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736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鴻軒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02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4年度訴字第586號),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鴻軒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鴻軒明知其未曾與彭上哲共同在屏東縣○○市○○街000號之屏東新靜思堂工地工作,僅因其與彭上哲曾有妨害自由案件之糾紛,竟意圖使彭上哲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20日21時55分許,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報案,誣指彭上哲於同年月17日15時25分許,在前述工地,以不詳方式竊取其放置在外套皮夾內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因而使彭上哲受有刑事處分之風險,妨害司法權公正行使。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鴻軒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彭上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黃炳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所列書證。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㈡累犯:
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2年4
月20日入監執行,112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3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114年3月11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業經公訴檢察官指述明確,並當庭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41號、113年度執字第5140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5號、113年度簡上字第75號判決書(見本院卷第95至117頁),而被告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對於上開執行指揮書電子檔、判決書、本院依職權調查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亦未爭執其真實性(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足認檢察官已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案應論以累犯(依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判決主文不記載累犯)。
⒉惟針對有無加重其刑之必要,公訴檢察官雖當庭指明被告受
有上開罪刑宣告及執行情形,並稱被告出監未滿10日即再犯本案,刑罰感應力差,請從重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惟考量被告本案所犯誣告罪,與前案所犯公共危險、施用毒品案件,於罪質、保護法益、犯罪手段上顯然不同,尚難僅因被告於前案之公共危險、施用毒品案件入監執行完畢後5年內,本案再犯誣告罪,即謂被告本案所犯之罪有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特別惡性,兼衡被告本案所為犯罪情節,於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罪責,故認尚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予加重其刑,惟仍將於量刑時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
㈢刑法第172條之適用:被害人彭上哲遭被告誣指竊盜之案件,
業於114年6月26日不起訴處分,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7367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一卷第45至46頁)在卷可參,被害人所受刑事追訴風險,迄今未經裁判。而被告於115年6月18日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自有刑法172條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惟考量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否認犯行,遲至本院審理程序中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非佳,無端耗費司法資源,不宜予以免除其刑,爰依法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誣告犯行無端使司法機關發動偵查,足以浪費司
法資源及影響司法公正性之情,並使被害人受有刑事處分之風險,且有妨礙自由、幫助詐欺、施用毒品、公共危險等前案紀錄,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非佳,另考量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否認犯行,遲至本院審理程序中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非佳,所為本不宜輕縱;佐以被告雖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有意願賠償被害人(見本院卷第91頁),然因被害人並無意願(見本院卷第119頁),故未能試行調解,致犯罪所生之損害未獲得彌補;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嘉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員警114年5 月14日偵查報告 警卷第1頁 2. 被害人彭上哲指認被告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警卷第21頁 3. 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嫌疑人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警卷第25至31頁 4. 被告報案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第33、35頁 5. 被害人彭上哲提出之勞工保險、勞工保險最新異動紀錄 警卷第37頁 6. 被害人彭上哲提出之電池服務明細表、打卡紀錄、班表、員工資料、行車執照及GOOGLE行駛路線圖 警卷第39至45頁 7.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81號刑事簡易判決 偵一卷第9至11頁 8. 被告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偵一卷第13至18頁 9.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查詢條件:彭上哲) 偵一卷第27至28頁 10. 被害人彭上哲之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 偵一卷第29至34頁 11. 被告提出之手寫信 偵一卷第43頁 12.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7367號不起訴處分書 偵一卷第45至46頁 13.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偵二卷第7至17頁 14. 證人黃炳文指認被告陳鴻軒、被害人彭上哲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偵二卷第29、31頁 15.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23頁 16.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114年11月13日東安醫字第1140000900號函暨所附被害人彭上哲之出缺勤紀錄 本院卷第65至67頁 17. 被害人彭上哲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本院卷第71頁 18.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偵破案件報告書 另案警卷第3頁 19. 被害人彭上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另案警卷第15至19頁 20.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張 另案警卷第21至23頁 2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另案警卷第37、39頁※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48015901號卷 2.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367號卷 3.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022號卷 4. 本院卷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86號卷 5. 另案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警偵字第1138007733號卷 6. 另案偵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364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