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原 告 A00000000000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00000000000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