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曜駿選任辯護人 魏志勝律師被 告 利昌儒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43號、113年度軍偵字第48號、113年度軍偵字第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鍾曜駿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利昌儒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5至3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4、39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鍾曜駿(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恐龍扛狼」)與利昌儒(Telegram暱稱「船過水無痕」)均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栽種及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先由鍾曜駿於民國112年5月間,在網路上購得大麻種子及大麻栽種工具,在其屏東縣○○市○○○○巷000號之租屋處(下稱本案大麻栽種廠,由利昌儒出名承租、鍾曜駿繳納租金)先試行栽種大麻植株成功後,即自同年6月間起交由利昌儒續行栽種,並透過Telegram傳授種植方法,利昌儒遂依鍾曜駿指示,對大麻植株施以水份、肥料,利用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照明燈、除濕機、定時器、溫濕度計等設備,調節室內溫度、濕度及控制日照,並以監視器監控種植狀況,待至同年10月間大麻成株開花,鍾曜駿、利昌儒即共同持剪刀採摘成熟之大麻花,復將採得之大麻花以除濕機風乾,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以此方式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利昌儒並將製造完成之乾燥大麻花、葉、植株,裝袋置於其在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之住處,伺機交給鍾曜駿,利昌儒因此獲得新臺幣(下同)45,000元報酬。嗣員警於同年10月25日,經利昌儒同意搜索本案大麻栽種廠及前開住處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本判決除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鍾曜駿、
利昌儒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86-88、168-190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經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鍾曜駿、利昌儒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1、83、191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及其出處在卷可參,另有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物足資佐證,足認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為真實。
㈡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製造毒品,主要係指利用毒品
原料加工、提煉、配製毒品之行為,包括從原植株內提煉毒品,或利用化學合成方法將粗製毒品精煉成精製毒品,但不包含種植毒品原植株,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收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即屬製造毒品大麻行為,至製造毒品既、未遂與否之判斷,雖與毒品種類、製程及方式不同,而或有差異,惟所製造之毒品倘已達足供人施用之程度,即應認已製造完成,而屬既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0號、第246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37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172號、第502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46號、第39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被告鍾曜駿、利昌儒於本案大麻栽種廠內,待大麻活株及花苞成熟後以剪刀摘取、剪下,將之放置於乾燥室內,並以除濕機使之乾燥成大麻成品,即將大麻花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乾燥而達到供人施用之程度,足見被告鍾曜駿、利昌儒有製造毒品大麻之犯行。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5至38所示乾燥大麻花、葉、植株等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7240號鑑定書在卷可證(見偵四卷第769頁),足見上開乾燥大麻均已達可供人施用之程度,則被告鍾曜駿、利昌儒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已屬既遂甚明。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鍾曜駿、利昌儒前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核被告鍾曜駿、利昌儒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條第
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2人自112年6月間某日起迄112年10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在本案大麻栽種場栽種大麻植株,並製造完成乾燥之大麻成品,係基於同一犯意下所為接續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就各階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屬接續犯,應僅論以接續一罪。㈡而被告2人製造大麻前後持有大麻種子與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
而栽種大麻,及持有大麻成品等低度行為,均為其等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科刑㈠刑之減輕事由: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⑴查被告利昌儒就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本院準
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467-489頁,偵三卷第47-55頁,本院卷第81、83、191頁),並對製造毒品之手段、方式、過程均為肯定且完整之供述,堪認其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⑵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所謂之自白,乃對自
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謂。查被告鍾曜駿辯護人雖辯稱:鍾曜駿已於偵查中坦承所犯,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等語,然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鍾曜駿113年10月9日偵訊時錄影檔案,勘驗結果如下:
檢察官:本次庭期係魏志勝律師替你具狀請求傳喚,有何陳述?鍾曜駿:我這次來是要承認。
檢察官:你要承認什麼?鍾曜駿:製造二級的部分。
檢察官:有種大麻就對了?鍾曜駿:對。
檢察官:過程你自己講一下?過程是怎麼樣?從頭開始,你為什麼要做這個,東西是哪裡來的?鍾曜駿:這個部分請律師幫我說明。
檢察官:通訊軟體「恐龍扛狼」是你嗎?鍾曜駿:那個通訊軟體真的不是我。
檢察官:那你今天要承認什麼?鍾曜駿:我承認我有跟他(利昌儒)一起做這個行為,種植大麻的部分。
檢察官:你知道那個是大麻嗎?鍾曜駿:我剛開始不知道那是大麻,但那些行為我有跟他(利昌儒)一起參與到。
檢察官:你參與哪些行為?鍾曜駿:我幫忙把作物從房間搬出來,利昌儒要求我把那些枯黃的樹葉拔掉。又將作物搬進去房間。
檢察官:你為何幫他做這些?鍾曜駿:我當時事出於我跟利昌儒是幼稚園同學,認識了30幾年才幫忙做這些,我還幫利昌儒注意電器設備有無過熱。檢察官:你有無拿到報酬?鍾曜駿:沒有。
檢察官:你是好心幫忙?鍾曜駿:是。
檢察官:你何時知道是大麻?鍾曜駿:警察找我時,我才知道那是大麻。檢察官:我今天是聽不出來要坦承什麼,你要講的都講完了嗎?剩下讓律師幫你講是嗎?鍾曜駿:是。以下問蔡承諭律師檢察官:有無補充?蔡律師:沒有。以下問魏志勝律師檢察官:補充?魏律師:被告對於利昌儒表示所種植的是鼠尾草,但並沒有盡到詳加查證行為,故坦承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的不確定故意。被告事實上已經就其所分擔的行為自白,請檢察官若起訴製造第二級毒品,給予毒品危害防制第17條的減刑。被告對於利昌儒的大麻種子來源,有相關線索供警察溯源,請檢察官給予被告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機會。檢察官:被告這個不叫自白,沒有偵審自白的問題,你現在就是做否認答辯,是要拼不起訴處分,如果是起訴的話這個沒有偵審自白,你剛剛講的話不是自白,你要供上游,那你先講你要怎麼供上游?種子來源?上游是誰?鍾曜駿:上游的部分,我後來透過身旁友人套他(利昌儒)這些種子來源,是利昌儒從台南的朋友綽號「小周」之人,聯繫方式我請朋友還在詢問中,可能性很高。
檢察官:需要警察帶你去查嗎?鍾曜駿:我可以透過朋友去查詢,獲得的機會很高。
檢察官:不影響這個案件的偵辦,你如果真的要查我等一下幫你查,希望你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你需要多久的時間找你朋友聯絡到?鍾曜駿:我這個禮拜就會完成。
檢察官:有無供出上游、有無查獲?都是之後的事情,本件犯罪事實就是這樣,有無其他補充?鍾曜駿:沒有。
檢察官:兩位律師還有要補充的嗎?魏志勝律師答:如有,一週内具狀。
有本院115年2月12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6-167頁),是參諸上開勘驗結果,可見被告鍾曜駿於偵查中非但否認其Telegram暱稱為「恐龍扛郎」,更稱案發時以為栽種之植物是鼠尾草,直至遭警察拘提時始知是大麻,不斷避重就輕,則其於偵查中顯然未對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主觀構成要件為肯認之供述,當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被告鍾曜駿及其辯護人前開主張,尚屬無據。
⒉本案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⑴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
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則為在法定刑內量刑輕重之依據。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狀」,兩者固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亦應就犯罪一切情形予以考量,但仍應審酌其犯罪情狀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故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不排除審酌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之事由,惟其程度必須達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5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被告2人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被告鍾曜駿更為軍人,
渠等當清楚知悉毒品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造成國力衰減、衍生許多家庭及社會治安問題,竟共同製造數量非微之大麻,倘流入市面,將對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造成一定程度之負面影響。而被告利昌儒本案犯行業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最低刑度已降為有期徒刑5年,較諸其本案實際分擔栽種大麻之參與程度而言,應屬相當,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又觀諸被告2人間對話紀錄截圖(見他一卷第15-125頁,偵一卷第151-367頁),可見被告鍾曜駿屢屢向被告利昌儒稱「不要用太濕了」、「用濕就好,不要積水」、「這禮拜都先不要澆肥跟澆水、燈也都先不要調高」、「現在是開15分鐘;關45分鐘、要改成開15分鐘;關15分鐘」、「今天要進去把一些育苗塊已經長比較高的,移去小盆栽」、「現在要多檢查定時器的時間、現在階段不能有什麼失誤」、「(開18小時關6小時)早上4點開燈到晚上10點關燈的這段期間,噴霧器的定時器調成開15分鐘休息15分鐘」等語,顯有能力教導被告利昌儒如何栽種大麻,更可取得詳細栽種資訊、購買大麻種子、採購器材、藥劑、組裝架設栽種設備,足見其手法嫻熟、專業,於本案中屬主導地位,又綜合本案設備齊全、被告鍾曜駿栽種手法之專業性,堪信被告鍾曜駿製造大麻之能力非低,如未經檢警盡早破獲,恐致生更大毒品危害,況其仍於本案偵審過程中不斷飾詞圖卸己責於被告利昌儒,否認其主導地位,未見有悔悟之心,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要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明知大麻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列管之毒品而具有成癮性,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耐藥性,且戒癮不易,嚴重影響他人之身心健康,其等竟漠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嚴刑峻令及決心,竟於前揭時、地製造可供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助長毒品氾濫之風險,對社會安寧及國人健康產生危害,法治觀念薄弱,實應嚴加非難;又被告鍾曜駿雖於審理中坦承所犯,然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後態度難謂良好;被告利昌儒於遭查獲之初至本院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且如實、完整交代犯罪經過,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期間長短、種得大麻活株13株及乾燥大麻植株600公克、乾燥大麻花及大麻葉逾1公斤之規模、方式、無證據顯示大麻成品已流入市面等節,暨渠等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92頁)、被告鍾曜駿無前科、被告利昌儒有毒品、洗錢防制法、公共危險等前科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5、17-2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刑,以昭懲儆。
五、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5至38所示之乾燥大麻花、乾燥大麻葉、
乾燥大麻植株,經鑑定認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節,業如前述,屬被告2人本案製造之大麻成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毀,至其餘已抽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銷毀。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物,均係供本案製造毒品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鍾曜駿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83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2、33所示手機2支及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手機1支,分別為被告利昌儒、被告鍾曜駿所有供聯繫本案製毒事項之工具,業據渠等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81-83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㈢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大麻,
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7號判決意旨參照);大麻之種子、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大麻活株13株,經檢驗後認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724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四卷第769頁),依前揭判決意旨,大麻活株性質上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大麻,然仍係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部分,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㈣另被告利昌儒於偵查中供稱:鍾曜駿每月給我15,000元作為
種大麻的報酬,自112年6月起至同年10月止,大約拿了3、4次等語(見偵三卷第48頁),而依現存卷證資料,尚無其他證據可資判斷其確切領取報酬之次數,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應認被告利昌儒本案僅取得3個月之報酬,而取得45,000元犯罪所得(計算式:15,000元*3月=45,000元),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㈤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0、41所示之海洛因2包,乃被告利昌儒
所有,然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璇提起公訴,檢察官翁銘駿、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李嘉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1 溫濕度計 1個 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南大保管字第161號扣押物品清單(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48號卷(下稱偵三卷)第129至132頁) 2 風扇 1個 3 光度計 1台 4 照明燈 7件 5 灑水器 1台 6 抽風機 1組 7 土壤介質 2件 8 PH質檢測器 1台 9 定時器 3台 10 量杯 3個 11 除濕機 1台 12 電子磅秤 1個 13 富寶花肥 2包 14 湯匙(含剷土殘渣) 1個 15 花肥 3盒 16 大麻種植手冊 1件 17 捲菸紙 4盒 18 濾嘴 1盒 19 研磨器 1個 20 花盆 46個 21 剪刀 4支 22 白色介質 1箱 23 大麻種植紀錄 2本 24 捲菸器 1台 25 封膜機 1台 26 肥料藥劑 27件 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南大保管字第162號扣押物品清單(偵三卷第133頁) 27 鋼瓶 (CO2、已將氣體排放完畢) 1件 28 住宅租賃契約 1本 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字第1126號扣押物品清單(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43號(下稱偵四卷)第329頁) 29 監視器設備組(含鏡頭、線組) (型號:SWTVI2200-K8) 1台 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字第1126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四卷第333頁) 30 大麻樹枝(未鑑定) 1件 31 ViewSonic監視器螢幕 1台 32 被告利昌儒所有之行動電話 (OPPO、藍色、鏡面破損)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1支 33 被告利昌儒所有之行動電話 (IPHONE、粉紅色、無破損) 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34 被告鍾曜駿所有之行動電話 (IPHONE、香檳色、無破損)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1支 35 乾燥大麻花(重量:470公克) 1包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724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送驗煙草狀檢品11包(原編號2、3、14至19及本局編號4-1至4-3)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偵四卷第769頁) 2.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四卷第40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10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利昌儒/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偵一卷第67-74、125-131頁) 36 乾燥大麻葉(重量:160公克) 1包 37 乾燥大麻植株(重量:600公克) 1包 38 乾燥大麻葉(重量:665公克) 3包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10月25日20時16分搜索筆錄(利昌儒/屏東市○○○○巷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偵一卷第55-64、111-123頁)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724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送驗煙草狀檢品11包(原編號2、3、14至19及本局編號4-1至4-3)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偵四卷第769頁) 39 大麻活株(重量:2,400公克) 13株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724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送驗植株檢品13株(原編號1至13),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4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偵四卷第769頁) 2.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四卷第405頁) 40 海洛因(編號:000000000) (重量:0.02公克) 1包 1.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120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四卷第407頁)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000號鑑定書(偵四卷第789頁) 41 海洛因(重量:1.81公克) 1包附表二:
證據名稱 所在卷名及頁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10月3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20104631號函 他一卷第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佐鄭詠昇偵查報告 他一卷第7頁 暱稱「恐龍扛狼」與暱稱「船過水無痕」訊息擷圖(112年6月-9月) 他一卷第15-125頁,偵一卷第151-367頁 暱稱「恐龍扛狼」與暱稱「順風」訊息擷圖 他一卷第125-127頁 暱稱「恐龍扛狼」與暱稱「米吉」訊息擷圖 他一卷第127-13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10月11日偵查報告 他一卷第141-142頁 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結果(IMEI:000000000000000) 他一卷第143-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10月19日偵查報告 他一卷第161-162頁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申登人:利昌儒) 他一卷第163-164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佐陳格宏偵查報告 他一卷第171-172頁 暱稱「恐龍扛狼」與暱稱「米吉」訊息擷圖(112年10月) 他一卷第183-235頁 被告利昌儒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被告鍾曜駿) 偵一卷第37-40頁 被告利昌儒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10月25日20時16分搜索筆錄(利昌儒/屏東市○○○○巷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 偵一卷第55-64、111-123頁 被告利昌儒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10月25日20時16分搜索扣押筆錄(利昌儒/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 偵一卷第67-74、125-131頁 被告鍾曜駿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10月26日00時51分搜索扣押筆錄(鍾曜駿/屏東縣○○市○○里○○路0000巷0弄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一卷第77-83頁 112年10月19日屏東市○○○○巷000號監視器翻拍畫面 偵一卷第101-106頁 112年10月20日屏東市○○○○巷000號監視器翻拍畫面 偵一卷第107-110頁 檢舉人A1提供中古手機內之翻拍畫面 偵一卷第147-15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112年11月19日偵查報告(檢附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及監視器翻拍畫面) 偵一卷第521-638頁 被告鍾曜駿112年9月25日、10月31日、11月2、3、7日請假資料 偵一卷第699-703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5199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 偵一卷第737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大型保字第140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 偵一卷第745-751、755-760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7240號鑑定書 偵一卷第76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38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 偵一卷第771-778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委保字第4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 偵一卷第779、783-784頁 責付保管書(肥料藥劑27件及鋼瓶1件) 偵一卷第785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0080號鑑定書 偵一卷第789-79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1月29日中市警三分偵第00000000000號函 偵一卷第79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2月6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30005863號函(檢送113年2月5日職務報告) 偵一卷第793-79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12月19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30055217號函(檢送113年12月17日偵查報告) 偵三卷第109-1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14日中檢介麗112偵53032字第1139029503號函 偵三卷第113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南大保管字第161號扣押物品清單 偵三卷第129-132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南大保管字第162號扣押物品清單 偵三卷第133頁 證人A1手機(鑑識號碼:000000000)擷取報告 偵四卷第97-171頁 被告利昌儒手機(鑑識號碼:000000000)擷取報告 偵四卷第175-310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字第1126號扣押物品清單 偵四卷第329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字第1130號扣押物品清單 偵四卷第333頁 被告鍾曜駿手機內與本案相關之擷圖-113年8月22日擷取 偵四卷第337-351頁 臺中市第一分局偵查隊113年9月17日職務報告及鑑讓編號對應之扣案手機詳如對照表 偵四卷第365-371頁 被告鍾曜駿手機(鑑識號碼:000000000)鑑識報告、鑑識所得 偵四卷第373-374、379-399頁 鑑識所得證人A1手機(鑑識號碼:000000000)鑑識報告 偵四卷第375-376頁 被告利昌儒手機(鑑識號碼:000000000)鑑識報告 偵四卷第377-378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 偵四卷第405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120號扣押物品清單 偵四卷第407頁 大麻種植手冊 偵四卷第453-4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