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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

114年度訴字第279號114年度訴字第40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宗顯選任辯護人 宋冠儀律師被 告 陳柏安選任辯護人 王智恩律師被 告 邵邦強

陳民豪

林易承

蘇煒倢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71、1672、1673、2514、3007、6586號、114年度軍偵字第51、76號)、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6826、2607、9497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軍偵字第121號、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王宗顯犯如附表一、㈡編號39至41、47至50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一、㈡編號39至41、47至50「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陳柏安犯如附表一、㈡編號2、42至86所示之罪,共肆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一、㈡編號2、42至86「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邵邦強犯如附表一、㈡編號43、44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㈡編號43、44「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四、陳民豪犯如附表一、㈡編號85、86、附表二、㈡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一、㈡編號85、86、附表二、㈡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五、林易承犯如附表一、㈡編號1至41、43、44、47至50、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共肆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㈡編號1至41、43、44、47至50、附表三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

六、蘇煒倢犯如附表一、㈡編號1至44、47至55、57、60至69、71至84所示之罪,共柒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㈡編號1至44、47至55、57、60至69、71至84「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之說明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本案甲車手集團之變遷記載「本案甲車手集團於民國113年6月成立時,林禾益及林柏諺即為負責與盤口接洽之上層幹部,被捕風險極高之1號車手則須另行招募,遂由林易承招攬林佳龍、BIG等人擔任1號車手。……(略)陳柏安再陸續招攬邵邦富、邵邦強、陳民豪等人擔任1號車手」,另於起訴書附表一-㈠「人脈(加入方式欄)」記載「陳柏安招募邵邦富、邵邦強、陳民豪等人」,於起訴書附表一-㈡記載「陳柏安邀約邵邦富、陳民豪、『白蛇』一同加入」,然遍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均未記載林易承、陳柏安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論罪法條欄亦未記載其等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此部分業據檢察官表示本案未起訴其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事實(本院五卷第116頁;本院八卷第561頁),是關於林易承、陳柏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均非本案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㈠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

1.王宗顯、陳柏安、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分別於附表一、㈠所示之時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林禾益在屏東縣○○市○○路000號所成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甲車手集團),負責附表一、㈠所示之工作內容。本案甲車手集團負責領取不詳人頭帳戶收購集團(俗稱車商或卡商)收集而來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並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收取不詳電信詐欺機房(俗稱盤口)成員向他人詐得之贓款,再交予不詳假幣商指派之成員。而本案甲車手集團內部分為第三層收水、控盤(兼第二層收水)、叫車領包、中人、2號(洗車及第一層收水)、1號等角色:控盤負責與電信詐欺機房接洽,指揮1號、2號;叫車領包負責聯繫司機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1號為提款車手,負責自人頭帳戶內提領詐欺贓款;2號負責保管人頭帳戶提款卡、向1號收取贓款,並將贓款上繳予第二層收水;中人為招募1號之人,協助監督1號;第二層收水負責向2號收取贓款,再上繳予第三層收水,第三層收水負責將贓款交予假幣商指派之成員(本案甲車手集團之分工如附表一、㈠所示,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邵邦富所涉犯罪,由本院另行審理中)。

2.嗣王宗顯於附表一、㈡編號39至41、47至50,陳柏安於附表一、㈡編號2、42至86,邵邦強於附表一、㈡編號43、44,陳民豪於附表一、㈡編號85、86,林易承於附表一、㈡編號1至41、43、44、47至50,蘇煒倢於附表一、㈡編號1至4

4、47至55、57、60至69、71至84,各與當時加入本案甲車手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甲車手集團合作之不詳電信詐欺機房,以附表一、㈡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㈡所示之人,致附表一、㈡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㈡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一、㈡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一、㈡所示之帳戶內,除附表一、㈡編號39、40、82、83未及提領外,其餘由本案甲車手集團之1號於附表一、㈡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附表一、㈡所示之金額,交予本案甲車手集團之2號,層層轉交予第二層收水、第三層收水,再由第三層收水交予不詳假幣商指派之成員,由不詳假幣商以現金購買虛擬貨幣,並存入電子錢包,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㈡本案乙車手集團部分:

1.陳柏安、陳民豪分別於附表二、㈠所示之時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丁子修(所涉犯罪,由本院另行審理中)、「馬邦德」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乙車手集團),負責附表二、㈠所示之工作內容(本案乙車手集團之分工如附表二、㈠所示,林禾益、丁子修、邵邦富所涉犯罪,由本院另行審理中)。

2.嗣陳民豪於附表二、㈡編號1至5,各與當時加入本案乙車手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乙車手集團合作之電信詐欺機房,以附表二、㈡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二、㈡所示之人,致附表二、㈡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㈡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㈡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二、㈡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陳民豪於附表二、㈡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附表二、㈡所示之金額,交予「馬邦德」,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㈢林易承單獨負責部分(無證據證明係林易承於本案甲車手集團所為):

林易承與身分不詳之成年人(2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行騙者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三所示之人,致附表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內,再由林易承於附表三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交予不詳之人,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三、本件證據,除補充附表六所示之證據外,其餘均與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1至4),又被告王宗顯、陳柏安、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下稱被告6人)以外之人未經具結之供述證據,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均不作為認定其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罪事實之證據,附此敘明。

四、論罪㈠核被告6人所為:

1.被告王宗顯係犯: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

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㈡編號39至41、47至50)。

⑶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㈡編號41、47至50)。

⑷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附表一、㈡編號39、40)。

2.被告陳柏安係犯: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本案甲、乙車手集團部分,共2罪)。

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㈡編號2、42至86)。

⑶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㈡編號2、42至81、84至86)。

⑷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附表一、㈡編號82、83)。

3.被告邵邦強係犯: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

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㈡編號43、44)。

⑶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㈡編號43、44)。

4.被告陳民豪係犯: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本案甲、乙車手集團部分,共2罪)。

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㈡編號85、86、附表二、㈡編號1至5)。

⑶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㈡編號85、86、附表二、㈡編號1至5)。

5.被告林易承係犯: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

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一、㈡編號1至41、43、44、47至50、附表三編號1)。

⑶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㈡編號1至38、41、43、44、47至50、附表三編號1)。

⑷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附表一、㈡編號39、40)。

6.被告蘇煒倢係犯: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

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一、㈡編號1至44、47至55、57、60至69、71至84)。

⑶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㈡

編號1至38、41至44、47至55、57、60至69、71至81、84)。

⑷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附表一、㈡編號39、40、82、83)。

㈡共同正犯:

1.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被告王宗顯於附表一、㈡編號39至41、47至50,被告陳柏安於附表一、㈡編號2、42至86,被告邵邦強於附表一、㈡編號43、44,陳民豪於附表一、㈡編號85、86,林易承於附表一、㈡編號1至41、43、44、47至50,蘇煒倢於附表一、㈡編號1至44、47至55、57、60至69、71至84,各與當時加入本案甲車手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2.本案乙車手集團部分:被告陳民豪於附表二、㈡編號1至5,各與當時加入本案乙車手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林易承單獨負責部分:被告林易承於附表三編號1,與身分不詳之成年人(2人以上),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想像競合:

1.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之判斷標準:按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⑴被告6人於本案繫屬前,均無因參與本案甲車手集團所犯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而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其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一卷第101至103、105至106、109、111至113、115至117、119頁),故本案為其等參與本案甲車手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而附表一、㈡編號49、49、43、86、49、49所示之人,分別係被告王宗顯、陳柏安、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參與本案甲車手集團後,最早遭本案甲車手集團合作之電信詐欺機房成員施用詐術,著手詐欺及洗錢者,是附表一、㈡編號49、49、43、86、49、49,分別為被告王宗顯、陳柏安、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無證據證明附表一、㈡編號5所示之人遭施用詐術之時間較附表一、㈡編號49所示之人早),自應由本院各就被告6人於本案甲車手集團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⑵從而,被告王宗顯就附表一、㈡編號49,被告陳柏安就附

表一、㈡編號49,被告邵邦強就附表一、㈡編號43,被告陳民豪就附表一、㈡編號86,被告林易承就附表一、㈡編號49,被告蘇煒倢就附表一、㈡編號49,各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王宗顯就附表一、㈡編號39至41、47、48、50,被告陳柏安就附表一、㈡編號2、42至48、50至86,被告邵邦強就附表

一、㈡編號44,被告陳民豪就附表一、㈡編號85,被告林易承就附表一、㈡編號1至41、43、44、47、48、50,被告蘇煒倢就附表一、㈡編號1至44、47、48、50至55、57、60至69、71至84,各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本案乙車手集團部分:⑴被告陳民豪於本案繫屬前,無因參與本案乙車手集團所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而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一卷第111至113頁),故本案為其參與本案乙車手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而附表二、㈡編號4所示之人係被告陳民豪參與本案乙車手集團後,最早遭本案乙車手集團合作之行騙者施用詐術,著手詐欺及洗錢者,是附表二、㈡編號4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自應由本院就被告陳民豪於本案乙車手集團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⑵從而,被告陳民豪就附表二、㈡編號4,係以一行為,而

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㈡編號1至3、5,各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被告林易承單獨負責部分:被告林易承就附表三編號1,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㈣數罪併罰:

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被告6人上開犯行,均犯意各別,犯罪時間可區別,侵害不同被害人法益,為數罪,應分論併罰。

㈤移送併辦:

1.檢察官移送併辦關於告訴人張麗勤、劉漢倫、謝宗勳、王大中部分之犯罪事實(114年度軍偵字第121號、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附表九編號6、7、9、10),經核告訴人劉漢倫、謝宗勳部分,與被告陳柏安、蘇煒倢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14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告訴人王大中、張麗勤部分,與被告陳柏安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附表五編號2)、附表五編號6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2.又檢察官係於被告蘇煒倢部分辯論終結後始移送併辦,惟告訴人劉漢倫、謝宗勳部分,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完全相同,若併予審理,對被告蘇煒倢之防禦權尚無影響,至告訴人王大中、張麗勤部分,已擴張起訴事實,若併予審理,對被告蘇煒倢之防禦權將產生影響,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詳後述六、退併辦之說明)。

五、科刑㈠刑之減輕事由: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⑴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多個詐欺犯罪,如均有犯罪所得,縱於偵查及歷審審理時均自白犯罪,然僅繳交其中部分犯罪之所得者,雖已全數繳交或溢額繳交,仍祇能對已繳交所得之犯罪部分,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並未繳交犯罪所得部分之犯罪,尚不得同享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之寬典(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依附表一、㈡最下方備註五所示犯罪所得計算方式,計算被告6人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㈡、附表二、㈡、附表三「犯罪所得」欄所示,而被告6人賠償各被害人情形詳附表四所示,以下就被告6人有犯罪所得之犯行,審酌被告6人實際賠償各該被害人金額是否超過各該犯罪所得,以認定被告6人就各該犯行有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至被告6人無犯罪所得之犯行,若其等於偵審均自白,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⑵被告王宗顯部分:

被告王宗顯於警詢稱:我固定領日薪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語(偵六卷第529頁),是本院以被告王宗顯上開犯行之日數為計算基礎,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39至41(日期均為113年11月5日)、附表一、㈡編號47至49(日期均為113年11月19日)、附表一、㈡編號50(日期為113年11月20日)之犯罪所得各為3000元(共3筆)。而被告王宗顯已賠償附表一、㈡編號39之告訴人呂應鐘3500元、附表一、㈡編號47之告訴人尤世明4000元,有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三卷第91至92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八卷第476頁)可證,應認被告王宗顯就附表一、㈡編號39至41、47至49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均已自動繳回,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均坦承詐欺犯行(偵六卷第683至693頁;本院四卷第69、106、366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至附表一、㈡編號50,被告王宗顯並未自動繳回,故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⑶被告陳柏安部分:

被告陳柏安所犯附表一、㈡編號42、45、46、52、54、5

5、56、57、58(與59為同一筆)、60、61、62、63、6

4、65、66、69、70(與71為同一筆)、72、75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00元、420元、1000元、1000元、1060元、1300元、600元、200元、240元、500元、90元、1200元、500元、290元、300元、784元、150元、660元、400元、300元。而被告陳柏安已與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邵邦富、蘇煒倢共同給付附表一、㈡編號52之告訴人張高銘1萬5000元、附表一、㈡編號60之告訴人劉漢倫6000元、附表一、㈡編號66之告訴人賴品彣9000元、附表一、㈡編號71之告訴人謝宗勳5000元,有本院調解筆錄3份可證(本院三卷第95至100頁),除以賠償義務人數後,應認被告陳柏安就附表一、㈡編號52、60、66、70、71已自動繳回2500元、1000元、1500元、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2、4

3、44、47至51、53、67、68、73、74、76至86無證據證明其有取得犯罪所得。又被告陳柏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均坦承詐欺犯行(偵十卷第692頁,檢察官未直接訊問被告陳柏安坦承犯行,只訊問其對於應共同負責有無意見,被告陳柏安表示「沒有」,此部分應不可歸咎於被告陳柏安,應認其於偵查已坦承此部分犯行),應就被告陳柏安所犯附表一、㈡編號2、43、44、47至53、60、66、70、71、73、74、76至86,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至附表一、㈡編號42、45、46、54至59、61至65、69、72、75,被告陳柏安並未自動繳回,故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⑷被告邵邦強部分:

被告邵邦強為本案甲車手集團之1號,報酬為提款金額之1%,是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43、44之犯罪所得各為1000元。而被告邵邦強已賠償附表一、㈡編號43之告訴人蔡昀家2萬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可證(本院三卷第101至102頁),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均坦承詐欺犯行(軍偵一卷第98頁;本院四卷第69、106、366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至附表一、㈡編號44,被告邵邦強並未自動繳回,故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⑸被告陳民豪部分:

被告陳民豪雖為本案甲車手集團之提款車手,然無證據證明附表一、㈡編號85、86所示款項為其提領,是難認其有取得犯罪所得,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均坦承詐欺犯行(偵十卷第690至691頁;本院五卷第117、166、566頁;檢察官未直接訊問被告陳民豪坦承犯行,只訊問其對於應共同負責有無意見,被告陳民豪表示「了解」、「沒有」,此部分應不可歸咎於被告陳民豪,應認其於偵查已坦承此部分犯行),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又被告陳民豪為本案乙車手集團之提款車手,其於偵查稱:我的薪水是提款金額之1%等語(偵四卷第106頁),是其所犯附表二、㈡編號1至5犯罪所得為400元、300元、990元、600元、1500元。而被告陳民豪已賠償附表二、㈡編號2之告訴人賴惠晴6000元,有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二卷第325至326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三卷第7頁)可證,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均坦承詐欺犯行(偵十卷第690至691頁,理由同上),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至附表二、㈡編號1、3至5,被告陳民豪並未自動繳回,故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⑹被告林易承部分:

被告林易承為本案甲車手集團之1號,報酬為提款金額之1%,是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33至38之犯罪所得為500元、500元、1500元、300元、400元、1500元。而被告林易承已與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蘇煒倢共同給付附表一、㈡編號36之告訴人周宜禾5000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可證(本院三卷第93至94頁),應認被告林易承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已繳回。至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1至32、39至41、43、44、47至50無證據證明係其提領,難認其有取得犯罪所得。又被告林易承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均坦承詐欺犯行(他二卷第75、77頁;本院四卷第69、107、366頁),是就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1至

32、36、39至41、43、44、47至50,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至附表一、㈡編號33至35、37、38,被告林易承並未自動繳回,故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又被告林易承於附表三編號1負責提款,固無證據證明係其於本案甲車手集團所為,然依其歷次供述(他二卷第353、355頁),無論是在本案甲車手集團或他團,報酬均為提款金額之1%,是此部分犯罪所得應以提款金額之1%計算,即為300元,惟被告林易承並未自動繳回,故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⑺被告蘇煒倢部分:

被告蘇煒倢為本案甲車手集團之2號,其搭配之1號為同案同案被告林易承、邵邦強、邵邦富,報酬為提款金額之1%,是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33至38、42至44、52、5

4、55、57、60、61、62、63、64、65、66、69、72、75之犯罪所得為500元、500元、1500元、300元、400元、1500元、1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300元、800元、200元、500元、90元、1200元、500元、290元、300元、784元、150元、400元、300元。而被告蘇煒倢已與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林易承共同給付附表一、㈡編號36之告訴人周宜禾5000元,與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林易承共同給付附表一、㈡編號43之告訴人蔡昀家1萬5000元,與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共同給付附表一、㈡編號52之告訴人張高銘1萬5000元、附表一、㈡編號60之告訴人劉漢倫6000元、附表一、㈡編號66之告訴人賴品彣9000元,有本院調解筆錄4份可證(本院三卷第93至98、101至102頁),除以賠償義務人數後,應認被告蘇煒倢就附表一、㈡編號36、43、52、60、66已繳回1000元、2143元、2500元、1000元、1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1至

32、39至41、47至51、53、67、68、71、73、74、76至84無證據證明係該等犯行之2號,難認其有取得犯罪所得。又被告蘇煒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均坦承詐欺犯行(他二卷第75、77頁;本院四卷第70、107、366頁),是就其所犯附表一、㈡編號1至32、36、39至41、43、47至

53、66至68、71、73、74、76至84,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至附表一、㈡編號33至35、37、38、42、44、54、55、57、61至65、69、72、75,被告蘇煒倢並未自動繳回,故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2.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被告王宗顯就附表一、㈡編號39至41、47至49,被告陳柏安就附表一、㈡編號2、43、44、47至53、60、66、70、71、73、74、76至86,被告邵邦強就附表一、㈡編號43,被告陳民豪就附表一、㈡編號85、86、附表二、㈡編號2,被告林易承就附表一、㈡編號1至32、36、39至41、43、44、47至50,被告蘇煒倢就附表一、㈡編號1至32、36、39至41、43、47至53、66至68、71、73、74、76至84,已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或無證據證明已取得犯罪所得,已如前述,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坦承洗錢犯行(檢察官未直接訊問被告6人坦承洗錢犯行,此部分應不可歸咎其等,應認其於偵查已坦承此部分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要件。

3.刑法第25條第2條:被告王宗顯、林易承所犯附表一、㈡編號39、40、被告陳柏安所犯附表一、㈡編號82、83、被告蘇煒倢所犯附表一、㈡編號39、40、82、83之一般洗錢罪,未達到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結果,亦屬未遂,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要件。

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⑴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

被告王宗顯就其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曾於偵查及本院審理自白(偵六卷第693頁;本院四卷第69、106、366頁),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要件。

至被告陳柏安、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邵邦強於偵查雖未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然係因檢察官未訊問其等是否坦承此部分犯行,致其等無從就此部分犯行表示坦承之意,且其等未明確爭執有參與本案甲車手集團,本院認此部分乃不可歸咎於其等,又其等既於本院審理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本院四卷第69、106至107、366頁;本院五卷第117、166、566頁),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要件。

⑵本案乙車手集團部分:

被告陳柏安、陳民豪於偵查雖未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然係因檢察官未訊問其等是否坦承此部分犯行,致其等無從就此部分犯行表示坦承之意,且其等未明確爭執有參與本案乙車手集團,本院認此部分乃不可歸咎於其等,又其等既於本院審理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本院四卷第69、106至107、366頁;本院五卷第117、166、566頁),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要件。

5.被告6人於本案甲車手集團關於輕罪之減輕事由均僅作為量刑審酌事由:

被告6人於本案甲車手集團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未遂)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而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仍應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6人量刑之有利因子。

6.被告陳民豪於本案乙車手集團關於輕罪之減輕事由均僅作為量刑審酌事由,被告陳柏安則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陳民豪於本案乙車手集團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而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仍應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陳民豪量刑之有利因子。而被告陳柏安於本案乙車手集團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並非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7.本案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⑴本案甲車手集團部分:

被告6人已接受本案甲車手集團分配工作,實際從事分工行為,而取得報酬,尚難認其等參與情節輕微,自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餘地。

⑵本案乙車手集團部分:

被告陳民豪已接受本案乙車手集團分配工作,實際從事分工行為,而取得報酬,尚難認其等參與情節輕微。至被告陳柏安雖僅參與4天,且無證據已取得報酬,然其負責招募及監督1號,仍為擴大、維持本案乙車手集團運作之重要角色,亦難認其等參與情節輕微,是其等均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餘地。

8.本案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按法院是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應就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情狀,以為判斷。查被告6人為圖報酬而參與詐欺集團,與他人共同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犯罪動機本不純正,既非無辜,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被告陳柏安之辯護人主張被告陳柏安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本院八卷第451至459頁),顯屬無稽。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以下各情:

1.近來詐欺案件氾濫,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被告6人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為圖報酬而參與詐欺集團,與他人共同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增加檢警追緝詐欺、洗錢犯罪之難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實施,更使行騙者得以迅速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且詐欺案件數目居高不下,已使警察、司法機關幾近癱瘓,為導正詐欺之不良風氣,被告6人所為均應予嚴懲。

2.被告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均為1號,為下游實施者,遭查緝風險較高;被告蘇煒倢為2號,亦為下游實施者,然地位較1號為高,遭查緝風險較1號為低;被告王宗顯為第一層收水、叫車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被告陳柏安為收水,地位較下游實施者高,遭查緝風險較1號、2號為低。

3.被告6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上開五、㈠、2至4減刑事由應予考量),然被告陳柏安偵查之初辯稱係操控資金盤之正常金流、不清楚款項來源(偵十卷第262至263頁;(聲羈四卷第39至40頁),態度非佳,此部分應於詐欺犯行之量刑上有所區別;被告林易承於警詢對於共犯、上游為何人均沉默,偵查之初表示不清楚同案被告之林禾益工作(他一卷第162至164、177頁),袒護本案甲車手集團,此部分應於其與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想像競合之詐欺犯行中予以考量。

4.被告6人已與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情形詳如附表四所示),除附表四編號2被告林易承尚未給付、附表四編號3之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外,其餘被告6人均已給付完畢,可知其等已填補部分被害人所受部分損失,就部分犯行所生之犯罪損害程度已部分減輕;又附表四所示之調解筆錄記載被害人願意原諒被告6人,對於法院宣告緩刑或從輕量刑無意見,足認其等取得部分被害人之諒解。

5.兼衡被告6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本案甲、乙車手集團之組織規模、被害人匯款金額、參與程度及期間、獲利金額、賠償情形、如被告6人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本院一卷第101至103、105至107、108、111至

113、115至117、119頁)、自陳之學歷、工作、經濟及家庭狀況(本院四卷第366頁;本院五卷第567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6人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㈡、附表二、㈡、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㈢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說明:

被告6人就其等各自所犯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經本院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宣告如附表一、㈡、附表二、㈡、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審酌被告6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及刑罰儆戒作用等情,經整體觀察並充分評價後,認對被告6人科以如附表一、㈡、附表二、㈡、附表三「主文」欄所示徒刑已足使其等罪刑相當,無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㈣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6人所犯上開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惟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減少不必要重複裁判,並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考量裁判前各罪仍有確定日期不一之可能,宜待被告6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其等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六、沒收㈠犯罪所得:

1.被告王宗顯部分:被告王宗顯雖於附表一、㈡編號39至41、47至49取得各3000元之犯罪所得(共2筆),然其已賠償附表一、㈡編號39之告訴人呂應鐘3500元、附表一、㈡編號47之告訴人尤世明4000元,堪認其就各該編號之犯罪所得已分別發還上開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雖於附表一、㈡編號50取得3000元之犯罪所得,然其除告訴人呂應鐘、尤世明外,已賠償其他被害人【計算式:3000元+2500元+1000元+2500元=9000元】,顯逾其附表一、㈡編號50之犯罪所得3000元,如再予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2.被告陳柏安部分:被告陳柏安雖於附表一、㈡編號52、60、66、70(與71同一筆)取得1000元、500元、784元、660元之犯罪所得,然其已與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邵邦富、蘇煒倢共同給付附表一、㈡編號52之告訴人張高銘1萬5000元、附表一、㈡編號60之告訴人劉漢倫6000元、附表一、㈡編號66之告訴人賴品彣9000元、附表一、㈡編號71之告訴人謝宗勳5000元,有本院調解筆錄3份可證(本院三卷第95至100頁),除以賠償義務人數後,應認被告陳柏安已賠償附表一、㈡編號52之告訴人張高銘2500元、附表一、㈡編號60之告訴人劉漢倫1000元、附表一、㈡編號66之告訴人賴品彣1500元、附表一、㈡編號71之告訴人謝宗勳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就各該編號之犯罪所得已分別發還上開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雖於附表一、㈡編號42、45、46、54、55、56、57、58(與59同一筆)、61、62、63、64、65、66、69、72、75取得100元、420元、1000元、1060元、1300元、600元、200元、240元、90元、1200元、500元、290元、300元、150元、400元、300元之犯罪所得,然其除告訴人張高銘、劉漢倫、賴品彣、謝宗勳外,已賠償其他被害人2萬5643元【計算式:3000+(1萬5000元÷7)+(4000元÷8)+(1萬8000元÷6)+1000元+2500元+2500元+6000元+5000元=2萬5643元(如為與其他同案被告共同給付者,則除以賠償義務人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逾其附表一、㈡編號42、45、46、54、55、56、57、58(與59同一筆)、61、62、63、64、65、66、69、72、75之總犯罪所得8150元,如再予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3.被告邵邦強部分:被告邵邦強雖於附表一、㈡編號43取得1000元之犯罪所得,然其已賠償該編號之告訴人蔡昀家2萬元,堪認其就該編號之犯罪所得已發還告訴人蔡昀家,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雖於所附表一、㈡編號44取得1000元之犯罪所得,然其賠償告訴人蔡昀家之金額扣除其附表一、㈡編號43之犯罪所得為19000元,顯逾其附表一、㈡編號44之犯罪所得1000元,如再予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4.被告陳民豪部分:被告陳民豪雖於附表二、㈡編號2取得300元之犯罪所得,然其已賠償該編號之告訴人賴惠晴6000元,堪認其就該編號之犯罪所得已發還告訴人賴惠晴,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雖於所附表二、㈡編號1、3至5取得400元、990元、600元、1500元之犯罪所得,然其賠償告訴人賴惠晴之金額扣除其附表二、㈡編號2之犯罪所得為5700元,逾其附表二、㈡編號1、3至5之總犯罪所得3490元,如再予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5.被告林易承部分:被告林易承雖於附表一、㈡編號36取得300元之犯罪所得,然其已與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蘇煒倢共同給付該編號之告訴人周宜禾5000元,除以賠償義務人數,應認被告林易承已賠償1000元,其就該編號之犯罪所得已發還告訴人周宜禾,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雖於附表一、㈡編號33至35、37、38、附表三編號1取得500元、500元、1500元、400元、1500元、300元之犯罪所得,然其除告訴人周宜禾外,已賠償其他被害人3萬8143元【計算式:3000元+1萬7000元+4000元+1000元+1000元+3500元+(1萬5000元÷7)+(4000元÷8)+1000元+2500元+2500元=3萬8143元(如為與其他同案被告共同給付者,則除以賠償義務人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逾其附表一、㈡編號33至35、37、38之總犯罪所得4400元,如再予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6.被告蘇煒倢部分:被告蘇煒倢雖於附表一、㈡編號36、43、52、60、66取得300元、1000元、1000元、500元、784元之犯罪所得,然其已與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林易承共同給付附表一、㈡編號36之告訴人周宜禾5000元,與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林易承共同給付附表一、㈡編號43之告訴人蔡昀家1萬5000元,與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共同給付附表一、㈡編號52之告訴人張高銘1萬5000元、附表一、㈡編號60之告訴人劉漢倫6000元、附表一、㈡編號66之告訴人賴品彣9000元,除以賠償義務人數後,應認被告蘇煒倢已賠償賠償附表一、㈡編號36之告訴人周宜禾1000元、附表

一、㈡編號43之告訴人蔡昀家2143元、附表一、㈡編號52之告訴人張高銘2500元、附表一、㈡編號60之告訴人劉漢倫1000元、附表一、㈡編號66之告訴人賴品彣1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就各該編號之犯罪所得已分別發還上開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至其雖於附表一、㈡編號33至35、37、38、42、44、54、5

5、57、61至65、69、72、75取得500元、500元、1500元、400元、1500元、100元、1000元、300元、800元、200元、90元、1200元、500元、290元、300元、150元、400元、300元之犯罪所得,然其除告訴人周宜禾、蔡昀家、張高銘、劉漢倫、賴品彣外,已賠償其他被害人4萬4833元【計算式:3000元+7500元+1萬2500元+6000元+1000元+1000元+3500元+(4000元÷8)+(1萬8000元÷6)+1000元+2500元+(5000元÷6)+2500元=4萬4833元(如為與其他同案被告共同給付者,則除以賠償義務人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逾其附表一、㈡編號33至35、37、38、42、44、54、55、57、61至65、69、72、75之總犯罪所得8130元,如再予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被告王宗顯稱其為警查扣之iPhone8、iPhoneSE(即附表五編號1、2)係其本案做詐欺使用之手機等語(本院四卷第69頁),被告陳柏安稱其為警查扣之iPhone12、iPhone11 Pro

Max(即附表五編號3、4)是在本案甲、乙車手集團用來做詐欺之手機等語(本院五卷第566頁),被告邵邦強稱其為警查扣之iPhone13 Pro(即附表五編號5)係其本案做詐欺使用之手機等語(本院四卷第69頁),被告陳民豪稱其為警查扣之iPhone12(即附表五編號6)是在本案甲、乙車手集團用來做詐欺之手機等語(本院五卷第567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㈢其餘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其餘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6人之扣案物(偵六卷第554頁編號1至6、8、偵六卷第562頁、偵十卷第169頁編號2至4、軍偵一卷第29頁由上至下位序2、屏警一卷第116頁),尚乏證據足資證明該等物品與本案相關,亦未符合其他沒收要件,均不予宣告沒收。

㈣至扣押物品目錄表非記載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6人之

扣案物,則待同案被告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丁子修、邵邦富部分審結時再一併審酌是否沒收,附此敘明。

七、退併辦之說明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軍偵字第121號、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蘇煒倢有附表一、㈡編號54⑵⑶⑷(即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九編號10)、55⑴(即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九編號6)所示同一犯罪事實,而請求併予審理等語。惟前開移送併辦部分,係於被告蘇煒倢部分辯論終結後始移送併辦,有該署114年7月18日屏檢錦麗114軍偵121字第1149029664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查(本院五卷第7頁),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昱璇追加起訴,檢察官翁銘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巧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㈠(本案甲車手集團分工表):

【時間均為民國】編號 姓名 Telegram暱稱 工作內容 加入時間 1 林禾益 三十六支天 與盤口、車商、幣商聯繫、第三層收水 113年6月至114年1月14日被查獲為止 2 林柏諺 童子‧查克里 控盤、第二層收水 、第三層收水(輔助林禾益) 113年6月至114年1月14日被查獲為止 3 張文良 艾爾頓‧賽納 控盤、叫車領包、第二層收水 113年10月25日至114年1月14日被查獲為止 4 王宗顯 皮埃爾-奧古斯特‧雷諾阿 第一層收水(輔助林易承)、叫車領包(輔助張文良) 113年11月3日至113年11月20日為止 5 林易承 廖公祖、布茲 1號(搭配2號蘇煒倢)、2號(搭配1號李肇洋) 113年9月19日至113年11月20日為止 6 蘇煒倢 忍者龜、杰瑞‧布魯多斯 2號(搭配1號林易承、邵邦強、邵邦富) 113年9月19日至113年12月11日被羈押為止 7 陳柏安 轟天雷 收水、招募1號車手 113年11月11日至113年12月下旬捲款潛逃為止 8 邵邦富 武松 1號、2號(蘇煒倢被羈押後充任2號,負責洗車及第一層收水) 113年11月11日至114年1月3日 9 陳民豪 小小丁 1號 113年12月26日至114年12月31日 10 邵邦強 柴可夫斯基 1號 113年11月11日至113年11月16日 【邵邦強稱其於114年11月11日至114年11月13日亦有提款,此部分應予補充,軍偵一卷第271頁】

附表一、㈡(本案甲車手集團詐欺事實):

【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以實際入帳時間、金額為準)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金額 (均不含手續費5元) 提款車手 犯 罪 所 得 備註 主文 1 劉人豪 行騙者自113年7月12日起,向劉人豪佯稱:下載「欣陽」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3日 9時18分、 5萬元 吳萬福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下稱吳萬福彰銀帳戶) ⑴113年9月23日 10時10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3日 10時11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3日 10時18分、 3萬元 ⑷113年9月23日 10時19分、 3萬元 ⑸113年9月23日 10時38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3日 10時38分、 2萬元 ⑺113年9月23日 10時40分、 9000元 【含姜禮恩⑴款項】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2 姜禮恩 行騙者自113年9月25日前之某日起,向姜禮恩佯稱:下載「欣陽」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3日 9時38分、 10萬元 ⑵113年11月22日10時18分、 5萬7920元 ⑴吳萬福彰銀帳戶 ⑵蔣鈞任聯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蔣鈞任聯邦帳戶) ⑴ 【與劉人豪相同 ,含劉人豪款項】 ⑵ ①113年11月22日10時42分、 2萬元 ②113年11月22日10時43分、 2萬元 ③113年11月22日10時43分、 1萬8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⑴ 「 B I G 」 ⑵ 不詳 無 ⑴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此部分檢察官僅起訴林易承、蘇煒倢】 ⑵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此部分檢察官僅起訴陳柏安、蘇煒倢】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3 黄榆婷 行騙者自113年7月21日起,向黄榆婷佯稱:下載「潤成投資」APP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3日 9時43分、 15萬元 夏俊賢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下稱夏俊賢富邦帳戶) ⑴113年9月23日 12時14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3日 12時14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3日 12時15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3日 12時37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3日 12時38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3日 12時41分、 2萬元 ⑺113年9月23日 12時46分、 2萬元 ⑻113年9月23日 12時48分、 9000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4 蔡惠美 行騙者自113年7月初起,向蔡惠美佯稱:在「欣陽」網站平台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3日 11時54分、 5萬元 ⑵113年9月23日 11時57分、 15萬元 ⑴呂陸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呂陸麟郵局帳戶) ⑵呂陸麟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呂陸麟臺銀帳戶) ⑴ ①113年9月23日 13時30分、 2萬元 ②113年9月23日 13時31分、 2萬元 ③113年9月23日 13時42分、 5萬元 ④113年9月23日 13時42分、 6萬元 【與洪菀嬬相同】 ⑵ ①113年9月23日 13時55分、 2萬元 ②113年9月23日 14時13分、 2萬元 ③113年9月23日 14時14分、 2萬元 ④113年9月23日 14時35分、 2萬元 ⑤113年9月23日 14時38分、 2萬元 ⑥113年9月23日 14時39分、 2萬元 ⑦113年9月23日 14時51分、 2萬元 ⑧113年9月23日 14時52分、 1萬元 「 B I G 」 無 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⑵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5 洪菀嬬 行騙者自113年5月起,向洪菀嬬佯稱:在「欣陽」網站平台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3日 12時13分、 5萬元 ⑵113年9月23日 12時15分、 5萬元 呂陸麟郵局帳戶 ⑴113年9月23日 13時30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3日 13時31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3日 13時42分、 5萬元 ⑷113年9月23日 13時42分、 6萬元 【與蔡惠美⑴相同】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6 劉益誠︵未提告︶ 行騙者向劉益誠佯稱:在「欣陽」網站平台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4日 9時18分、 5萬元 呂陸麟郵局帳戶 113年9月24日 9時35分、 5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7 馬貴美 行騙者自113年7月中旬起,向馬貴美佯稱:下載「潤成投資」APP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4日 9時45分、 5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 9時51分、 5萬元 夏俊賢富邦帳戶 ⑴113年9月24日 10時2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 10時3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4日 10時9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4日 10時10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4日 10時13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8 李秉穎 行騙者自113年7月25日起,向李秉穎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4日 10時16分、 5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 10時17分、 5萬元 許書博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許書博一銀帳戶) ⑴113年9月24日 10時31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 10時32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4日 10時41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4日 10時41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4日 10時42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9 黎俊翔 行騙者自113年6月初起,向黎俊翔佯稱:下載「欣陽」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4日 10時21分、 5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 10時23分、 5萬元 ⑶113年9月24日 10時25分、 2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⑴113年9月24日 11時52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 11時53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4日 11時53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4日 12時6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4日 12時7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4日 12時7分、 2000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0 朱慧珍 行騙者向朱慧珍佯稱:下載「MG Pro」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4日 11時23分、 11萬元 夏俊賢王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夏俊賢王道帳戶) ⑴113年9月24日 12時55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 12時56分、 1萬元 ⑶113年9月24日 13時3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4日 13時4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4日 13時18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4日 13時19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1 王至謙 行騙者自113年9月20日起,向王至謙佯稱:下載「潤成投資」APP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5日 8時54分、 4萬元 夏俊賢富邦帳戶 ⑴113年9月25日 9時10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5日 9時11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5日 9時22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5日 9時23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5日 9時35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5日 9時36分、 2萬元 ⑺113年9月25日 9時36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2 陳清賢 行騙者自113年8月10日起,向陳清賢佯稱:下載「潤成投資」APP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5日 8時59分、 10萬元 夏俊賢富邦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3 洪麗宜 行騙者自113年8月25日起,向洪麗宜佯稱:操作「萬圳光」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5日 9時36分、 10萬元 ⑵113年9月25日 9時41分、 10萬元 ⑶113年9月26日 9時53分、 10萬元 ⑴楊金水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楊金水富邦帳戶) ⑵⑶ 楊金水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楊金水合庫帳戶) ⑴ ①113年9月25日 10時47分、 2萬元 ②113年9月25日 10時48分、 2萬元 ③113年9月25日 10時50分、 2萬元 ④113年9月25日 10時51分、 2萬元 ⑤113年9月25日 10時52分、 2萬元 ⑵ ①113年9月25日 10時4分、 2萬元 ②113年9月25日 10時6分、 2萬元 ③113年9月25日 10時7分、 2萬元 ④113年9月25日 10時11分、 2萬元 ⑤113年9月25日 10時12分、 2萬元 ⑶ ①113年9月25日 10時17分、 2萬元 ②113年9月25日 10時18分、 2萬元 ③113年9月25日 10時22分、 2萬元 ④113年9月25日 10時22分、 2萬元 ⑤113年9月25日 10時29分、 1萬9000元 (其餘1000元遭不詳車手提領) 「 B I G 」 無 ⑴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 ⑵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4 楊燕松 行騙者向楊燕松佯稱:下載「MG Pro」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5日 10時26分、 26萬8611元 夏俊賢王道帳戶 ⑴113年9月25日 11時13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5日 11時14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5日 11時15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5日 11時35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5日 11時35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5日 11時44分、 2萬元 ⑺113年9月25日 11時44分、 2萬元 ⑻113年9月25日 11時45分、 2萬元 ⑼113年9月25日 11時56分、 2萬元 ⑽113年9月25日 11時57分、 2萬元 ⑾113年9月26日 0時22分、 2萬元 ⑿113年9月26日 0時23分、 1萬元 ⒀113年9月26日 0時35分、 2萬元 ⒁113年9月26日 0時35分、 2萬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5 劉雪蘭 行騙者自113年8月起,向劉雪蘭佯稱:操作「萬圳光」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5日 12時52分、 2萬元 楊金水富邦帳戶 113年9月25日 13時15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6 黃順崑 行騙者自113年9月中起,向黃順崑佯稱:操作「萬圳光」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9時10分、 2萬元 楊金水富邦帳戶 113年9月26日 9時34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7 陳沛驊 行騙者自113年9月起,向陳沛驊佯稱:下載「宗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0時59分、 20萬元 許書博一銀帳戶 ⑴113年9月26日 11時59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6日 11時59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6日 12時10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6日 12時13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6日 12時14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7日 0時6分、 2萬元 ⑺113年9月27日 0時7分、 2萬元 ⑻113年9月27日 0時7分、 2萬元 ⑼113年9月27日 0時10分、 2萬元 ⑽113年9月27日 0時10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18 謝李金 行騙者自113年8月18日起,向謝李金佯稱:操作「萬圳光」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1時3分、 5萬元 楊金水合庫帳戶 ⑴113年9月26日 11時39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6日 11時40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6日 11時40分、 1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19 呂紹弘 行騙者向呂紹弘佯稱:中獎須購買商品、帳戶被警示須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3時59分、 2萬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⑴113年9月26日 14時20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26日 14時21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26日 14時34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26日 14時35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26日 14時35分、 2萬元 ⑹113年9月26日 14時36分、 2萬元 ⑺113年9月26日 14時38分、 2萬元 ⑻113年9月26日 14時38分、 9000元 【游博淵⑵未及提領】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0 李佳儒 行騙者自113年9月25日起,向李佳儒佯稱:購買商品可抽獎、繳納費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6日 14時1分、 1萬2000元 ⑵113年9月26日 14時30分、 2萬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1 何郁韋 行騙者自113年9月26日起,向何郁韋佯稱:領獎須繳納核實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4時5分、 2萬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2 張嘉真 行騙者自113年9月24日起,向 張嘉 真 佯稱:購買商品可抽獎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4時5分、 4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3 林源傑 行騙者自113年9月26日起,向林源傑佯稱:完成指定消費可抽獎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4時6分、 5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24 曾宥淇 行騙者自113年9月26日起,向曾宥淇佯稱:領獎須支付核實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4時9分、 5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25 陳文安 行騙者自113年9月26日起,向陳文安佯稱:購買商品可抽獎、中獎須再購買商品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6日 14時12分、 2000元 ⑵113年9月26日 14時21分、 2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26 李宜勲 行騙者自113年9月24日起,向李宜勲佯稱:購買商品可抽獎並保證中獎、須下單抽獎2次獎品及獎金始得生效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6日 14時12分、 2000元 ⑵113年9月26日 14時26分、 2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7 游博淵 行騙者自113年9月24日起,向游博淵佯稱:中獎須購買商品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26日 14時13分、 2000元 ⑵113年9月26日 14時39分、 2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28 蘇霈昀 行騙者自113年9月25日起,向蘇霈昀佯稱:領獎須繳納核實費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 14時23分、 1000元 吳萬福彰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29 黃智源 行騙者自113年9月25日起,向黃智源佯稱:申請之健保基金因帳號輸入錯誤遭鎖住,須支付保證金解鎖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8日 22時33分、 1萬5000元 許書博一銀帳戶 113年9月28日 23時24分、 2萬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30 張嘉 純 行騙者自113年8月4日起,向 張嘉 純佯稱:可認購香港房屋後轉賣賺取差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30日 9時3分、 5萬元 ⑵113年9月30日 9時4分、 5萬元 簡治民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簡治民渣打帳戶) ⑴113年9月30日 9時38分、 2萬元 ⑵113年9月30日 9時39分、 2萬元 ⑶113年9月30日 9時42分、 2萬元 ⑷113年9月30日 9時43分、 2萬元 ⑸113年9月30日 9時44分、 1萬元 ⑹113年9月30日 9時51分、 2萬元 ⑺113年9月30日 9時51分、 2萬元 ⑻113年9月30日 9時52分、 2萬元 ⑼113年9月30日 9時57分、 2萬元 ⑽113年9月30日 9時57分、 2萬元 「 B I G 」 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31 陳品雪 行騙者自113年8月13日起,向陳品雪佯稱:可認購香港房屋後轉賣賺取差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9月30日 9時8分、 4萬元 ⑵113年9月30日 9時10分、 5萬元 簡治民渣打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32 廖語倫 行騙者自113年10月起,向廖語倫佯稱:在網站上儲值可獲得相獎金,且儲值之積分點數均可全部提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0月18日19時56分、 5萬元 ⑵113年10月18日19時57分、 5萬元 柳姿羽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0月18日21時1分、 2萬元 ⑵113年10月18日21時4分、 2萬元 ⑶113年10月18日21時7分、 2萬元 ⑷113年10月18日21時8分、 2萬元 ⑸113年10月18日21時26分、 1萬元 ⑹113年10月19日0時39分、 1萬元 林柏諺、蘇妙蓮 無 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33 張峻銘 行騙者向張峻銘佯稱:可匯款訂購商品衝高銷售業績,商品不會寄出,隔天就會加計10%利息返還價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24日 22時38分、 5萬元 鍾采凌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0月25日0時33分、 3萬元 ⑵113年10月25日0時34分、 2萬1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林易承 林易承:500元 蘇煒倢:5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34 徐玉枝 行騙者自113年8月30日起,向徐玉枝佯稱:下載「永富」APP購買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25日 8時58分、 5萬元 戴榆靜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0月25日9時48分、 2萬元 ⑵113年10月25日9時49分、 2萬元 ⑶113年10月25日9時50分、 1萬元 林易承 林易承:500元 蘇煒倢:5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35 蔡志誠 行騙者自113年10月9日前之某日起,向蔡志誠佯稱:在「一九投顧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25日 15時3分、 17萬5645元 蘇守益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蘇守益臺銀帳戶) ⑴113年10月25日15時28分、 10萬元 ⑵113年10月25日15時29分、 5萬元 (其餘2萬5645元遭不詳車手提領) 林易承 林易承:1500元 蘇煒倢:15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36 周宜禾 行騙者自113年10月26日起,向周宜禾佯稱:駭客可追回資金,惟須先支付技術費1萬元及通匯操作資金2萬元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26日 9時51分、 3萬元 蘇守益臺銀帳戶 ⑴113年10月26日10時33分、 2萬元 ⑵113年10月25日10時33分、 1萬元 林易承 林易承:300元 蘇煒倢:3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37 何嘉穎 行騙者向何嘉穎佯稱:可透過電商代購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26日 17時21分、 4萬元 柯智瀚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0月26日17時58分、 2萬元 ⑵113年10月26日17時59分、 2萬元 林易承 林易承:400元 蘇煒倢:4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38 楊舒媛 行騙者向楊舒媛佯稱:可代為下注香港六合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0月29日14時23分、 10萬元 ⑵113年10月29日14時24分、 5萬元 蘇守益臺銀帳戶 ⑴113年10月29日14時54分、 10萬元 ⑵113年10月29日14時56分、 5萬元 林易承 林易承:1500元 蘇煒倢:15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39 呂應鐘 行騙者自113年9月起,向呂應鐘佯稱:下載「興文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5日 16時18分、 5萬元 ⑵113年11月5日 16時20分、 5萬元 謝圳展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謝圳展一銀帳戶) 未及提領 不詳 王宗顯:3000元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王宗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40 王塏馨 行騙者自113年8月起,向王塏馨佯稱:下載「興文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5日 16時45分、 3萬元 謝圳展一銀帳戶 未及提領 不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王宗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41 張森評 行騙者自113年10月起,向張森評佯稱:下載「興文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5日 13時14分、 3萬元 謝圳展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1月5日 14時、 2萬元 ⑵113年11月5日 14時1分、 2萬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不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王宗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42 陳美妃 行騙者自113年6月中旬起,向陳美妃佯稱:下載「Macquarie欣 林」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 9時54分、 1萬元 陽美珍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1日 11時13分、 2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100元 蘇煒倢:100元 114年度偵字第682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43 蔡昀家 行騙者自113年7月起,向蔡昀家佯稱:下載「樂邦」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5日 11時40分、 10萬元 李鳳珠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李鳳珠新光帳戶) ⑴113年11月15日12時5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15日12時5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15日12時6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15日12時7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15日12時8分、 2萬元 邵邦強 邵邦強:1000元 蘇煒倢:1000元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1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邵邦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44 吳恩雅 行騙者自113年10月底起,向吳恩雅佯稱:可透過經營網路買賣賺取結婚基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16日9時9分、 5萬元 ⑵113年11月16日9時11分、 5萬元 李鳳珠新光帳戶 ⑴113年11月16日9時24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16日9時28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16日9時29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16日9時29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16日9時30分、 2萬元 邵邦強 邵邦強:1000元 蘇煒倢:1000元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2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邵邦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45 游智超 行騙者自113年10月26日起,向游智超佯稱:可投資線上虛擬商城保證獲利,惟須先代墊產品資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8日 15時11分、 4萬2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1月18日15時51分、 6萬元 ⑵113年11月18日15時52分、 4萬元 ⑶113年11月18日15時55分、 1000元 ⑷113年11月18日16時5分、 1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邵邦富 陳柏安:420元 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王宗顯、林易承、蘇煒倢部分另行駁回追加起訴】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46 吳郁婷 行騙者自113年9月28日起,向吳郁婷佯稱:開酒吧需要裝潢店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19日13時42分、 5萬元 ⑵113年11月19日13時44分、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⑴113年11月19日14時、 6萬元 ⑵113年11月19日14時1分、 4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1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王宗顯、林承、蘇煒倢部分另行駁回追加起訴】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47 尤世明 行騙者自113年9月起,向尤世明佯稱:投資紅酒保證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9日 10時41分、 2萬元 劉康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劉康權臺企銀帳戶) 113年11月19日 11時5分、 2萬元 不詳 王宗顯:3000元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 王宗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48 鄭凱仁 行騙者自113年10月8日起,向鄭凱仁佯稱:投資酒品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9日 12時22分、 2萬元 劉康權臺企銀帳戶 ⑴113年11月19日12時36分、2萬元 ⑵113年11月19日12時37分、2萬元 ⑶113年11月19日12時38分、1萬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不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3 王宗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49 林于平 行騙者自113年5月底起,向林于平佯稱:下載「欣陽」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19日12時29分、10萬元 ⑵113年11月19日12時29分、5萬元 ⑶113年11月20日12時13分、10萬元 ⑷113年11月21日11時31分、5萬元 蔣鈞任聯邦帳戶 ⑴⑵ ①113年11月19日12時51分、2萬元 ②113年11月19日12時52分、2萬元 ③113年11月19日12時56分、2萬元 ④113年11月19日12時57分、2萬元 ⑤113年11月19日12時58分、2萬元 ⑥113年11月20日0時7分、 4萬9000元 ⑶ ①113年11月20日12時36分、2萬元 ②113年11月20日12時36分、2萬元 ③113年11月20日12時37分、1萬1000元 ④113年11月21日0時6分、 4萬9000元 ⑷ ①113年11月21日12時30分、2萬元 ②113年11月21日12時31分、2萬元 ③113年11月21日12時32分、1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 王宗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50 陳廷安 行騙者自113年10月6日起,向陳廷安佯稱:下載「DAYPPX」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0日11時17分、1萬元 ⑵113年11月20日11時18分、1萬元 ⑶113年11月20日11時19分、1萬元 蔣鈞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蔣鈞任郵局帳戶) 113年11月20日 11時36分、 3萬元 不詳 王宗顯:3000元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 王宗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51 鄒清柏 行騙者向鄒清柏佯稱:下載「DAYPPX」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1日 11時14分、 10萬元 【起訴書漏載時間,應予補充】 蔣鈞任郵局帳戶 ⑴113年11月21日12時19分、6萬元 ⑵113年11月21日12時20分、4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52 張高銘 行騙者自113年8月25日起,向張高銘佯稱:下載「鉉林投資有限公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1日 14時15分、 10萬元 陳羽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1月22日9時55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2日9時56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2日9時57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22日9時57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22日9時58分、 2萬元 ⑹113年11月22日9時59分、 5005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邵邦富 陳柏安:1000元 蘇煒倢:10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53 何敏華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21日起,向何敏華佯稱:下載「DAYPPXER」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1日 18時14分、 3萬2640元 蔣鈞任郵局帳戶 113年11月21日 18時45分、 3萬2000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54 王大中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15日起,向王大中佯稱:從事精品代購須代墊貨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2日10時17分、3萬元 ⑵113年11月26日14時1分、 3萬元 ⑶113年11月26日14時14分、3萬元 ⑷113年11月26日14時16分、1萬6000元 ⑴劉康權臺企銀帳戶 ⑵⑶⑷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⑴ ①113年11月23日0時24分、 1萬元 ②113年11月23日12時15分、2萬元 ⑵⑶⑷ ①113年11月26日14時20分、2萬元 ②113年11月26日14時21分、1萬元 ③113年11月26日14時24分、2萬元 ④113年11月26日14時25分、2萬元 ⑤113年11月26日14時26分、6000元 ⑴ 邵邦富 ⑵⑶⑷陳柏安 ⑴ 陳柏安:300元 蘇煒倢:300元 ⑵⑶⑷ 陳柏安:760元 ⑴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 ⑵⑶⑷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九編號10【此部分僅陳柏安須負責,蘇煒倢部分退併辦】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55 張麗勤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初起,向張麗勤佯稱:可操作「中國石化-充值卡商城」網站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2日13時43分、5萬元 ⑵113年11月23日9時30分、 5萬元 ⑶113年11月23日12時10分、3萬元 ⑷113年11月23日12時11分、3萬元 ⑴羅莎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羅莎華南帳戶) ⑵施昱(示+擧)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施昱(示+擧)台中商銀帳戶) ⑶⑷ 阮春水華南帳戶 ⑴ ①113年11月22日14時12分、 2萬元 ②113年11月22日14時13分、 2萬元 ③113年11月22日14時13分、 1萬元 ⑵113年11月26日1時3分、 2萬元 ⑶⑷ ①113年11月23日12時28分、2萬元 ②113年11月23日12時29分、2萬元 ③113年11月23日12時29分、2萬元 邵邦富 ⑴ 陳柏安:500元 ⑵⑶⑷ 陳柏安:800元 蘇煒倢:800元 ⑴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九編號6 【此部分僅陳柏安須負責,蘇煒倢應退併辦】 ⑵⑶⑷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56 陳振榮 行騙者自113年 10月19日起,向陳振榮佯稱:可操作「MAX-虚擬貨幣交易所」APP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2日12時4分、 3萬元 ⑵113年11月22日12時13分、 3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⑴113年11月22日12時38分、2萬元 ⑵113年11月22日12時39分、2萬元 ⑶113年11月22日12時39分、2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6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蘇煒倢部分另行駁回追加起訴】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57 葉玟㚬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12日起,向葉玟㚬佯稱:操作「中國石化-充值卡商城」網站保證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2日 14時18分、 2萬元 阮春水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阮春水華南帳戶) 113年11月23日 13時34分、 2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200元 蘇煒倢:2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58 李恩浩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22日起,向李恩浩佯稱:可販售ADO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2日 14時19分、 1萬2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⑴113年11月22日14時43分、2萬元 ⑵113年11月22日14時44分、5000元 邵邦富 陳柏安:240元 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蘇煒倢部分另行駁回追加起訴】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59 鹿耘齊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22日起,向鹿耘齊佯稱:可販售ADO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2日 14時24分、 1萬2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蘇煒倢部分另行駁回追加起訴】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60 劉漢倫 行騙者自113年 9月14日起,向劉漢倫佯稱:透過「Dltz」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2日 15時19分、 5萬元 羅莎華南帳戶 ⑴113年11月22日15時33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2日15時34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2日15時35分、 1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邵邦富於113年11月23日13時3、4、5分前往內埔地區農會(內埔鄉昭勝路274號)提領2萬5元、2萬5元、9005元,應予更正】 邵邦富 陳柏安:500元 蘇煒倢:5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九編號7【事實上同一】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61 朱芊卉 行騙者自113年 10月28日起,向朱芊卉佯稱:可在TikTok商舖買賣商品賺取差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2日 17時34分、 1萬5000元 阮春水華南帳戶 113年11月23日 13時35分、 9000元 (其餘6000元遭不詳車手提領) 邵邦富 陳柏安:90元 蘇煒倢:9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62 鄭智謙 行騙者向鄭智謙佯稱:可協助追回先前遭詐騙款項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3日9時10分、 10萬元 ⑵113年11月23日9時11分、 2萬元 王佩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王佩茹郵局帳戶) ⑴113年11月23日9時26分、 6萬元 ⑵113年11月23日9時27分、 6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1200元 蘇煒倢:12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63 羅婷婷 行騙者向羅婷婷佯稱:可在TikTok商場平台買賣商品賺取差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3日 10時6分、 5萬元 黃淑真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1月23日10時19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3日10時20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3日10時20分、 1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500元 蘇煒倢:5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64 宋達詮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12日起,向宋達詮佯稱:可從事代購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3日 11時16分、 3萬元 王佩茹郵局帳戶 113年11月23日 11時41分、 2萬9000元 (其餘1000元未及提領) 邵邦富 陳柏安:290元 蘇煒倢:29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65 盧敬翔︵未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11日起,向盧敬翔佯稱:可投資網路電子商城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3日 12時31分、 3萬元 劉康權臺企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3日12時57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3日12時58分、 1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300元 蘇煒倢:300元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2、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66 賴品彣 行騙者自113年 11月21日起,向賴品彣佯稱:租屋須預付租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3日12時51分、 4萬8400元 ⑵113年11月23日13時31分、 3萬元 羅莎華南帳戶 ⑴ ①113年11月23日13時3分、 2萬元 ②113年11月23日13時4分、 2萬元 ③113年11月23日13時5分、 9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⑵ ①113年11月23日13時41分、 2萬元 ②113年11月23日13時41分、 1萬元 邵邦富 ⑴ 陳柏安:484元 蘇煒倢:484元 ⑵ 陳柏安:300元 蘇煒倢:3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67 林佳穎 行騙者向林佳穎佯稱:下載「泓奇E」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5日 8時50分、 4萬元 陳永茂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陳永茂臺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5日9時48分、 6萬元 ⑵113年11月25日9時49分、 6萬元 ⑶113年11月25日9時50分、 2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68 楊承昌 行騙者自113年9月起,向楊承昌佯稱:下載「泓奇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5日 9時12分、 10萬元 陳永茂臺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69 李芷萱 行騙者自113年11月1日起,向李芷萱佯稱:在「Wholesale」網路賣場上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5日 9時18分、 1萬5000元 施昱(示+擧)台中商銀帳戶 113年11月26日 1時6分、 1萬5000元 邵邦富 陳柏安:150元 蘇煒倢:15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70 曾德信︵未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7月起,向曾德信佯稱:下載「欣陽」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5日9時25分、 5萬元 ⑵113年11月25日9時26分、 4076元 楊詹弘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楊詹弘原郵局帳戶) ⑴113年11月25日10時20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5日10時21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5日10時22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25日10時23分、 6000元 【起訴書誤載邵邦富於113年11月26日17時56分前往內埔農會(內埔鄉豐田村新中路139號)提領1萬5元,應予更正】 (未提領殆盡部分遭不詳車手提領) 陳柏安 陳柏安:660元 114年度偵字第2607、94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蘇煒倢部分另行駁回追加起訴】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71 謝宗勳 行騙者自113年7月6日起,向謝宗勳佯稱:下載「欣陽」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5日 9時29分、 1萬2255元 楊詹弘原郵局帳戶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九編號9【事實上同一】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72 王上銘 行騙者自113年9月底、10月初起,向王上銘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5日 21時57分、 4萬57元 【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應予更正】 施昱(示+擧)台中商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6日1時4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6日1時5分、 2萬元 (其餘57元遭其他不詳車手提領) 邵邦富 陳柏安:400元 蘇煒倢:4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73 蕭幸玉 行騙者自113年11月22日起,向蕭幸玉佯稱:下載「泓奇E」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6日 9時41分、 20萬元 陳永茂臺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6日10時26分、 6萬元 ⑵113年11月26日10時27分、 6萬元 ⑶113年11月26日10時28分、 3萬元 ⑷113年11月27日0時24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27日0時25分、 2萬元 ⑹113年11月27日0時26分、 1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74 黃宜婷 行騙者自113年10月底起,向黃宜婷佯稱:可至奇摩購物中心買賣商品賺取回饋差價,穩賺不賠,保證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6日 10時59分、 20萬元 郭誌程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郭誌程土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6日11時13分、 6萬元 ⑵113年11月26日11時13分、 6萬元 ⑶113年11月27日0時33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27日0時34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27日0時35分、 2萬元 ⑹113年11月27日0時36分、 2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75 王金堅 行騙者自113年11月中旬起,向王金堅佯稱:投資會贈送福利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6日 20時35分、 3萬元 施昱(示+擧)台中商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6日0時37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6日0時38分、 1萬元 邵邦富 陳柏安:300元 蘇煒倢:30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76 呂易澐 行騙者自113年11月中旬起,向呂易澐佯稱:投資會贈送福利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7日8時46分、 5萬元 ⑵113年11月27日8時47分、 4萬元 王薏瑄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王薏瑄富邦帳戶) ⑴113年11月27日9時21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7日9時21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7日9時22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27日9時23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27日9時25分、 2萬元 ⑹113年11月27日9時33分、 2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77 林榆真 行騙者自113年9月底起,向林榆真佯稱:下載「 Trade Go」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7日9時15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7日9時20分、 1萬元 王薏瑄富邦帳戶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78 黃凱靖︵未提告︶ 行騙者向黃凱靖佯稱:下載「 TS Market」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7日 12時8分、 2萬6000元 王薏瑄富邦帳戶 ⑴113年11月27日12時15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7日12時16分、 6000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79 劉文光 行騙者自113年10月5日起,向劉文光佯稱:投資普洱茶買賣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7日 12時58分、 5萬元 【起訴書僅記載某時僅記載「某時」,應予補充】 何芝穎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何芝穎富邦帳戶) ⑴113年11月27日13時19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7日13時20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7日13時21分、 1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邵邦富於113年11月27日10時40、41分提領2萬5元、2萬5元、1萬5元,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不詳︵不能證明係邵邦富提領︶ 無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80 張榮木 行騙者自113年10月初起,向張榮木佯稱:下載「泓奇E」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8日8時49分、 5萬元 ⑵113年11月28日9時9分、 5萬元 ⑶113年11月28日9時13分、 4萬8000元 ⑷113年11月29日8時47分、 5萬元 ⑸113年11月29日8時48分、 3萬5000元 陳永茂臺銀帳戶 ⑴⑵⑶ ①113年11月28日9時21分、 2萬元 ②113年11月28日9時21分、 2萬元 ③113年11月28日9時22分、 2萬元 ④113年11月28日9時22分、 2萬元 ⑤113年11月28日9時23分、 2萬元 ⑥113年11月28日9時24分、 2萬元 ⑦113年11月28日9時24分、 2萬元 ⑧113年11月28日9時25分、 7000元 (其餘1000元遭不詳車手提領) ⑷⑸ ①113年11月29日9時23分、 2萬元 ②113年11月29日9時24分、 2萬元 ③113年11月29日9時24分、 2萬元 ④113年11月29日9時25分、 2萬元 ⑤113年11月29日9時25分、 5000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81 鄭立姍 行騙者自113年10月底起,向鄭立姍佯稱:投資「松果購物」網站商品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11月28日14時21分、 5萬元 ⑵113年11月28日14時22分、 5萬元 郭誌程土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8日14時34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8日14時34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8日14時35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28日14時35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28日14時35分、 2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82 陳世宗 行騙者向陳世宗佯稱:下載「 Trade Go」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9日 8時50分、 5萬元 王薏瑄富邦帳戶 未及提領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83 黃雅茹 行騙者自113年10月中旬起,向黃雅茹佯稱:下載「 Trade Go」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9日 8時59分、 3萬元 王薏瑄富邦帳戶 未及提領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84 黃玟菁 行騙者自113年10月31日起,向黃玟菁佯稱:註冊會員可取得購物回饋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9日 12時12分、 12萬元 郭誌程土銀帳戶 ⑴113年11月29日12時23分、 2萬元 ⑵113年11月29日12時23分、 2萬元 ⑶113年11月29日12時24分、 2萬元 ⑷113年11月29日12時25分、 2萬元 ⑸113年11月29日12時31分、 2萬元 ⑹113年11月29日12時32分、 1萬9000元 (扣除手續費後餘982元未及提領)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蘇煒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85 謝淯甯 行騙者自113年12月底起,向謝淯甯佯稱:操作「KCM」平台買賣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6日 13時9分、 5萬元 蔡文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蔡文聰郵局帳戶) 113年12月26日 13時45分、 5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陳民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86 何智謀 行騙者自113年11月14日起,向何智謀佯稱:投資酒類穩賺不賠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7日 11時42分、 15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27分11時42分,應予更正】 蔡文聰郵局帳戶 ⑴113年12月27日11時50分、2萬元 ⑵113年12月27日11時51分、2萬元 ⑶113年12月27日11時51分、2萬元 ⑷113年12月27日11時52分、2萬元 ⑸113年12月27日11時53分、2萬元 ⑹113年12月27日13時46分、5萬元 不詳 無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2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陳民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備註: 一、編號2⑵、39至41、47至51、53、67、68、73、74、76至78、80至84,提領車手均不詳,惟編號39至41係由王宗顯叫車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編號2⑵、47至51、53、67、68、73、74、76至78、80至84係由張文良叫車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可見該等編號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均係由本案甲車手集團支配。 二、編號79提領車手不詳,惟邵邦富曾於113年11月27日10時40分、10時41分自何芝穎富邦帳戶提領2萬5元、2萬5元、1萬5元,可見何芝穎富邦帳戶提款卡係由本案甲車手集團支配。 三、編號85、86提領車手均不詳,惟陳民豪與邵邦富之對話紀錄顯示其等以筆電查詢蔡文聰郵局帳戶之餘額,可見蔡文聰郵局帳戶提款卡係由本案甲車手集團支配。 四、起訴書附表三各編號均未記載提領時間、金額,經本院調閱人頭帳戶交易明細核對金流,就已提領部分補充提領時間、金額。 五、犯罪所得計算方式: ㈠依附表一、㈠本案甲車手集團分工表,林易承、邵邦富、邵邦強為1號之犯行中,蘇煒倢均為2號。又依陳柏安所述(偵十卷第651至653頁),邵邦富為1號之犯行中,陳柏安為向2號蘇煒倢收取贓款之人,其抽總提領金額之1%至2%,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此部分陳柏安之犯罪所得為提款金額之1%。 ㈡依陳柏安所述(偵聲三卷第53頁),邵邦強為1號之犯行中,陳柏安亦有收取贓款(係向1號邵邦強收取,或由1號邵邦強交予蘇煒倢後向2號蘇煒倢收取,未臻明確),然陳柏安稱其就邵邦強提款部分未抽成(偵十卷第436頁),此部分應認陳柏安未取得犯罪所得。 ㈢陳柏安為1號之犯行中,2號不詳。 ㈣1號、2號之犯罪所得均為提款金額之1%(為起訴書記載明確,且未有人爭執)。 ㈤倘提款金額大於匯款金額,則以匯款金額為計算基礎,以明確責任範圍僅限於各該被害人所匯款項。 ㈥除王宗顯以日薪3000元計算外,1號不詳或為「BIG」,均無法認定犯罪所得。 ㈦若有駁回追加起訴、退併辦,則不將該等款項列入計算基礎。

附表二、㈠(本案乙車手集團分工表):

【時間均為民國】編號 姓名 Telegram暱稱 工作內容 加入時間 1 丁子修 WINNER 招募及監督2號 113年10月至114年1月14日被查獲為止 2 林禾益 三十六支天 招募1號 114年1月2日至114年1月14日被查獲為止 3 陳柏安 轟天雷 招募並監督1號 114年1月2日至1月5日 4 邵邦富 武松 招募並監督1號 114年1月2日至114年1月14日被查獲為止 5 陳民豪 小小丁 1號 114年1月2日至114年1月13日被查獲為止

附表二、㈡(本案乙車手集團詐欺事實):

【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以實際入帳時間、金額為準)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金額 (均不含手續費5元) 提款車手 犯 罪 所 得 備註 主文 1 徐銘君 行騙者自113年11月28日起,向徐銘君佯稱:可透過「MIXMAVEN」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6日 17時47分、 4萬元 黃玉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黃玉雯郵局帳戶) 114年1月6日 18時11分、 4萬元 陳民豪 400元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4 陳民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2 賴惠晴 行騙者自113年12月底起,向賴惠晴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6日 19時4分、 3萬元 黃玉雯郵局帳戶 ⑴114年1月6日 20時13分、 2萬元 ⑵114年1月6日 20時14分、 1萬元 陳民豪 300元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5 陳民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3 陳美秀 行騙者自114年1月4日起,向陳美秀佯稱:可買賣寵物用品賺取差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4年1月9日 13時17分、 5萬元 ⑵114年1月9日 13時19分、 4萬9375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⑴114年1月9日 13時30分、 2萬元 ⑵114年1月9日 13時30分、 2萬元 ⑶114年1月9日 13時31分、 2萬元 ⑷114年1月9日 13時31分、 2萬元 ⑸114年1月9日 13時32分、 1萬9000元 (其餘375元未及提領) 陳民豪 990元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3 陳民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4 徐意婷 行騙者自113年8、9月起,向徐意婷佯稱:「DAYPPX」APP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9日 17時3分、 6萬242元 【起訴書誤載為6萬257元,應予更正】 黃玉雯郵局帳戶 114年1月9日 17時17分、 6萬元 (其餘242元遭不詳車手提領) 陳民豪 600元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6 陳民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5 張麗娟 行騙者自113年10月20日起,向張麗娟佯稱:可下載「惠達國際」APP投資股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13日 11時57分、 15萬3300元 黃玉雯郵局帳戶 ⑴114年1月13日12時21分、 6萬元 ⑵114年1月13日12時22分、 6萬元 ⑶114年1月13日12時22分、 3萬元 【⑵⑶起訴書均誤載為12時21分,應予更正】 (其餘3300元中,3000元遭不詳車手提領,扣除手續費5元後,仍有295元未及提領) 陳民豪 1500元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7 陳民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附表三(林易承單獨負責詐欺事實):

【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金額 提款車手 犯 罪 所 得 備註 主文 1 沈寶鏡 行騙者自113年10月20日起,向沈寶鏡佯稱:可代為下注香港六合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 10時12分、 3萬元 陳奕君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1日 10時31分、 6萬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林易承 3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林易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附表四(被告6人賠償情形):

【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本判決編號) 被騙金額 (新臺幣) 賠償情形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姜禮恩 (附表一、㈡編號2) 15萬7920元 ⑴陳柏安、蘇煒倢當庭各給付3000元 ⑵王宗顯、林易承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各給付3000元,其等已給付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二卷第479至480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八卷第475頁)、王宗顯(本院五卷第61頁)、林易承(本院四卷第373頁)提供之轉帳擷圖 2 劉益誠 (附表一、㈡編號6) 5萬元 林禾益、林柏諺、林易承、蘇煒倢應於114年7月31日連帶給付3萬元,林禾益、林柏諺、蘇煒倢均已給付7500元,林易承尚未給付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二卷第321至322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八卷第475頁)、蘇煒倢提供之轉帳擷圖(本院五卷第45頁) 3 洪麗宜 (附表一、㈡編號13) 30萬元 ⑴林易承應給付1萬7040元,自114年9月起,按月於28日前給付1420元,其已給付1萬7000元 ⑵蘇煒倢應給付1萬2500元,自114年9月起,按月於28日前給付1250元,其已給付1萬2500元完畢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二卷第481至482頁)、林易承(本院四卷第375頁)、蘇煒倢(本院五卷第47頁)提供之轉帳擷圖 4 黃順崑 (附表一、㈡編號16) 2萬元 ⑴蘇煒倢當庭給付2000元,並給付4000元 ⑵林易承應於114年7月31日前給付4000元,其已給付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二卷第483至484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八卷第476頁)、林易承(本院四卷第383頁)、蘇煒倢(本院四卷第389頁)提供之轉帳擷圖 5 張嘉真 (附表一、㈡編號22) 4000元 林禾益、林柏諺、林易承、蘇煒倢應於114年7月31日連帶給付3000元,林柏諺、林易承、蘇煒倢已各給付1000元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二卷第323至324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八卷第475頁)、林柏諺(本院三卷第239頁)、林易承(本院四卷第379頁)、蘇煒倢(本院四卷第387頁)分別提供之轉帳擷圖 6 李宜勲 (附表一、㈡編號26) 4000元 林禾益、林柏諺、林易承、蘇煒倢應於114年7月31日連帶給付4000元,林易承、蘇煒倢已各給付1000元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二卷第323至324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八卷第475頁)、林易承(本院四卷第385頁)、蘇煒倢(本院四卷第387頁)分別提供之轉帳擷圖 7 周宜禾 (附表一、㈡編號36) 3萬元 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林易承、蘇煒倢當庭共同給付5000元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三卷第93至94頁) 8 呂應鐘 (附表一、㈡編號39) 10萬元 王宗顯、林易承、蘇煒倢應於114年8月31日各給付3500元,其等已給付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二卷第487至488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八卷第476頁)、王宗顯(本院五卷第59頁)、林易承(本院四卷第381頁)、蘇煒倢(本院四卷第389頁)分別提供之轉帳擷圖 9 蔡昀家 (附表一、㈡編號43) 10萬元 邵邦強當庭給付2萬元,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林易承、蘇煒倢當庭共同給付1萬5000元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三卷第101至102頁) 10 尤世明 (附表一、㈡編號47) 2萬元 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王宗顯、陳柏安、邵邦富、林易承、蘇煒倢當庭共同給付4000元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三卷第91至92頁) 11 鄒清柏 (附表一、㈡編號51) 10萬元 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蘇煒倢當庭共同給付1萬8000元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三卷第89至90頁) 12 張高銘 (附表一、㈡編號52) 10萬元 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蘇煒倢當庭共同給付1萬5000元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三卷第97至98頁) 13 劉漢倫 (附表一、㈡編號60) 5萬元 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蘇煒倢當庭共同給付6000元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三卷第95至96頁) 14 賴品彣 (附表一、㈡編號66) 7萬8400元 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蘇煒倢當庭共同給付9000元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三卷第95至96頁) 15 林佳穎 (附表一、㈡編號67) 4萬元 王宗顯、陳柏安、林易承、蘇煒倢當庭各給付1000元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二卷第491至492頁) 16 楊承昌 (附表一、㈡編號68) 10萬元 ⑴陳柏安、蘇煒倢當庭各給付2500元 ⑵王宗顯、林易承應於114年8月31日各給付2500元,其等已給付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二卷第485至486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八卷第476頁)、王宗顯(本院五卷第63頁)、林易承(本院四卷第371頁)分別提供之轉帳擷圖 17 謝宗勳 (附表一、㈡編號71) 1萬2255元 林禾益、林柏諺、張文良、陳柏安、邵邦富、蘇煒倢當庭共同給付5000元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三卷第99至100頁) 18 鄭立姍 (附表一、㈡編號81) 10萬元 ⑴陳柏安、蘇煒倢當庭給付2500元 ⑵王宗顯、林易承應於114年8月31日各給付2500元,其等已給付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二卷第489至490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八卷第476頁)、王宗顯(本院五卷第65頁)、林易承(本院四卷第377頁)分別提供之轉帳擷圖 19 賴惠晴 (附表二、㈡編號2) 3萬元 ⑴陳柏安當庭給付6000元 ⑵陳民豪應於114年6月4日給付6000元,其已給付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二卷第325至326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三卷第7頁)、陳民豪提供之轉帳擷圖(本院五卷第597頁) 20 張麗娟 (附表二、㈡編號5) 15萬3300元 陳柏安當庭給付張麗娟5000元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二卷第263至264頁)

附表五(沒收物):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iPhone8手機1支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偵六卷第554頁) ⑵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王宗顯 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2 iPhoneSE手機1支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偵六卷第554頁) ⑵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王宗顯 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3 iPhone12手機1支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十卷第29頁) ⑵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陳柏安 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4 iPhone11 Pro Max手機1支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偵十卷第169頁) ⑵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陳柏安 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5 iPhone13 Pro手機1支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由上至下位序1(軍偵一卷第29頁) ⑵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邵邦強 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6 iPhone12手機1支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屏警一卷第112頁) ⑵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陳民豪 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六:

編號 證據名稱 供述證據 1 被告王宗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自白(本院四卷第69、106、366頁) 2 被告陳柏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自白(本院五卷第117、165、566頁) 3 被告邵邦強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自白(本院四卷第69、106、366頁) 4 被告陳民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自白(本院五卷第117、166、566頁) 5 被告林易承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自白(本院四卷第69、107、366頁) 6 被告蘇煒倢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自白(本院四卷第70、107、366頁) 非供述證據 7 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頁中心集中作字第11400668641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本院三卷第133至137頁) 8 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14年7月3日聯業管(集)字第1141036821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本院三卷第145至149頁) 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7月3日忠法執字第1149002092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本院三卷第151至157頁)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5258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本院三卷第177至181頁) 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儲字第114004766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本院三卷第185至189頁) 1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儲字第114004766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本院三卷第185、191至193頁) 1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儲字第114004766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本院三卷第185、196至197頁) 14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4年7月7日一總營集字第006290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本院三卷第199至202頁) 15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4年7月3日中業執字第1140019218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本院三卷第203至210頁) 16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通清字第1140024834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本院三卷第219至223頁) 1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1日通清字第1140025715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本院三卷第259至262頁) 1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4年7月2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40056496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本院三卷第139至143頁) 1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鼓山分行114年7月11日合金鼓山字第1140002027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本院三卷第253至257頁) 20 聯邦商業銀行114年7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1141039093號調閱資料回覆(本院五卷第67頁) 21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4年7月25日中業執字第1140021959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自113年11月23日至113年11月27日歷史交易明細(本院八卷第185至201頁) 22 郭誌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本院八卷第435頁) 23 第一銀行商業總行114年8月19日一總營集字第007744號函暨所附謝圳展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本院八卷第541至550頁) 24 聯邦商業銀行114年8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1141046919號調閱資料回覆(本院八卷第553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 屏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48001644號卷 屏警三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48023931號卷(一) 屏警四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48023931號卷(二) 屏警五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48023931號卷(三) 屏警六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48023931號卷(四) 屏警七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48023931號卷(五) 屏警八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48023931號卷(六) 屏警九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48023931號卷(七) 屏警十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48023931號卷(八) 屏警十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48023931號卷(九) 他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3379號卷一 他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3379號卷二 他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3379號卷三 他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3379號卷四 他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243號卷 筆錄一卷 被告張雅淳詐欺等案被害人筆錄卷一 筆錄二卷 被告張雅淳詐欺等案被害人筆錄卷二 筆錄三卷 被告張雅淳詐欺等案被害人筆錄卷三 筆錄四卷 被告張雅淳詐欺等案被害人筆錄卷(影卷)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71號卷一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71號卷二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71號卷三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72號卷一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72號卷二 偵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73號卷一 偵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73號卷二 偵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73號卷三 偵九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73號卷四 偵十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514號卷 偵十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007號卷 偵十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586號卷 軍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軍偵字第51號卷 軍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軍偵字第76號卷 軍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軍偵字第121號卷 聲羈一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17號卷 聲羈二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18號卷 聲羈三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20號卷 聲羈四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25號卷 聲羈五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42號卷 聲羈六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61號卷 偵聲一卷 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43號卷 偵聲二卷 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45號卷 偵聲三卷 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49號卷 偵聲四卷 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57號卷 偵聲五卷 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58號卷 本院一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卷一 本院二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卷二 本院三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卷三 本院四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卷四 本院五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卷五 本院八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卷六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9號 中警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40019746號卷 偵十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826號卷 本院六卷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9號卷一 本院九卷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9號卷二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01號 屏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48002511號卷 偵十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07號卷 偵十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497號卷 本院七卷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01號卷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