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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6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嘉宏(已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嘉宏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5頁),是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紀忠提起公訴,檢察官侯慶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2571號被 告 林嘉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嘉宏、「畢浩揚」、「張芸嘉」、「林伯勳」等詐欺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4月2日起,由不詳詐欺組織成員經由通訊軟體Line聯絡鄭雯鳳,佯稱儲值虛擬貨幣云云,然鄭雯鳳因先前已受騙(受騙過程詳卷),因而察覺有異未陷於錯誤,惟為協助員警查緝,仍假意稱願交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款項。林嘉宏即依「畢浩揚」之指示,於114年9月4日下午8時11分許,前往屏東縣○○鎮○○街00號與鄭雯鳳見面,林嘉宏旋遭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並扣得餌鈔500萬元(玩具鈔)、真鈔1000元及行動電話1支。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嘉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鄭雯鳳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職務報告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蒐證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取得金錢而詐欺未遂,手段細微,經審酌依未遂之規定減輕其刑後,仍建請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以資警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吳紀忠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