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674號原 告 賴明煥被 告 陳弈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弈霖因違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93號判決諭知部分無罪,茲原告賴明煥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載明,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旨,自應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謝慧中法 官 戴廷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