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75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能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5年度易字第381號),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余能丞共同犯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余能丞、邱念祖(由檢察官另案偵辦)於民國114年6月9日3時57分許,見林珮宸所經營、位於屏東縣○○鄉○○路0號之愛琴海民宿大門(下稱本案民宿)未上鎖,明知本案民宿為供不特定人居住之建築物,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之犯意聯絡,侵入本案民宿並徒手竊取置於大廳櫃檯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得手後離開現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余能丞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珮宸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所列之書證。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所謂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蔽風雨,供人出入,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者而言,倘該建築物平時有人居住,為保護住居者財產之安全及居住之安寧、自由,並防免引發搏鬥而升高之危險,對於侵入及隱匿其內而為竊盜者,自須加重處罰;又所謂侵入,係指未得允許,而擅自入內之意,所出入者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固非此所謂之侵入,但倘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無權居住或無故進入,均不失為侵入(最高法院101年度臺非字第1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民宿係供不特定旅客居住使用之建築物,自屬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且被告基於竊盜之犯意無故進入本案民宿大廳,已侵擾本案民宿內旅客之居住安寧,核屬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犯竊盜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公訴意旨論以侵入住宅竊盜罪,容有誤會。惟此無涉法條變更,且經本院當庭諭知應變更之罪名,無礙被告之防禦權,爰由本院逕予更正。
㈡被告與邱念祖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竟恣
意侵入本案民宿,竊取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意識,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非輕,犯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其損害,致犯罪所生之損害未獲得彌補,所為本不宜寬待;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佐以被告於本案審理中雖有多次加重竊盜之前案紀錄,但於本案行為時並無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6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於偵查中自承獲有2,000元之犯罪所得(見偵二卷第15至16頁),未經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孫大崴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嘉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第3、5、7頁 2. 員警偵查報告 警卷第9頁 3.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警卷第21頁 4.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 片共25張 警卷第29至41頁 5. 被告之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偵一卷第22至22-1頁※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警偵字第1148006635號卷 2.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1號卷 3.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號卷 4. 本院卷 本院115年度易字第381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