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23號附民原告 A01附民被告 A0000000002(中文名:羅保健)
A03
A04
A05A06(原姓名:黃冠瑀)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59號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