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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4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441號被 告 蕭安松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15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4年度易字第898號),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蕭安松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安松明知其將自行申設使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提供予身分不詳之人使用,經行騙者作為詐欺、洗錢犯罪使用(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8號判決有罪確定,下稱前案),卻為隱匿犯行,基於未指明犯人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6日20時9分許,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向警員謊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於113年6月5日至6日14時許,在自宅發現不見等語,以此方式誣告不詳之人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蕭安松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前案之證人即告訴人張佳薰、洪國維、傅清秀、胡佳伶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所列之書證。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㈡按犯誣告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又依卷附資料,被告所誣告之案件尚未進行何等裁判程序,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

,明知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係其自行交付不詳之人使用,竟謊報遺失,妄圖掩飾前開犯行,其所為浪費司法資源,並置他人陷於可能無端遭受司法調查之風險,又有毒品、竊盜、詐欺等前案紀錄,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所為本應嚴懲。惟念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詳參本院卷第16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嘉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本院113年金訴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偵卷第5至14頁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7日儲字第1130079658號函暨所附郵政晶片金融卡即時發卡服務申請書 偵卷第97至99頁 3.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14年5月3日東警分偵字第1148006388號函暨所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卷第163至169頁 4.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偵卷第215頁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7日儲字第1130048662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金融卡變更資料 偵卷第271至277頁 6.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719號起訴書 偵卷第279至285頁 7.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588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偵卷第287至289頁 8. 被告之國民身分證掛失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61頁 9. 被告113年6月6日郵政儲匯業務工本費證明單 另案警卷第43頁 10. 被告本案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另案警卷第45至47頁 11.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78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另案偵卷第65至66頁 1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13年8月20日儲字第1130001359號函暨所附113年6月6日提款影像截圖2張 另案偵卷第77至79頁 13. 被告提出母親蕭陳惠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被告之114年2月18日清鄉診所診斷證明書、蕭陳惠之清寒證明書 另案院卷第229至233頁 14. 被告之健保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結果 另案院卷第237頁 15. 被告之東港清鄉診所診療記錄、藥物清單 另案院卷第243頁 1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1日儲字第1140019655號函暨所附郵政晶片金融卡即時發卡 服務申請書、郵政金融卡約定條款契約書 另案院卷第265至270頁 17. 告訴人張佳薰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另案警卷第57、6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另案警卷第59至61頁 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 另案警卷第67頁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臉書貼文截圖1份 另案警卷第70至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另案警卷第75、77頁 18. 告訴人洪國維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另案警卷第81、83、8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另案警卷第85至8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另案警卷第89、115頁 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 另案警卷第97至109頁 19. 告訴人傅清秀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另案警卷第117、127頁 臉書貼文截圖1張 另案警卷第120頁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 另案警卷第12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另案警卷第123、13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另案警卷第129至130頁 20. 告訴人胡佳伶相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另案警卷第135、139、141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另案警卷第143、14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另案警卷第147至148頁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 另案警卷第149至156頁 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另案警卷第159頁※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偵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150號卷 2. 本院卷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98號卷 以下為調卷: 3. 前案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警分偵字第1139000973號卷 4. 前案偵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719號卷 5. 前案院卷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8號卷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