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14號原 告 蔡佳芬被 告 顏冠志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朱育呈上列被告顏冠志、朱育呈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7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謝慧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