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鄭兆凱被 告 徐美秀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2樓(指定送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李昭安法 官 林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