、69頁、卷三第132、266頁),可以推認犯罪行為人早已取得偷渡費用。且被告許巍耀等7人談妥犯罪分工後,被告許巍耀有先給付被告吳俊延、黃振亮、陳志仁3-4成之定金,業據被告許巍耀、吳俊延、黃振亮、陳志仁供陳在卷(本院卷四第397頁),可以推論在從事此類偷渡犯罪時,犯罪行為人需先取得部分定金才會開始行動,則被告許巍耀身為首謀,理應取得全部之報酬,再行分配。從整體犯罪計畫中,本案不詳仲介僅係單純介紹偷渡客加入,其就每1名偷渡客之仲介報酬應不超過陸上接應之人即被告黃振亮,故預估仲介之犯罪報酬為150萬元(15*10=150),由仲介收取偷渡客所繳納之偷渡費用並扣除自身報酬後,轉交給被告許巍耀;另有1名負責載送莊博龍、蓋翊庭、袁弘杰等3人之不詳司機,其同分擔陸上接送之工作,報酬亦為15萬元左右,故被告許巍耀應已給付6萬元定金(15*0.4=6);尚有1名在柬埔寨陸上接應之人,其報酬衡情與臺灣陸上接應之人相當,應同僅15萬元左右,是被告亦應給付6萬元定金(15*0.4=6)。是以,以每人100萬元的偷渡費用,本次被告許巍耀可收取1,000萬元之犯罪所得,原應全部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然考量被告許巍耀已給付228萬5,000元予被告吳俊延、黃振亮、陳志仁及不詳仲介、陸上接應之司機、柬埔寨接應之人(665,000+1,500,000+60,000+60,000=2,285,000),此部分已非被告許巍耀實際管領,若再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故就228萬5,000元此部分,不宣告沒收。
綜上,被告許巍耀未扣案之犯罪所得771萬5,000元(10,000,000-0000,000=7,715,000)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至被告許巍耀辯稱係「阿仁」主導及償還賭債不可採之理由
:倘若被告許巍耀本來就欠錢,可知其資力不佳,債主應單純指示做事償債即可,並無由被告許巍耀再借錢先行給付船隻人員定金之必要。又「阿仁」僅要求被告許巍耀尋找協助偷渡之船隻及人員,尋找船隻、人員、洽談定金、代為給付定金等過程全部由被告許巍耀自行決定及為之,且被告許巍耀甚至知悉在柬埔寨另有陸上接應之人,故在分工運作上難認「阿仁」處於首謀之地位,僅能認定「阿仁」應係有引渡偷渡客需求之仲介而已。
㈢被告吳俊延自陳取得30萬元之犯罪所得等語(本院卷四第397
頁),並已主動繳回,有本院收據可參(本院卷四第427頁),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㈣被告黃振亮自陳取得6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等語(本院卷四
第397頁),並已主動繳回,有本院收據可參(本院卷四第425頁),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㈤被告陳志仁自陳取得30萬元之犯罪所得等語(本院卷四第397
頁),並從原扣案之現金120萬9,000元其中取30萬元作為犯罪所得繼續扣案,而僅發還其餘90萬9,000元,有檢察官辦案進行單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可參(偵6167卷第359-361頁),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㈥至被告陳泰吉等3人均陳稱尚未取得犯罪所得等語(本院卷四
第397頁),復卷內無證據證明其等確有取得報酬,故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瀚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吳悦寧法 官 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附表一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許巍耀1140414-21:45警詢 偵5180卷第51-56頁 2 許巍耀1140414-23:36警詢 偵5180卷第59-61頁 3 許巍耀1140415-10:03警詢 偵5180卷第65-71頁 4 許巍耀1140415-13:14警詢 偵5180卷第111-112頁 5 許巍耀1140415偵訊 偵5180卷第233-239頁 6 許巍耀1140415羈押訊問 偵5180卷第281-289頁 7 許巍耀1140422警詢 偵5180卷第401-404頁 8 許巍耀1140606偵訊 偵5180卷第443-451頁 9 許巍耀1140612延長羈押訊問 偵聲121卷第45-49頁 10 許巍耀1140613偵訊(具結) 偵6167卷第295-298頁 11 許巍耀1140703偵訊 偵5180卷第515-517頁 12 許巍耀1140704-14:34偵訊 偵4603卷第325-328頁 13 許巍耀1140704-15:04偵訊 偵5180卷第523-525頁 14 許巍耀1140715移審羈押訊問 本院卷一第247-255頁 15 許巍耀準備 本院卷二第349-362頁 16 許巍耀延長羈押訊問 本院卷三第145-147頁 17 黃振亮1140414警詢 偵5180卷第137-139頁 18 黃振亮1140415警詢 偵5180卷第141-147頁 19 黃振亮1140415偵訊 偵5180卷第227-239頁 20 黃振亮1140415羈押訊問 偵5180卷第281-289頁 21 黃振亮1140421警詢 偵5180卷第355-358頁 22 黃振亮1140421偵訊(具結) 偵5180卷第393-397頁 23 黃振亮1140606偵訊 偵5180卷第453-456頁 24 黃振亮1140612延長羈押訊問 偵聲121卷第45-49頁 25 黃振亮1140704偵訊 偵5180卷第523-525頁 26 黃振亮1140715移審羈押訊問 本院卷一第247-255頁 27 黃振亮訊問 本院卷三第73頁 28 黃振亮1141008準備 本院卷三第159-174頁 29 黃振亮延長羈押訊問 本院卷四第219-220頁 30 陳志仁1140428警詢 偵6167卷第51-53頁 31 陳志仁1140429警詢 偵6167卷第55-62頁 32 陳志仁1140429偵訊 偵6167卷第197-201頁 33 陳志仁1140429羈押訊問 偵6167卷第219-227頁 34 陳志仁1140610警詢 偵6167卷第267-269頁 35 陳志仁1140610偵訊 偵6167卷第273-275頁 36 陳志仁1140613-10:44偵訊 偵6167卷第296-298頁 37 陳志仁1140613-11:17偵訊 偵6167卷第303-304頁 38 陳志仁準備 本院卷二第295-308頁 39 吳俊延1140331警詢 偵4603卷第25-33頁 40 吳俊延1140331偵訊 偵4603卷第157-166頁 41 吳俊延1140401羈押訊問 偵4603卷第185-190頁 42 吳俊延1140401偵訊 偵4603卷第209-216頁 43 吳俊延1140415-16:27偵訊(具結) 偵5180卷第217-218頁 44 吳俊延1140415-16:41偵訊(具結) 偵5180卷第232-239頁 45 吳俊延1140430警詢 偵4603卷第237-239頁 46 吳俊延1140529延長羈押訊問 偵聲110卷第37-41頁 47 吳俊延1140627偵訊(具結) 偵4603卷第311-315頁 48 吳俊延1140704-10:42偵訊 偵4062卷四第325-329頁 49 吳俊延1140704-14:34偵訊 偵4603卷第325-328頁 50 吳俊延1140704-15:21偵訊 偵4603卷第329-330頁 51 吳俊延1140711偵訊(具結) 偵4062卷四第431-434頁 52 吳俊延1140715移審羈押訊問 本院卷一第247-255頁 53 吳俊延1140903準備 本院卷二第255-269頁 54 陳泰吉1140315-21:47警詢 偵4062卷一第59-60頁 55 陳泰吉1140316-08:40警詢 偵4062卷一第61-67頁 56 陳泰吉1140316偵訊 偵4062卷二第79-82頁 57 陳泰吉1140317羈押訊問 偵4062卷二第233-237頁 58 陳泰吉1140318偵訊(具結) 偵4062卷二第287-292頁 59 陳泰吉1140319偵訊(具結) 偵4062卷二第331-338頁 60 陳泰吉1140319偵訊(具結) 偵4062卷二第365-368頁 61 陳泰吉1140321警詢 偵4062卷二第493-496頁 62 陳泰吉1140321偵訊 偵4062卷二第507-509頁 63 陳泰吉1140513延長羈押訊問 偵聲92卷第43-48頁 64 陳泰吉1140602延長羈押訊問 偵聲更一卷第21-23頁 65 陳泰吉1140621偵訊 偵4062卷四第307-311頁 66 陳泰吉1140704偵訊 偵4062卷四第325-329頁 67 陳泰吉1140715移審羈押訊問 本院卷一第256-266頁 68 陳泰吉1140819準備 本院卷二第173-186頁 69 陳泰吉延長羈押訊問 本院卷三第99-102頁 70 蔡能偉1140315警詢 偵4062卷一第79-80頁 71 蔡能偉1140316警詢 偵4062卷一第81-86頁 72 蔡能偉1140316偵訊 偵4062卷二第71-74頁 73 蔡能偉1140317羈押訊問 偵4062卷二第233-237頁 74 蔡能偉1140318-14:46偵訊(具結) 偵4062卷二第301-303頁 75 蔡能偉1140318-15:06偵訊(具結) 偵4062卷二第311-314頁 76 蔡能偉1140513延長羈押訊問 偵聲92卷第43-48頁 77 蔡能偉1140609偵訊 偵4062卷四第287-289頁 78 蔡能偉1140715移審羈押訊問 本院卷一第256-266頁 79 蔡能偉1140819準備 本院卷二第205-219頁 80 黃宗男1140315警詢 偵4062卷一第99-100頁 81 黃宗男1140316-11:33警詢 偵4062卷一第103-106頁 82 黃宗男1140316-12:46警詢 偵4062卷一第107-109頁 83 黃宗男1140316偵訊 偵4062卷二第75-78頁 84 黃宗男1140317羈押訊問 偵4062卷二第233-237頁 85 黃宗男1140318偵訊(具結) 偵4062卷二第307-314頁 86 黃宗男1140319偵訊(具結) 偵4062卷二第331-338頁 87 黃宗男1140513延長羈押訊問 偵聲92卷第43-48頁 88 黃宗男準備 本院卷三第357-370頁 89 許育偉1140315-19:57警詢 偵4062卷一第135-137頁 90 許育偉1140316-08:47警詢 偵4062卷一第147-150頁 91 許育偉1140316偵訊 偵4062卷二第19-21頁 92 許育偉1140316羈押訊問 偵4062卷二第225-230頁 93 許育偉1140327警詢 偵4062卷三第203-207頁 94 許育偉1140409警詢 偵4062卷三第443-445頁 95 許育偉1141119準備 本院卷四第27-39頁 96 陳奕均1140315-20:23警詢 偵4062卷一第179-180頁 97 陳奕均1140316-09:28警詢 偵4062卷一第185-188頁 98 陳奕均1140316偵訊 偵4062卷二第25-27頁 99 陳奕均1140316羈押訊問 偵4062卷二第225-230頁 100 陳奕均1140327警詢 偵4062卷三第73-76頁 101 陳奕均1140409警詢 偵4062卷三第457-458頁 102 陳奕均1140430警詢 偵4062卷四第51-53頁 103 陳奕均準備 本院卷三第327-339頁 104 李易駿1140315-20:07警詢 偵4062卷一第203-204頁 105 李易駿1140316-08:48警詢 偵4062卷一第205-209頁 106 李易駿1140316偵訊 偵4062卷二第33-35頁 107 李易駿1140316羈押訊問 偵4062卷二第225-230頁 108 李易駿1140327警詢 偵4062卷三第263-266頁 109 李易駿1140409警詢 偵4062卷三第469-471頁 110 李易駿1140430警詢 偵4062卷四第45-47頁 111 李易駿1140930準備 本院卷三第27-40頁 112 袁弘杰1140315-20:03警詢 偵4062卷一第275-277頁 113 袁弘杰1140316-07:52警詢 偵4062卷一第279-282頁 114 袁弘杰1140316偵訊 偵4062卷二第43-46頁 115 袁弘杰1140317羈押訊問 偵4062卷二第239-244頁 116 袁弘杰1140327警詢 偵4062卷三第231-235頁 117 袁弘杰1140409警詢 偵4062卷三第409-410頁 118 袁弘杰1140430警詢 偵4062卷四第65-71頁 119 袁弘杰1140930準備 本院卷三第43-56頁 120 莊博龍1140315-20:03警詢 偵4062卷一第305-307頁 121 莊博龍1140316-07:51警詢 偵4062卷一第309-313頁 122 莊博龍1140316偵訊 偵4062卷二第47-49頁 123 莊博龍1140317羈押訊問 偵4062卷二第239-244頁 124 莊博龍1140327警詢 偵4062卷三第101-105頁 125 莊博龍1140409警詢 偵4062卷三第421-423頁 126 莊博龍1140430警詢 偵4062卷四第79-83頁 127 莊博龍1141015準備 本院卷三第273-285頁 128 葉哲豪1140315-21:45警詢 偵4062卷一第343-344頁 129 葉哲豪1140316-09:19警詢 偵4062卷一第345-349頁 130 葉哲豪1140316偵訊 偵4062卷二第51-53頁 131 葉哲豪1140317羈押訊問 偵4062卷二第239-244頁 132 葉哲豪1140320警詢 偵4062卷二第461-464頁 133 葉哲豪1140320偵訊(具結) 偵4062卷二第469-472頁 134 葉哲豪1140327警詢 偵4062卷三第45-49頁 135 葉哲豪1140409警詢 偵4062卷三第431-432頁 136 葉哲豪1140430警詢 偵4062卷四第57-60頁 137 葉哲豪1140513延長羈押訊問 偵聲92卷第43-48頁 138 葉哲豪1140715移審羈押訊問 本院卷一第256-266頁 139 葉哲豪1141119準備 本院卷四第31-44頁 140 蓋翊庭1140315-20:55警詢 偵4062卷一第361-363頁 141 蓋翊庭1140316-07:38警詢 偵4062卷一第365-369頁 142 蓋翊庭1140316-06:51偵訊 偵4062卷二第61-62頁 143 蓋翊庭1140316-07:15偵訊 偵4062卷二第67-69頁 144 蓋翊庭1140317羈押訊問 偵4062卷二第239-244頁 145 蓋翊庭1140327警詢 偵4062卷三第175-178頁 146 蓋翊庭1140409警詢 偵4062卷三第395-397頁 147 蓋翊庭1140430警詢 偵4062卷四第97-103頁 148 蓋翊庭1140930準備 本院卷三第27-40頁 149 陳福定1140315-21:15警詢 偵4062卷一第119-120頁 150 陳福定1140316-08:12警詢 偵4062卷一第121-124頁 151 陳福定1140316-11:14警詢 偵4062卷一第125-128頁 152 陳福定1140316偵訊 偵4062卷二第11-16頁 153 陳福定1140316羈押訊問 偵4062卷二第225-230頁 154 陳福定1140327警詢 偵4062卷三第289-302頁 155 陳福定1140409警詢 偵4062卷三第369-370頁 156 陳福定1140430警詢 偵4062卷四第21-30頁 157 陳福定1140513延長羈押訊問 偵聲92卷第43-48頁 158 陳福定1140711偵訊(具結) 偵4062卷四第425-428頁 159 陳福定1140715移審羈押訊問 本院卷一第256-266頁 160 陳福定1140910準備 本院卷二第323-335頁 161 陳福定延長羈押訊問 本院卷三第99-102頁 162 陳福定1141126準備 本院卷四第105-117頁 163 陳福定審判 本院卷四第121-154頁 164 莊國良1140315-20:37警詢 偵4062卷一第229-230頁 165 莊國良1140316-07:56警詢 偵4062卷一第231-237頁 166 莊國良1140316偵訊 偵4062卷二第39-41頁 167 莊國良1140316羈押訊問 偵4062卷二第225-230頁 168 莊國良1140327警詢 偵4062卷三第127-132頁 169 莊國良1140409警詢 偵4062卷三第359-361頁 170 莊國良1140508警詢 偵4062卷四第109-112頁 171 莊國良1140711偵訊(具結) 偵4062卷四第419-421頁 172 莊國良1140930準備 本院卷三第43-56頁 173 周鼎綸1140315警詢 偵4062卷一第397-400頁 174 周鼎綸1140316警詢 偵4062卷一第429-434頁 175 周鼎綸1140316偵訊 偵4062卷二第63-66頁 176 周鼎綸1140317羈押訊問 偵4062卷二第239-244頁 177 周鼎綸1140320警詢 偵4062卷二第425-429頁 178 周鼎綸1140320偵訊(具結) 偵4062卷二第453-455頁 179 周鼎綸1140327警詢 偵4062卷三第5-9頁 180 周鼎綸1140409警詢 偵4062卷三第383-385頁 181 周鼎綸1140508警詢 偵4062卷四第121-125頁 182 周鼎綸準備 本院卷四第233-245頁 183 林順利1140604警詢 偵4062卷四第247-250頁 184 林順利1140709偵訊 偵9404卷第17-19頁 185 林順利1140819準備 本院卷二第235-241頁 186 陳李碧芬1140319警詢 偵4062卷二第355-357頁 187 陳李碧芬1140319偵訊(具結) 偵4062卷二第365-368頁 188 侯嫄1140317警詢 偵4062卷二第379-382頁 189 侯嫄1140319偵訊(具結) 偵4062卷二第395-400頁 190 侯嫄1140325偵訊 偵4062卷二第533-536頁 191 侯嫄1140402偵訊 偵4062卷三第345-347頁 192 ARJUN(阿俊)1140428警詢 偵6167卷第107-110頁 193 ARJUN(阿俊)1140429偵訊(具結) 偵6167卷第185-187頁 194 SYAINUR ROFIK(羅非克)1140428警詢 偵6167卷第133-136頁 195 SYAINUR ROFIK(羅非克)1140429偵訊(具結) 偵6167卷第185-187頁 196 郭美玲1140611警詢 偵6167卷第283-285頁
附表二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內容 出處 1 手寫偷渡流程圖 周鼎綸製作 偵4062卷一第435頁 2 Google地圖查詢結果截圖照片、坐標截圖 周鼎綸指認 偵4062卷一第437頁 3 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 周鼎綸指認 與侯哥、陳友鵬對話 偵4062卷一第447-449頁 4 海巡署安檢資訊系統漁船進出港紀錄明細截圖 黃宗男、蔡能偉、陳泰吉 1140313-15:02出港 1140315-14:00入港 偵4062卷一第467-468頁 5 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 偵4062卷一第469頁 6 海巡署偵防分署屏東查緝隊安檢紀錄 陳福定等10人之紀錄 偵4062卷一第471-475頁 7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檢查紀錄表 偵4062卷一第477頁 8 檢查照片 億錩號漁船 偵4062卷一第479頁 9 扣案物照片 手機、億錩號漁船 偵4062卷一第481-495頁 警卷三第155-164頁 10 通緝簡表 許育偉 偵4062卷二第87頁 陳奕均 偵4062卷二第101頁 李易駿 偵4062卷二第109頁 莊博龍 偵4062卷二第141頁 蓋翊庭 偵4062卷二第161頁 周鼎綸 偵4062卷二第169頁 11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限制出境查詢結果 許育偉 偵4062卷二第97頁 陳奕均 偵4062卷二第107頁 莊國良 偵4062卷二第131頁 袁弘杰 偵4062卷二第139頁 莊博龍 偵4062卷二第151頁 葉哲豪 偵4062卷二第157頁 蓋翊庭 偵4062卷二第167頁 吳俊延 偵4603卷第103頁 12 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陳泰吉指認吳俊延 偵4062卷二第293-295頁 黃宗男指認吳俊延 偵4062卷二第319頁 蔡能偉指認吳俊延 偵4062卷二第321頁 陳李碧芬沒指認出人 偵4062卷二第371頁 侯嫄說不認識黃宗男、蔡能偉、陳泰吉 偵4062卷二第383-387頁 周鼎綸指認陳志仁、阿俊(升福號漁船船員)、羅非克(升福號漁船船員)、吳俊延 偵4062卷二第443-449頁 周鼎綸指認吳俊延駕車 偵4062卷二第457頁 葉哲豪沒指認到人 偵4062卷二第473頁 陳泰吉指認陳志仁、阿俊、羅非克 偵4062卷二第499-503頁 周鼎綸指認陳志仁、阿俊、羅非克 偵4062卷三第23-27頁 葉哲豪指認陳志仁 對阿俊、羅非克沒印象 偵4062卷三第65-68頁 陳奕均指認陳志仁、阿俊、羅非克 偵4062卷三第91-94頁 莊博龍不認識陳志仁,對阿俊、羅非克不確定 偵4062卷三第119、125-126頁 莊國良指認陳志仁、阿俊、羅非克 偵4062卷三第155-158頁 蓋翊庭指認陳志仁、阿俊、羅非克 偵4062卷三第197-200頁 許育偉指認陳志仁、阿俊、羅非克 偵4062卷三第223-226頁 袁弘杰不確定陳志仁、阿俊、羅非克 偵4062卷三第249-252頁 李易駿指認陳志仁、阿俊、羅非克 偵4062卷三第281、287-288頁 陳福定指認陳志仁、阿俊、羅非克 偵4062卷三第323-326頁 1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陳李碧芬沒指認出人 偵4062卷二第359-363頁 周鼎綸指認檳榔(陳志仁)、E300駕駛(吳俊延)、TOYOTA INNOVA駕駛(薛朝仁) 偵4062卷三第34-44頁 葉哲豪沒指認到人 偵4062卷三第56-58頁 葉哲豪指認陳志仁 偵4062卷三第70-72頁 陳奕均指認薛朝仁 偵4062卷三第82-84頁 陳奕均指認陳志仁 偵4062卷三第96-98頁 莊博龍不認識陳志仁 偵4062卷三第110-112、122-124頁 莊國良指認薛朝仁 偵4062卷三第144-146、159-162頁 蓋翊庭不確定薛朝仁 偵4062卷三第181-184、191-194頁 許育偉指認薛朝仁 偵4062卷三第214-216、227-230頁 袁弘杰未指認到人 偵4062卷三第239-242頁 李易駿指認陳志仁,不確定薛朝仁 偵4062卷三第272-274、284-286頁 陳福定指認吳俊延、薛朝仁、陳志仁 偵4062卷三第311-314、319-322頁 莊國良指認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365-367頁 陳福定指認許巍耀、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377-381頁 周鼎綸指認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391-393頁 蓋翊庭指認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403-407頁 袁弘杰無法指認 偵4062卷三第415-419頁 莊博龍無法指認 偵4062卷三第427-429頁 葉哲豪指認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437-441頁 許育偉指認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451-455頁 陳奕均指認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463-467頁 林順利指認許育偉 偵4062卷四第251-253頁 吳俊延指認王鐿翔 偵4603卷第36-38頁 吳俊延指認基隆阿翰(蔡政翰) 偵4603卷第247-251頁 陳志仁指認許巍耀、黃振亮 偵6167卷第69-73頁 移工阿俊無法指認出人 偵6167卷第111-127頁 移工羅非克無法指認出人 偵6167卷第137-153頁 許巍耀指認吳俊延 偵5180卷第73-75頁 許巍耀指認陳志仁但不熟 偵5180卷第113-115頁 黃振亮都不認識 偵5180卷第159-161、169-171頁 吳俊延看過許巍耀 偵5180卷第223頁 黃振亮看過許巍耀 偵5180卷第245頁 黃振亮指認陳志仁但不確定 偵5180卷第359-361頁 許巍耀指認陳志仁 偵5180卷第405-407頁 14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陳李碧芬與洲C 偵4062卷二第377頁 侯嫄與吳俊延 偵4062卷二第403-404頁 袁弘杰 偵4062卷四第75-77頁 許巍耀 偵5180卷第99-101頁 15 船舶租賃契約 億錩號 承租人:吳俊延 偵4062卷二第389頁 16 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 億錩號漁船 偵4062卷二第405-411頁 17 現場照片 周鼎綸指認興達港情人碼頭停車場、堤防上船點、升福號 偵4062卷二第431-441頁 周鼎綸指認登膠筏位置 偵4062卷三第19-22頁 葉哲豪指認登膠筏位置 偵4062卷三第59-62頁 陳奕均指認登膠筏位置 偵4062卷三第85-88頁 莊博龍指認登膠筏位置 偵4062卷三第113-116頁 莊國良指認登膠筏位置 偵4062卷三第149-152頁 蓋翊庭指認登膠筏位置 偵4062卷三第185-188頁 許育偉指認登膠筏位置 偵4062卷三第217-220頁 袁弘杰指認登膠筏位置 偵4062卷三第243-246頁 李易駿指認登膠筏位置 偵4062卷三第278頁 陳福定指認登膠筏位置 偵4062卷三第315-318頁 黃振亮指認登膠筏位置 偵5180卷第163-167頁 陳泰吉指認升福號漁船 偵4062卷二第497頁 周鼎綸指認升福號漁船 偵4062卷三第31頁 葉哲豪指認升福號漁船 偵4062卷三第63頁 陳奕均指認升福號漁船 偵4062卷三第89頁 莊博龍指認升福號漁船 偵4062卷三第117頁 莊國良指認升福號漁船 偵4062卷三第153頁 蓋翊庭指認升福號漁船 偵4062卷三第195頁 許育偉指認升福號漁船 偵4062卷三第221頁 袁弘杰指認升福號漁船 偵4062卷三第247頁 李易駿指認升福號漁船 偵4062卷三第279頁 陳福定指認升福號漁船 偵4062卷三第327頁 許巍耀指認升福號漁船 偵5180卷第89頁 莊國良指認康橋商旅 偵4062卷三第133-134頁 袁弘杰拍上船岸邊 偵4062卷三第257-261頁 許巍耀指認升福船上的人是陳志仁 偵5180卷第409-411頁 18 愛菲爾汽車旅館住宿旅客名單 林順利3/12住宿2房 偵4062卷二第465頁 19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周鼎綸指認接送車賓士E300、GLC、TOYOTA INNOVA 偵4062卷三第11-17、29頁 莊國良指認接送車賓士E300、GLC、TOYOTA INNOVA,另指認司機 偵4062卷三第135-141、147頁 蓋翊庭指認司機 偵4062卷三第179頁 許育偉指認司機 偵4062卷三第211頁 袁弘杰指認司機 偵4062卷三第237頁 李易駿指認司機 偵4062卷三第269頁 陳福定指認接送車賓士E300、GLC、TOYOTA INNOVA,另指認司機 偵4062卷三第303-309頁 吳俊延指認接送車賓士E300、GLC、TOYOTA INNOVA 偵4603卷第39頁 黃振亮指認接送車TOYOTA INNOVA 偵5180卷第151-157頁 葉哲豪指認旗津廣濟宮,表示未在畫面裡 偵4062卷三第51-53頁 陳奕均指認旗津廣濟宮 偵4062卷三第77-79頁 莊博龍未指認出人 偵4062卷三第107頁 蓋翊庭指認旗津廣濟宮 偵4062卷三第201頁 許育偉指認旗津廣濟宮,並表示畫面裡有本人 偵4062卷三第209頁 李易駿指認旗津廣濟宮,並表示畫面裡有本人 偵4062卷三第267頁 黃振亮指認旗津廣濟宮 偵5180卷第149頁 莊國良無法確認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363-364頁 周鼎綸確認為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387-389頁 陳福定確認為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373-375頁 蓋翊庭不確定為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399-401頁 袁弘杰無法確認為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411-413頁 許育偉確認為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447-449頁 莊博龍無法確認為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425-426頁 葉哲豪確認為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433-435頁 陳奕均確認為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459-461頁 李易駿確認為黃振亮 偵4062卷三第473-477頁 陳福定指認許巍耀 偵4062卷三第371頁 陳福定康橋商旅電梯 偵4062卷四第41-43頁 莊國良確認為康橋商旅電梯、走廊 偵4062卷四第113-119頁 吳俊延確認為康橋商旅電梯、走廊 偵4603卷第253頁 20 通訊軟體facetime對話紀錄截圖 莊國良 偵4062卷三第163-173頁 李易駿 偵4062卷四第49頁 陳奕均 偵4062卷四第55頁 葉哲豪 偵4062卷四第61-63頁 袁弘杰 偵4062卷四第73頁 21 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 陳福定 偵4062卷三第331-341頁 陳福定 偵4062卷四第31-39頁 莊博龍 偵4062卷四第85-95頁 蓋翊庭 偵4062卷四第105-107頁 周鼎綸 偵4062卷四第129-153頁 22 農業部漁業署114年3月27日漁二字第1141404164號函 無法管制案發漁船出港 偵4062卷三第353-354頁 23 農業部漁業署114年4月8日漁二字第1141404528號函 案發漁船限制過戶 偵4062卷三第501頁 2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4月10日屏院昭刑睿114急搜6字第1149007038號函 同意逕行搜索 偵4062卷三第505頁 25 逕行搜索偵查報告 偵4062卷三第511-514頁 26 船舶登記簿 偵4062卷三第533-534頁 27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BHQ-6132,車主為阮碧前 偵4062卷四第263頁 28 扣押物品清單 陳泰吉 偵4062卷四第377-399頁 吳俊延 偵4603卷第343頁 陳志仁 偵6167卷第335頁 許巍耀 偵5180卷第555頁 黃振亮 偵5180卷第557頁 黃宗男 警卷三第167頁 陳福定 警卷三第168頁 陳奕均 警卷三第169頁 李易駿 警卷三第170頁 莊國良 警卷三第171頁 袁弘杰 警卷三第172頁 莊博龍 警卷三第173頁 葉哲豪 警卷三第174頁 蓋翊庭 警卷三第175頁 周鼎綸 警卷三第176頁 29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搜字第224號搜索票 有效期間:0000000-0000000 受搜索人:吳俊延 搜索範圍 處所:萬丹鄉萬新路361號 身體:受搜索人、在場人身體 物件:BDU-6201、BTF-2779、MMS-8971、BTK-8918號自小客車 電磁紀錄:手機、衛星電話 偵4603卷第5頁 3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搜字第303號搜索票 有效期間:0000000-0000000 受搜索人:陳志仁 搜索範圍 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身體:受搜索人、升福漁船在場人身體 物件:ARC-7269號自小客車 電磁紀錄:手機、衛星電話、船用雷達 偵6167卷第11-14頁 3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搜字第261號搜索票 有效期間:0000000-0000000 受搜索人:許巍耀 搜索範圍 處所:高雄市○○區○○巷000號 身體:受搜索人、在場人身體 物件:BBD-1558號自小客車 電磁紀錄:手機、衛星電話 偵5180卷第11頁 有效期間:0000000-0000000 受搜索人:許巍耀 搜索範圍 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 身體:受搜索人、在場人身體 物件:BBD-1558號自小客車 電磁紀錄:手機、衛星電話 偵5180卷第19頁 有效期間:0000000-0000000 受搜索人:黃振亮 搜索範圍 處所: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魚塭工寮 身體:受搜索人、在場人身體 物件:○○○-0000號自小客車 電磁紀錄:手機、衛星電話 偵5180卷第117頁 有效期間:0000000-0000000 受搜索人:黃振亮 搜索範圍 處所:高雄市路○區○○路000號之1 身體:受搜索人、在場人身體 物件:○○○-0000號自小客車 電磁紀錄:手機、衛星電話 偵5180卷第127頁 32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屏東縣○○鎮○○路00號12樓 偵4603卷第17頁 吳俊延BKG-3775車輛 偵4603卷第349頁 陳志仁旗津住所 偵6167卷第15頁 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偵5180卷第37頁 33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屏東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 執行時間:0000000 執行處所:億錩號 受執行人:陳泰吉、蔡能偉、黃宗男 執行依據:逕行搜索 偵4062卷一第23-26頁 執行時間:0000000 執行處所:同搜索票 受執行人:吳俊延 執行依據:搜索票、同意搜索 偵4603卷第9-12頁 執行時間:0000000 執行處所:沿海路 受執行人:吳俊延 執行依據:同意搜索 沒搜到 偵4603卷第19-22頁 執行時間:0000000 執行處所:茄萣區民治路 受執行人:陳志仁 執行依據:搜索票 偵6167卷第17-20頁 執行時間:0000000 執行處所:升福號 受執行人:陳志仁 執行依據:搜索票 偵6167卷第25-28頁 執行時間:0000000 執行處所:旗津住所 受執行人:陳志仁 執行依據:同意搜索 偵6167卷第35-38頁 執行時間:0000000 執行處所:高雄市旗津區 受執行人:許巍耀 執行依據:搜索票 偵5180卷第13-15頁 執行時間:0000000 執行處所:高雄市小港區 受執行人:許巍耀 執行依據:搜索票 偵5180卷第21-23頁 執行時間:0000000 執行處所:高雄市旗津區BBD-1558小客車 受執行人:許巍耀 執行依據:搜索票 偵5180卷第29-31頁 執行時間:0000000 執行處所:高雄市旗津區商港街 受執行人:許巍耀 執行依據:同意搜索 偵5180卷第39-41頁 執行時間:0000000 執行處所:高雄市永安區 受執行人:黃振亮 執行依據:搜索票 偵5180卷第119-122頁 執行時間:0000000 執行處所:高雄市路竹區 受執行人:黃振亮 執行依據:搜索票 偵5180卷第129-132頁 執行時間:0000000 執行處所:高雄市○○路○○號新港267號前沙灘 受執行人:黃振亮 執行依據:所有人提出扣押 偵5180卷第371-374頁 34 扣押物品目錄表 億錩號 1-1蘋果手機11:陳泰吉 1-2 Inmarsat衛星電話:陳泰吉 2三星手機:蔡能偉 3蘋果手機11:黃宗男 4-1蘋果手機15:陳福定 4-2蘋果手機12:陳福定 6蘋果手機16:陳奕均 7蘋果手機10:李易駿 8蘋果手機12:莊國良 9蘋果手機15plus:袁弘杰 10蘋果手機SE:莊博龍 11蘋果手機15:葉哲豪 12-1蘋果手機SE:蓋翊庭 12-2蘋果手機16pro max:蓋翊庭 13蘋果手機xs max:周鼎綸 偵4062卷一第27-31頁 吳俊延 1 Inmarsat衛星電話 2蘋果手機SE 3蘋果手機SE(0000-000-000) 4印章(陳耀文、侯嫄、黃瑞發) 5存摺2本 6國瑞小客車KG-3775 7罰單 偵4603卷第13頁 陳志仁 1 Iridium衛星電話 2 蘋果手機16 pro 3 OPPO A53手機 4 現金115萬 5 現金59000元 偵6167卷第21頁 陳志仁 升福漁船 偵6167卷第29頁 陳志仁 漁會存摺、郵局存摺 偵6167卷第39頁 許巍耀 1 蘋果手機15 2 蘋果手機16 3 現金95,000元 4 衛星電話SIM卡 5 30GB網路卡 6 白色賓士GLC250 偵5180卷第33頁 許巍耀 白色粉末、K盤 偵5180卷第43頁 黃振亮 1 三星手機 2 蘋果手機6S 3 蘋果手機SE 4 YAMAHA船外機 5 手寫文件3張 偵5180卷第123頁 黃振亮 1 ○○○-0000小客車 2 郵局存摺 偵5180卷第133頁 黃振亮 泡棉船 偵5180卷第375頁 35 衛星電話通話紀錄翻拍照片 吳俊延指認 偵4603卷第47-49頁 36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 吳俊延 偵4603卷第51-55、241-245頁 陳志仁 偵6167卷第93-105頁 許巍耀 偵5180卷第97、105-109頁 37 臺灣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 侯嫄另案走私 偵4603卷第69-81頁 3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9號行政訴訟判決 侯嫄另案走私 偵4603卷第83-89頁 39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億錩號漁船走私 偵4603卷第91-93頁 4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 偵4603卷第95-101頁 41 法務部營利事業關係人資料查詢作業 吳俊延為漁業公司董事 偵4603卷第105頁 42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祥發漁業有限公司 偵4603卷第107-111頁 43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113年5月3日南市農漁所字第1130649165號函 通知繳交漁港管理費 偵4603卷第119頁 44 406兆赫船舶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持有者資訊登錄表 偵4603卷第120頁 45 主機機器大修證明 偵4603卷第121頁 46 手寫筆記 偵4603卷第123-143頁 47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吳俊延 在拘提期限內拘到 偵4603卷第147頁 陳志仁 在拘提期限內拘到 偵6167卷第43頁 許巍耀 在拘提期限內拘到 偵5180卷第181頁 黃振亮 在拘提期限內拘到 偵5180卷第193頁 48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29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侯嫄另案違反漁業法 偵4603卷第351-352頁 49 責付物品代保管單 升福號漁船 偵6167卷第33頁 50 船載航程資料紀錄儀航跡紀錄截圖 陳志仁指認 偵6167卷第63頁 51 泡棉船、億錩號漁船照片 陳志仁指認 偵6167卷第65-67頁 移工阿俊指認 偵6167卷第129-131頁 移工羅非克指認 偵6167卷第155-157頁 52 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 陳志仁與許巍耀 偵6167卷第75-87頁 許巍耀與黃振亮、陳志仁、阿明 偵5180卷第77-89頁 黃振亮與許巍耀 偵5180卷第173-179頁 黃振亮偵訊指認 偵5180卷第247-251頁 黃振亮指認稱沒印象 偵5180卷第365-369頁 許巍耀與黃振亮 偵5180卷第413頁 53 衛星電話畫面翻拍照片 偵6167卷第91頁 54 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羅非克 偵6167卷第169頁 5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翻拍照片 陳志仁 偵6167卷第203頁 56 標會名單 郭美玲提供 偵6167卷第287頁 57 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畫面截圖 許巍耀 偵5180卷第91-95、101-103頁 58 責付物品代保管單 泡棉船給黃振亮兒子黃仕廷保管 偵5180卷第379頁 億錩號給侯嫄保管 警卷三第152頁 升福號給陳文宗保管 警卷三第153頁 59 責付保管切結書 泡棉船 黃仕廷 偵5180卷第381頁 億錩號漁船 警卷三第152頁 升福號漁船 警卷三第153頁 60 責付照片 泡棉船 偵5180卷第383-385頁 61 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結果 BBD-1558黃佳雯 ○○○-0000薛朝仁 偵5180卷第527-529頁 62 扣押物品清單(114成保管489) 本院卷二第89-100頁 63 贓物認領保管單 BKG-3775小客車發還吳俊延配偶 本院卷二第121頁 64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變價字第1號檢察官命令 拍賣億錩號 經特拍無人應買 本院卷三第315-316頁 65 役男徵兵檢查體位判定通知書 黃宗男智能偏低免役 本院卷三第377頁 66 體格檢查表 本院卷三第378頁 67 免役證明書補發證明 本院卷三第379頁 68 戶口名簿 黃宗男有2位未成年子女 本院卷三第381-382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之1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
二、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
三、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違反第7條之1第1款、第2款、第21條之1第1項或第2項準用第1項第2款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家安全法第5條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下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二、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四、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對前項之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
國家安全法第14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5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警卷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屏東查緝隊偵屏東字第1143000906號卷 偵4062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062號卷 偵4603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603號卷 偵518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180號卷 偵6167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167號卷 偵9404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404號卷 偵949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496號卷 本院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7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