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5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80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元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5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呂元立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呂元立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關於「114年9月29日2時5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9月29日2時52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關於「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之記載,應刪除「及偵查中」之記載,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法治觀念,造成法秩序之紊亂及他人財產之管領有一定危害,其所為實不可取;並斟酌被告於警詢坦承犯行,且未與告訴人王俊德達成調解、和解,亦未實際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復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及所生危害之程度,以及告訴人所受財產上損害之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及如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雖於警詢中供稱:我竊得大約新臺幣(下同)1,000元,我沒有計算等語(見警卷第9頁),惟告訴人於警詢中證稱:加水機內現金價值350元,經我清點後損失金額約350元等語(見警卷第18頁),復觀諸卷內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僅能證明被告確有打開零錢箱竊取裡面金錢之舉,然未能明確知悉被告竊取之數額,又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本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之確切數額,依照罪疑有利被告原則,爰認定被告竊得之現金350元,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依上開規定,自應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㈡、至被告本案犯行所使用之鑰匙1把,為另案所扣押,且業經另案即本院115年度簡字第726號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有該案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上開物品既業經另案宣告沒收,本案即不再重複諭知沒收,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致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方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心吟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5280號被 告 呂元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元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29日2時50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段00號之加水站,持鑰匙1把(業據另案為扣押並經宣告沒收),開啟王俊德管領之加水站零錢箱,竊取其內零錢箱及金錢新臺幣(下同)350元,得手後離去。

二、案經王俊德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俊德於警詢之指訴、證人陳昱齊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圖7張、屏東縣民和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在卷可佐,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之350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檢 察 官 何致晴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