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被 告 乙○○
許○○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少年觀護所執行中)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升
蘇○琪被 告 羅○○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遠
蔡○雯被 告 蔡○○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君
蔡○偉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法 官 楊孟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