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1158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俊榮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七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俊榮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告訴人何佳樺撤回告訴,本案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情事,故應撤銷該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法 官 李嘉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