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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蔡富伃被 告 陳伊靚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299號,原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9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謝慧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