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24號原 告 楊冬財被 告 黃代蓉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3年度自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代蓉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自字第5號判決諭知無罪,因原告楊冬財於審理程序中表示無論刑事案件判決結果均一律移送民事庭等語,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爰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至本院民事庭。
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詹莉荺法 官 吳悦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