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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5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16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金水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金水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郭金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即擅闖告訴人林金雀住宅內,危害告訴人居住安寧及隱私,顯然欠缺法紀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入住宅時間之久暫、犯罪所生危害,兼衡被告如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之素行,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帝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方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心吟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580號被 告 郭金水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金水於民國114年10月11日14時許,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未經林金雀之同意,擅自闖入林金雀所承租且具有實際管領權之屏東縣○○鄉○○路○○○號租屋處(地址詳卷,下稱本案租屋處)。案經林金雀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金雀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金水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金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案租屋處之租賃契約影本、警方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圖3張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犯罪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賴帝安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