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29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292號原 告 黃玉雲被 告 郭建成
林智凱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54號、114年度偵字第5809號、114年度偵字第8897號、114年度偵字第10015號、114年度偵字第10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判決在案,然原告等人已於本院審理過程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等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