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75號原 告 馮宣緯 (住居所詳卷)被 告 BQ000-H113146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BQ000-H113146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後,原告於審理期間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告訴人即原告馮宣緯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告訴,經本院諭知被告BQ000-H113146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已於書狀中陳明欲移送至本院民事庭等語,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法 官 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