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原 告 葉芷吟 (住址詳卷)被 告 余真廷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883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法 官 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