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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維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曾維煌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