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曾碧珍(住居所詳卷)被 告 費敬禹(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吳品杰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