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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4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尚霖選任辯護人 陳品勻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487號、第8500號、第9000號、第10260號、第10338號、第11526號、第12032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2584號、第12760號、第12829號、第13615號、第13659號、第13379號、第13380號、第1487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285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第20734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8500號、第2887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B35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IPHONE 14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零玖佰零壹元均沒收。

事 實

一、B35明知無交易演唱會門票商品之真意,亦無演唱會門票可供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或普通詐欺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14年3月27日21時許起至同年5月21日23時32分許止,分別以「陳品睿」、「楊霖」、「cccbbbaaa23」、「chenpinruiyi」、「55688_668」等之名義,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如附表所示A4等46人施用詐術,並佯稱付款方式限於無卡提領或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依B35指示為以下操作:

㈠附表編號1至6、8至12、14至23、25、27至28、30至46所示之

人於附表前開各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前開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前開各編號所示之帳戶中,嗣B35取得渠等提供之無卡提款QR CODE後,旋至附表前開各編號所示之提款機將贓款提領一空。

㈡另附表編號7、13、24、26、29所示之人則於附表前開各編號

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前開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前開各編號所示之帳戶,B35因而免除對春天休閒競技館、河堤墾丁渡假酒店、決戰桌遊競技館、陽光小棧之債務。嗣因A4等46人匯款後遲未收受演唱會門票,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4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東縣警察局等報告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B35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101-102頁,本院卷一第48頁,本院卷三第66、13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4等、證人即被害人A02等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詳見附表「證據」欄所示筆錄出處),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及其出處可佐,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

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立法理由略以: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申言之,係因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將導致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於閱聽見聞後,有受詐騙之虞,可能造成之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鉅,爰增訂上開加重處罰之詐欺類型犯罪。故倘行為人有以上開傳播工具,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不實訊息,以招徠民眾,進而遂行詐欺行為,即已具備該款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從而,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固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但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或多數」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進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於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仍係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

⒈就附表編號1至16、18至20、24至26、30至37、39至45所示犯

行,被告均係於社群網站FACEBOOK或Threads張貼虛假之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對不特定公眾為招徠,依上開所述,此部分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⒉至附表編號17、21至23、27至29、38、46所示犯行,被告則

係私下傳送販售票卷之訊息予附表前開各編號之告訴人,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應僅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本案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如前述,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已告知被告亦可能涉犯上開罪名(見本院卷三第66、79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1、5、6、12、16、17、21、23、24、26、39

、44所示犯行,其中各該告訴人之多次匯款行為均係對同一告訴人為之,顯各係利用同一詐欺機會,各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犯罪決意,並均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為之,且各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其各次所為詐欺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均認屬接續犯,應各僅論以一罪。

㈣又被告本案對46位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所為之詐欺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㈠被告所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犯行均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輕其刑: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又所謂詐欺犯罪,包含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第47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6、18至20、24至26、30至37、39

至45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獲有如附表前開各編號所示之贓款,為其犯罪所得等情,業據其於偵查及本院歷次審理中坦承不諱,已如前述。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6、8至12、14至16、18、20、24至26、30至32、34至37、39至45所示加重詐欺犯行,被告均已與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而返還犯罪所得一節,有其陳報之和解書、對話紀錄擷圖及交易明細擷圖憑卷可參(詳見附表「證據」欄),此部分應寬認其就上開犯行已自動繳交本案犯罪所得。另就附表編號7、13、19、33所示加重詐欺犯行,被告亦已繳交此部分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9,900元(計算式:3,900+3萬+6,000+2萬=5萬9,900),有卷附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可佐(見本院卷三第165頁,被告所繳交10萬901元為本案未和解部分之犯罪所得,包含加重詐欺犯行部分之5萬9,900元),則被告既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本案全部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並將犯罪所得分別返還予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或自動繳交,則其本案全部加重詐欺犯行,爰依前開規定均減輕其刑。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正途賺

取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明知其並無販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竟仍利用網路之公開性與身分隱匿性,散布或積極持不實訊息,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分別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被告之指示,匯款或使被告得以無卡提款等操作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致渠等無端蒙受財產上之損害,漠視他人財產之法益,更間接破壞社會長久以來所建立之互信機制與基礎,使人與人間充滿不信任與猜忌,所為甚屬可議。況被告於113年12月間,亦曾以與本案相類之手法詐欺他人,有其前案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52、159-163頁),被告復於本案中,在網路上散布虛假消息為詐欺犯行,影響甚鉅,素行不佳,法紀觀念極為淡薄,本不宜寬縱。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大部分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和解情形及證據詳見附表「證據」欄),復繳回其餘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可。併考量被告僅為一己之私之犯罪動機、手段乃在大量且不特定人可瀏覽之社群網站散布虛假消息、欲快速且無需付出成本賺取金錢之目的、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本案詐欺金額高達89萬6,646元,及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三第1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除本院外,亦有其他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152頁),故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揆諸前揭說明,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俟就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為宜,爰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㈣另辯護人雖稱被告始終坦承犯刑,並與大部分告訴人達成和

解,告訴人等亦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請求予以緩刑之宣告等語,然本院考量被告所為不僅影響正常交易安全,更利用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對於歌手之熱愛及急需演唱會門票之心態,在網際網路上散布虛假訊息,致使渠等受有金錢損害,且被害人數眾多,足見被告法治觀念當有矯正之必要,尚難僅憑犯後積極彌補損害之態度,遽認被告之刑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況被告另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見本院卷三第152頁),本院衡酌前情,認不宜予以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沒收新制目的在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而考量避免雙重剝奪,犯罪所得如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與附表編號1至6、8至12、14至18、20、23至26、28至32、34至46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業已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有其陳報之和解書、對話紀錄擷圖及交易明細擷圖憑卷可參(詳見附表「證據」欄),則民法上之財產損失因和解而回復,已滿足被害人因犯罪所生對被告之求償權,自應認被告上開犯行之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揆諸前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另就附表編號7、13、19、21、22、27及33所示犯行,被告分

別獲有3,900元、3萬元、6,000元、1萬1,001元、1萬7,000元、1萬3,000元、2萬元之犯罪所得(合計:10萬901元),業據被告及辯護人供陳在卷(見本院卷三第66、72頁),其並已於本院宣判前自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經本院查扣在案等情,有卷附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6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㈢再查,扣案之IPHONE 14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枚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所有、提供予如附表編號3、7、21、25、27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聯繫,以取信於渠等之工具,業據前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證述明確(見114偵20734第3-4頁,警00000000000第224-226頁,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211-213、361-362頁),是扣案手機屬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許梨雯、許友容、吳建蕙、魏子凱、王慧萍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嘉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語恬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和解情形 詐騙方式 匯款/存入時間 匯款/存入金額 被害人帳戶 匯款之帳戶或提領之地點 證據欄 主文 1 A4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陳品睿」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張學友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①114/3/27 21:55 ②114/3/27 22:40 ③114/3/283:16 19000元 A4持用之帳號 000-000000000000 ①國泰世華機臺【0VDUS】萊爾富屏縣墾丁店(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6000元 無卡提領 ②國泰世華機臺【0VDUS】萊爾富屏縣墾丁店(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8000元 無卡提領 ③國泰世華機臺【0VK59】萊爾富恆春店(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5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A4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191-19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189頁) 3.臉書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2卷第197-202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2卷第198、201頁) 5.A4帳戶資料(偵1卷第109頁) 6.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19-23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A05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陳品睿」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張學友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3/29 22:58 6000元 A05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國泰世華機臺【0VCAL】全家超商墾丁大街店(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6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A05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203-20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203頁) 3.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2卷第206頁) 4.臉書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2卷第206-208頁) 5.A05帳戶交易明細表(警4卷第19-20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4卷第25、27頁) 7.網路郵局交易紀錄擷圖(警4卷第31頁) 8.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9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09-210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A06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陳品睿」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張學友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3/30 3:54 2000元 A06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機臺 【0VDUS】萊爾富屏縣墾丁店(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2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A06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211-2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209頁) 3.臉書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7卷第11-29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7卷第33、35頁) 5.A06帳戶資料(警7卷第39-41頁) 6.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25-27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 A07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楊霖」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告五人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3/30 20:40 5000元 A07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雅客門市(屏東縣○○○○路000號)提領5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A07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27-2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25頁) 3.臉書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29-34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35、36頁) 5.A07帳戶資料(警2卷第37-39頁) 6.和解書(本院卷二第29-31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A08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楊霖」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告五人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及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①114/3/30 23:08 ②114/3/31 18:30 8000元 A08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 ①台灣大哥大繳費帳號【000-00000000000000】3000元 ②國泰世華機臺【0VDUS】萊爾富屏縣墾丁店(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5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A08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39-4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37頁) 3.臉書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41-48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48、49頁) 5.A08帳戶資料(警2卷第41-44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9卷第19、23頁) 7.和解書(本院卷二第33-35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 A09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楊霖」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BABY MONSTER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另犯嫌於5月20日以三方詐騙之方式,誘使被害人B02(編號15)將贓款匯入渠所提供之銀行帳號或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①114/4/322:05 ②114/4/20 13:29 ③114/5/2 16:50 8000元 A09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①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雅客門市(屏東縣○○○○路000號)提領6000元 無卡提領 ②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恆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 2000元 無卡提領 ③犯嫌以三方詐騙手法使被害人匯入,並請被害人開無卡提款供於第一商業銀行機臺【00000000】恆春分行(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12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A09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125-126頁) 2.臉書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127-130頁) 3.A09帳戶資料(警2卷第45-48頁) 4.和解書(本院卷二第37-45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 A02 (提告) /未和解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楊霖」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BABY MONSTER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4/4/8 11:25 3900元 A02所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 河堤墾丁渡假酒店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陳述。 (114偵20734第3-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65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卷第67頁、偵8卷第28、30頁) 4.臉書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68-73頁) 5.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74頁) 6.A02帳戶資料(警10卷第123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 A11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楊霖」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9 1:54 5000元 A11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臺新銀行機臺編號【03087】 全家超商恆春北恆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5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A11於警詢時之陳述。(警00000000000第52-5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50-51頁) 3.臉書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57-63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63、64頁) 5.A11帳戶資料(警2卷第53-55頁) 6.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47-49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 A12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楊霖」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10 9:40 15000元 A12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恆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15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A12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77-7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75頁) 3.臉書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80-93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94頁) 5.A12帳戶資料(警2卷第53-55頁) 6.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51-53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 A13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cccbbbaaa23」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4/4/24 21:48 18000元 A13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恆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18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A13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265-26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26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269-277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275頁) 5.A13帳戶資料(警10卷第129頁) 6.和解書(本院卷二第55-57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 A14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cccbbbaaa23」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25 12:32 15000元 A14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機臺機臺編號【0VPSE】 全聯恆春西門店(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15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A14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280-28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278頁) 3.IG、Threads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285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286頁) 5.A14帳戶資料(警10卷第131頁) 6.和解書(本院卷二第59-61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 黄蒂蓮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cccbbbaaa23」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①114/4/26 6:50 10000元 ②114/4/26 6:00 00000元 30000元 黄蒂蓮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恆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30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A15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283-28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287頁) 3.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290-295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295、296頁) 5.A15帳戶資料(警10卷第133頁) 6.和解書(本院卷二第63-65頁)、轉帳紀錄截圖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3 A16 (提告) /未和解 以IG、Threads暱稱「cccbbbaaa23」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4/4/26 16:29 30000元 A16使用洪乙如之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林正杰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用以清償B35對春天休閒競技館之債務 1.告訴人A16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299-3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297頁) 3.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301) 4.Threads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01-322頁) 5.洪孔如帳戶資料(警10卷第135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4 B1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cccbbbaaa23」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5/1 0:03 12000元 B1持用之帳號 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恆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12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1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325-32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323頁) 3.Threads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27、328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327頁) 5.B1帳戶資料(警5卷第21-23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卷第33、37、39頁) 7.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67-69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 B02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楊霖」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4/5/2 14:50 12000元 被害人A09(編號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95頁) 2.B02帳戶資料(警10卷第139頁) 3.和解書(本院卷二第71-73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 B03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cccbbbaaa23」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或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①114/5/2 18:37 ②114/5/3 17:48 30000元 B03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匯款明細無法辨識提領地點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03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339-34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337頁) 3.Threads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41-369頁) 4.B03帳戶資料(警10卷第141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3卷第53、55頁) 6.和解書(本院卷二第75-76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7 B04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cccbbbaaa23」之帳號,私訊告訴人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①114/5/4 18:13 ②114/5/4 18:31 ③114/5/4 18:34 34000元 B04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無卡提領 ①臺新銀行機臺編號【030087】全家超商恆春北恆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20000元 ②臺新銀行機臺編號【03019】全家超商恆春麗園門市(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10000元 ③臺新銀行機臺編號【03019】全家超商恆春麗園門市(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4000元 1.告訴人B04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331-3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329頁) 3.Threads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35、336頁) 4.B04帳戶資料(警10卷第143頁) 5.和解書(本院卷二第77-78頁) B35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B05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chenpinruiyi」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5/6 16:41 11000元 B05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無卡提領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恆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11000元 1.告訴人B05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163-16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161頁) 3.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166、167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167頁) 5.B05帳戶資料(警10卷第145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警11卷第39-43頁) 7.和解書(本院卷二第79-81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9 B06 (提告) /未和解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楊霖」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5/7 21:24 6000元 B06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恆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6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06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99-1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97頁) 3.臉書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101-110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109頁) 5.B06帳戶資料(警2卷第57-59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0 B07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chenpinruiyi」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5/9 0:37 20000元 B07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臺新銀行機臺編號【030087】 全家超商恆春北恆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20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07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113-1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111頁) 3.臉書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116-122頁) 4.B07帳戶資料(警10卷第149頁) 5.和解書(本院卷二第83-85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1 B008 (提告) /未和解 以IG帳號名稱「iuuuxxoo_」之帳號,私訊告訴人佯稱有林俊傑演唱會門票可販賣,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另被告起初為先測試被害人帳戶能否使用,爰提供以三方詐騙取得被害人B06(編號19)左列之帳戶,誘使告訴人人將1元匯入,復在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①114/5/9 23:22 ②114/5/10 2:02 11001元 B008持用之帳號: 依時間順序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 ①匯款1元至被害人B06(編號9)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②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吉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巷000號)提領11000元 1.告訴人B008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224-22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22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卷第223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229頁) 5.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230-248頁) 6.B008帳戶資料(警10卷第151頁) B35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B09(提告) /未和解 以IG、Threads暱稱「chenpinruiyi」之帳號,私訊告訴人佯稱有林俊傑演唱會門票可販賣,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5/14 0:47 17000元 B09持用之帳號 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恆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17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09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183-18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181頁) 3.IG、Threads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185-190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191頁) 5.B09帳戶資料(警10卷第153頁) B35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B10(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chenpinruiyi」之帳號,私訊告訴人有林俊傑演唱會門票可販賣,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①114/5/15 12:56 ②114/5/15 13:01 無卡提領 20000元 B10持用之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①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恆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10000元 無卡提領 ②臺新銀行機臺編號【03087】全家超商恆春北恆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無卡提領10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10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194-19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192頁) 3.IG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196-219頁) 4.B10帳戶資料(警10卷第155頁) 5.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87-89頁) B35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B11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55688_668」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或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另犯嫌於5月17日17時57分以三方詐騙之方式,誘使被害人B12將贓款匯入渠所提供之銀行帳號 ①114/5/15 22:30 ②114/5/15 23:02 ③114/5/16 00:05 ④114/5/17 17:57 ⑤114/5/17 19:38 ⑥114/5/17 19:58 ⑦114/5/17 20:02 ⑧114/5/17 21:00 158745元 B11持用帳帳號000-000000000000 ①24000元至廖秀玲之春天休閒競技館「000-00000000000000」 ②24000元至廖秀玲之春天休閒競技館「000-00000000000000」 ③5000元至廖秀玲之春天休閒競技館「000-00000000000000」 ④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恆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 30000元 無卡提領 ⑤47000元張榮哲陽光小棧「000-00000000000000」 ⑥7345元河堤墾丁渡假酒店「000-0000000000000」 ⑦1400元河堤墾丁渡假酒店「000-0000000000000」 ⑧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B11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250-25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249頁) 3.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252-256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257-260頁) 5.B11帳戶資料(警10卷第157-158頁) 6.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91-95、165-175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B12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楊霖」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LE SSERAFIM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4/5/17 17:49 30000元 B12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B11(編號24)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B12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151-15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149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卷第153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154頁) 5.臉書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155-159頁) 6.B12帳戶資料(警10卷第159頁) 7.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97-99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6 王○之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楊霖」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le sserafim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4/5/17 18:46 ②114/5/17 18:52 24000元 王○之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廖秀玲之春天休閒競技館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B13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00000000000第133-1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131頁) 3.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卷第135頁) 4.臉書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136-148頁) 5.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翻拍照片(警1卷第144-145頁) 6.B13帳戶資料(警10卷第161頁) 7.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165-175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7 B14 (提告) /未和解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楊霖」之帳號,私訊告訴人佯稱有林俊傑演唱會門票可販賣,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5/21 12:30 13000元 B14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機臺機臺編號【0VCLF】 全家超商枋寮愛琴海門市(屏東縣○○鄉○○路000號243號245號) 提領13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14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361-36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359頁) 3.臉書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警2卷第363-371頁) 4.B14帳戶資料(警10卷第163頁) B35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B15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暱稱「55688_668」之帳號,私訊告訴人佯稱有LE SSERAFIM演唱會門票可販賣,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5/21 19:44 10000元 B15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新北中門市(台南市○里區○○路000號)提領10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15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581-58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585頁) 3.對話紀錄擷圖(警2卷第589-592頁) 4.B15帳戶資料(警10卷第165頁) 5.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101-103頁) B35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B16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楊霖」之帳號,私訊告訴人佯稱販賣LE SSERAFIM演唱會門票可販售,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5/21 23:32 18000元 B16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陳鵬宇之決戰桌遊競技館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B16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836-8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834頁) 3.臉書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839頁) 4.和解書(本院卷二第105-107頁) B35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B17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LINE暱稱「楊霖」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Babymonster演唱會門可,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10 12:04 16000元 B17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匯款明細無法辨識提領地點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17於警詢時之陳述。 (北市警中分刑0000000000) 2.臉書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警6卷第25-41頁) 3.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6卷第28頁) 4.B17帳戶資料(警6卷第43-4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卷第47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6卷第49-53頁) 7.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109-111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1 B18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LINE暱稱「楊霖」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12 12:55 15000元 B18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臺新銀行機臺編號【03087】 全家超商恆春北恆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15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18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354-355頁) 2.B18帳戶資料(警10卷第17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852頁) 4.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856-864頁) 5.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三第11-13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2 B19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shsvsgvis」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12 16:38 21000元 B19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恆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21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19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867-868頁) 2.B19帳戶資料(警10卷第17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865頁) 4.IG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869頁) 5.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870頁) 6.和解書、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見本院卷三第137-139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3 B20 (提告) /未和解 以IG、Threads暱稱「shsvsgvis」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12 22:14 20000元 B20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臺新銀行機臺編號【03019】全家超商恆春麗園門市(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20000元(5元手續費)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20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873-87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871頁) 3.IG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875-879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875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4 B21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shsvsgvis」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13 13:52 20000元 B21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吉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巷000號)提領20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21於警詢時之陳述。 (雲警南偵0000000000第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卷第5頁) 3.IG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3卷第21-23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3卷第23頁) 5.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3卷第25、27頁) 6.B21帳戶資料(警10卷第177頁) 7.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9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09-210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5 B22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shsvsgvis」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14 13:58 20000元 B22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臺新銀行機臺編號【03087】 全家超商恆春北恆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20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22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890-891頁) 2.B22帳戶資料(警10卷第17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888頁) 4.IG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892-894頁) 5.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894頁) 6.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三第31-34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6 B23 (未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shsvsgvis」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14 15:24 2000元 B23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恆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2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23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897-898頁) 2.B23帳戶資料(警10卷第18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895頁) 4.IG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899-900頁) 5.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125-127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7 B24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shsvsgvis」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14 16:56 20000元 B24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日日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20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24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903-904頁) 2.B24帳戶資料(警10卷第18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901頁) 4.Threads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905-916頁) 5.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917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2卷第69、71頁) 7.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129-133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8 B25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shsvsgvis」之帳號,於他人文章下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主動聯繫被告,進而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17 17:27 13000元 B25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日日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13000元無卡提領 1.告訴人B25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920-921頁) 2.B25帳戶資料(警10卷第18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918頁) 4.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924-930頁) 5.和解書(本院卷二第135-137頁) B35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B26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shsvsgvis」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①114/4/18 1:41 ②114/4/181:42 23000元 B26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臺新銀行機臺編號【03087】 全家超商恆春北恆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23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26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933-934頁) 2.B26帳戶資料(警10卷第18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931頁) 4.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935-936頁) 5.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937頁) 6.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9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09-210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0 B27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shsvsgvis」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18 12:38 13000元 B27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恆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13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27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940-94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938頁) 3.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942頁) 4.Threads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943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4卷第87、89頁) 6.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139-141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1 B28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shsvsgvis」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18 20:12 20000元 B28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 臺新銀行機臺編號【03087】 全家超商恆春北恆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20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28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946-947頁) 2.B28帳戶資料(警10卷第19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944頁) 4.Threads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949頁) 5.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143-145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2 B29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shsvsgvis」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20 20:13 30000元 B29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匯款明細無法辨識提領地點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29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952-95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950頁) 3.Threads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955、956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956頁) 5.和解書(本院卷二第147-149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3 B30 (提告) 稱/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shsvsgvis」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21 13:18 26000元 B30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恆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號)提領26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30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959-960頁) 2.B30帳戶資料(警10卷第19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957頁) 4.Threads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961-966頁) 5.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967、968頁) 6.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151-155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4 B32 (未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shsvsgvis」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①114/4/22 19:28 ②114/4/22 20:06 8000元 B32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國泰世華機臺機臺編號【0VPSE】全聯恆春西門店(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4000元 無卡提領 ②臺新銀行機臺編號【03019】全家超商恆春麗園門市(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4000元 無卡提領 1.被害人B32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972-973頁) 2.B32帳戶資料(警10卷第19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970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974、975頁) 5.Threads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974、975頁) 6.和解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157-159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5 B31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IG、Threads暱稱「shsvsgvis」之帳號,張貼貼文佯稱販賣林俊傑演唱會門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4/23 12:01 17000元 B31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臺新銀行機臺編號【03019】全家超商恆春麗園門市(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17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B31於警詢時之陳述。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第978-979頁) 2.B31帳戶資料(警10卷第19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976頁) 4.Threads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980、981頁) 5.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982頁) 6.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9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09-210頁) B35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6 蔡仲濠 (提告) /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以LINE暱稱「霖」之帳號,私訊告訴人佯稱有林俊傑演唱會門票可販賣,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開立無卡提款QR CODE予犯嫌提領 114/5/17 9:36 21000元 蔡仲濠持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統一超商日日春門市(屏東縣○○鎮○○路000號)提領21000元 無卡提領 1.告訴人蔡仲濠於警詢時之陳述。 (中市警清分偵0000000000第19-20頁) 2.蔡仲濠帳戶資料(警8卷第1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8卷第17頁) 4.Line群組頁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8卷第21-33頁) 5.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8卷第29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8卷第35、37頁) 7.和解書(本院卷二第161-163頁) B35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卷別對照表原卷名稱 簡稱 警00000000000 警1卷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 警2卷 雲警南偵0000000000 警3卷 屏警分偵0000000000 警4卷 北市警中分刑0000000000 警5卷 北市警中分刑0000000000 警6卷 中市警四分偵0000000000 警7卷 中市警清分偵0000000000 警8卷 高市警仁分偵00000000000 警9卷 高市警刑大科00000000000 警10卷 北市警士分刑0000000000 警11卷 中市警二分偵0000000000 警12卷 高市警鼓分偵00000000000 警13卷 南市警二偵0000000000 警14卷 北市警中山分刑字第1143012529號 警15卷 114他1397 他卷 114偵7487 偵1卷 114偵8500 偵2卷 114偵9000 偵3卷 114偵10260 偵4卷 114偵10338 偵5卷 114偵11526 偵6卷 114偵12032 偵7卷 114偵20734(屏檢併辦) 偵8卷 114偵12584(屏檢併辦) 偵9卷 114偵12760(屏檢併辦) 偵10卷 114偵12829(屏檢併辦) 偵11卷 114偵13615(屏檢併辦) 偵12卷 114偵13659(屏檢併辦) 偵13卷 114偵32852(南檢併辦) 偵14卷 114偵24199(士檢併辦) 偵15卷 114偵20734(士檢併辦) 偵16卷 114偵28500(北檢併辦) 北檢偵卷一 114偵28878(北檢併辦) 北檢偵卷二 114偵13379、114偵13380、114偵14874號 (屏檢併辦) 新北檢114偵31607、新北檢114偵44829、新北地檢114偵46459 114聲押172 聲押卷 114聲羈172 聲羈卷 114偵聲159 偵聲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44號卷一、二、三 本院卷一、二、三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