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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世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16號、第1520號、第2503號、第5047號、第5373號、第6315號,114年度偵緝字第480號、第481號、第482號、第483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660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74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陳世豪犯如附表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世豪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不相識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且一般民眾向電信公司申請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無任意向他人收購或借用之必要,竟基於縱使幫助詐欺得利、幫助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其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向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嗣該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門號使用狀況」欄之方式利用上開門號,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詐騙方式向柯維峻、劉夢妍、葉沅伶、顏駿献及謝雯繪等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受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損害。嗣柯維峻等5人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其於112年12月24日向遠傳電信申辦之

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嗣該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門號使用狀況」欄之方式利用上開門號,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詐騙方式向楊佳容、邱冠睿、謝佳軒、林玉婷等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受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損害。嗣楊佳容等4人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㈢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將其於113年1月7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向新加坡商星圓通訊遊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星圓通訊)更換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嗣該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三所示「門號使用狀況」欄之方式利用上開門號,於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詐騙方式向陳怡貞及劉敬方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受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損害。嗣陳怡貞等2人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㈣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將其於113年2月25日向台灣大哥大申辦

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嗣該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四所示「門號使用狀況」欄之方式利用上開門號,於如附表四所示詐騙時間,以如附表四所示詐騙方式向陳姿瑜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受有如附表四所示之損害。嗣陳姿瑜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㈤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將其於113年8月27日向台灣大哥大申辦

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嗣該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五所示「門號使用狀況」欄之方式利用上開門號,於如附表五所示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五所示詐騙方式向李桓聿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受有如附表五所示之損害。嗣李桓聿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另補充被告陳世豪於本院114年10月27日及同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時之認罪陳述(見本院卷第92、125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㈢、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提供如如附表一所示各門號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

對告訴人柯維峻、劉夢妍、葉沅伶、顏駿献詐取遊戲點數,及對告訴人謝雯繪詐取財物;提供如附表二所示各門號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對告訴人楊佳容、邱冠睿、謝佳軒詐取遊戲點數及對林玉婷詐取財物;提供如附表三所示各門號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對告訴人陳怡貞、劉敬方詐取遊戲點數,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6608號併辦意

旨書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幫助詐欺告訴人林玉婷部分),被告所提供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門號同為112年12月24日向遠傳電信申辦,且被告於偵查中自陳:我當時辦了3、4張門號,辦出來就交給「陳元凱」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512號卷第123頁),堪認被告應係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同時交付數不同門號而幫助他人詐欺不同被害人,與本案犯罪事實一㈡既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㈣被告分別於如附表一至五所示「提供門號時間」交付本案各

該門號共5次,各該所為之時間、空間均有相當差距,顯係基於不同犯意而為之,自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提供本案各該門號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或詐

欺得利之用,其行為既僅止於幫助,皆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對於幫助犯之處罰,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幫助詐欺得利罪部分,符合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之要件,雖為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仍於量刑時併予評價。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S

IM卡提供他人使用或用以代收驗證碼,恐遭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認證會員帳號或電話詐騙,竟任意將本案各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造成各告訴人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所為誠屬不當;審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犯行,然未能與各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各告訴人以彌補其等所受損害,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犯罪動機、合計提供11支門號之犯罪手段、情節、各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3、126頁)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本案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於本判決予以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㈠查本案被告提供之門號共11支,雖屬供本案幫助詐欺所用之

物,然未扣案,且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稱:門號都掛失了,都被遠傳停掉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25頁),本院審酌上開門號SIM卡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我幫忙辦SIM卡對方

會補貼我新臺幣(下同)300元,印象中第一次我是交3支,第二次是交4支,接收驗證碼一次就會收100元或等價之點數等語(見偵緝卷第85頁、本院卷第92、125頁),查被告本案提供之門號共11支,核其本案犯罪所得共2,500元【計算式:(300×7)+(100×4)=2500】,未據扣案,為避免被告坐享犯罪利益,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提起公訴,及檢察官李侑姿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昱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339條附表一:

編號 提供門號時間 門號 門號使用狀況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被害人之財產損害 主文 1 112年12月7日至同年12月17日間某日 遠傳電信0000000000 (000年12月7日申辦) 認證遊戲橘子會員帳號0814znofnlzL 柯維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間,以LINE向柯維峻佯稱其須與經理「林泳浤」接洽並購買GASH點數,雙方才能見面云云 柯維峻之郵政VISA金融卡於112年12月17日20時40分許、同日21時8分許,遭盜刷購買金額2萬元、1萬元之GASH點數,點數被儲入前開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陳世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12月7日至同年12月11日間某日 遠傳電信0000000000 (000年12月7日申辦) 認證遊戲橘子 會員帳號 1jeKVUql01bSIr 劉夢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0日,自稱男模會館人員「張凱」(陳子軒),以LINE向劉夢妍佯稱其須繳交保證金予經紀人「林泳浤」,雙方才能見面云云 劉夢妍之中國信託信用卡於112年12月11日0時12分許、同日0時15分許,遭盜刷購買金額2萬元、1萬元之GASH點數,點數被儲入前開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3 112年12月7日至同年12月9日間某日 遠傳電信0000000000 (000年12月7日申辦) 認證遊戲橘子 會員帳號Z0000000000 葉沅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7日,自稱為某私人會館之公關,以LINE向葉沅伶佯稱其須繳交保證金,雙方才能見面云云 葉沅伶之台新銀行信用卡於112年12月9日20時19分許起至同日20時27分許止,遭盜刷購買金額各為2萬元、2萬元、1萬元之GASH點數,點數被儲入前開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4 112年12月7日至同年12月12日間某日 認證遊戲橘子 會員帳號000000000000 顏駿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2日18時25分許,自稱為店家「TKLAB」,致電向顏駿献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資料外洩云云;該集團成員繼而假冒台北富邦銀行客服,致電指示顏駿献配合銀行處理 顏駿献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於112年12月12日19時25分許起至同日19時28分許止,遭盜刷購買金額各為3千元、3千元、5千元、5千元之GASH點數,點數被儲入前開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5 112年12月7日起至113年4月11月間某日 撥打電話予謝雯繪 謝雯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1日11時許,假冒戶政人員,致電向謝雯繪佯稱有自稱「謝偉明」之人持其出具之委託書欲申請戶籍謄本云云;該集團成員復自稱為警員「林正義」,以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向謝雯繪佯稱有人冒用其身分證申請戶籍謄本,及其涉嫌販賣帳戶云云;該集團成員繼而假冒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文正」,向謝雯繪佯稱其涉及起擄人勒贖案件,金管會欲查金流,其須交付金融卡、黃金云云 謝雯繪於4月11日18時13分許,在彰化市○○街00號前,交付其信用卡3張、金融卡4張、黃金項鍊2條、黃金手環2個、黃金戒指2只(金飾價值合計約266,000元)予假冒科員之詐欺集團成員,其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亦遭盜領存款合計449,000元。附表二:

編號 提供門號時間 門號 門號使用狀況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被害人之財產損害 主文 1 112年12月24日至113年9月21日間某日 遠傳電信0000000000 (000年12月24日申辦) 認證遊戲橘子 會員帳號ms210560 楊佳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1日,自稱「凱峰」,以LINE向楊佳容佯稱其須繳交保證金予經理,雙方才能見面云云 楊佳容於113年9月21日16時49分許,至全家便利商店桃園車站店,購買金額各為5千元、5千元之GASH點數,點數被儲入前開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陳世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12月24日至113年9月26日間某日 遠傳電信0000000000 (000年12月24日申辦) 認證遊戲橘子 會員帳號 fdlushi778015 (於113年9月26日修改進階驗證門號為左列門號) 邱冠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6日23時許,自稱「思思」,以LINE向邱冠睿佯稱其先付款,雙方才能見面云云 邱冠睿於113年9月27日1時57分許、同日1時58分許,至萊爾富便利商店西屯世貿店,購買金額各為5千元、5千元、5千元之GASH點數,點數被儲入前開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3 112年12月24日至113年10月8日間某日 認證遊戲橘子 會員帳號 uFvdpXw161feTkfi、qdipanhuih992 謝佳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7日某時,自稱「嘉俊」,以LINE向謝佳軒佯稱其須交付保證金,雙方才能見面云云 謝佳軒提供其中國信託信用卡予該集團成員成員消費,致其信用卡於113年10月8日0時2分許、同日1時21分許,遭盜刷購買金額各為6千元、2千元之GASH點數,點數各被儲入前開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4 112年12月24日至113年10月10日間某日 遠傳電信0000000000 (000年12月24日申辦) 撥打電話予林玉婷 林玉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0日13時42分許,以本案門號致電林玉婷,佯稱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鍾和憲,稱林玉婷涉及刑事案件,要求林玉婷交付現金進行公證資產證明云云 林玉婷於113年10月17日17時28分許,在臺中市大里區運動公園跑道廁所旁階梯,交付新臺幣(下同)33萬元現金予前開詐騙集團指派前往取款之車手楊一帆(涉案部分,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通緝中);復於113年10月29日14時45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旁,另交付40萬1300元現金予楊一帆。附表三:

編號 提供門號時間 門號 門號使用狀況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被害人之財產損害 主文 1 113年1月7日至同年1月12日間某日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 (000年1月7日申辦) 認證遊戲橘子 會員帳號 2XeGHDB6Gptg、 40ga6HRe4nUV (於113年1月12日修改進階驗證門號為左列門號) 陳怡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4日,自稱「珊珊」(「欣」),以LINE向陳怡貞佯稱其須當保證人,雙方才能碰面吃飯云云;該集團成員繼而自稱「山豬哥」「林泳浤」,向陳怡貞佯稱其須刷卡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方能與「欣」吃飯云云 陳怡貞之匯豐銀行信用卡(首四碼4503、5457)於113年1月14日22時14分許、同日23時32分許,遭盜刷購買金額2萬元、2萬元之GASH點數,點數各被儲入前開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陳世豪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3年1月7日至同年1月15日間某日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 (000年1月7日申辦) 認證遊戲橘子 會員帳號DbBnKEX532TPLm (於113年1月15日修改進階驗證門號為左列門號) 陳怡貞之台新銀行信用卡於113年1月15日0時40分許起至同日0時53分許止,遭盜刷購買金額均為1萬元之GASH點數合計5筆,及陳怡貞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於同日1時25分許起至同日1時28分許止,遭盜刷購買金額均為1萬元之GASH點數合計3筆,點數均被儲入前開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3 112年12月19日至113年1月15日間某日 星圓通訊0000000000 (000年12月19日更換) 認證遊戲橘子 會員帳號 mon48716myn (於113年1月15日修改進階驗證門號為左列門號) 陳怡貞之匯豐銀行信用卡(首四碼4503)於113年1月15日5時37分許起至同日5時41分許止,遭盜刷購買金額均為2萬元之GASH點數合計4筆,點數被儲入前開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4 113年1月7日至同年9月22日間某日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 (000年1月7日申辦) 認證遊戲橘子 會員帳號xiaolee66608 劉敬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2日14、15時許,自稱「小豪」、「陳經理」,以LINE佯稱為確認劉敬方是否為警察,其須繳交保證金,方能與「小豪」見面云云 劉敬方於113年9月22日18時8分許,至全家便利商店松安店,購買金額各為5千元、5千元、5千元、5千元之GASH點數;復於同日18時38分許,至統一超商忠林門市,購買金額5千元之GASH點數,點數均被儲入前開遊戲橘子會員帳號附表四編號 提供門號時間 門號 門號使用狀況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被害人之財產損害 主文 1 113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6日間某日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 (000年2月25日申辦) 認證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杜福星」名義註冊) 陳姿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6日13時許,佯為賣家,透過臉書私訊向陳姿瑜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要求支付定金云云 陳姿瑜於113年3月6日13時48分許,轉帳2千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而該虛擬帳號係由前開悠遊付帳戶交易時所生成 陳世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五:

編號 提供門號時間 門號 門號使用狀況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被害人之財產損害 主文 1 113年8月27日至同年8月28日之間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000年8月27日申辦) 驗證格雷維蒂公司所發行之線上遊戲「RO仙境傳說」之會員帳號pgp768 (以「林貴晧」名義註冊,於113年8月28日以左列門號驗證) 李桓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某時,透過臉書私訊假意向李桓聿購買遊戲帳號,要求至「TGC」網站交易,復佯稱已付款云云;該集團成員繼而假冒該平台客服,向李桓聿佯稱因其填錯帳號致資金遭凍結,須匯款解除凍結,方能提領云云 李桓聿之友人田雅晴於113年10月24日20時32分許,以其中國信託信用卡刷卡消費購買金額均為5千元之MyCard點數合計10筆共5萬元 陳世豪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