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02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63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062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俊仲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俊仲預見將手機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行詐欺犯罪者用以遂行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得利亦無所謂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4月間某日,在不詳處所之7-11統一超商(註:屏東縣並無起訴書所載「林園鄉」,爰逕予更正為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下稱本案門號)提供予身分不詳、暱稱「小楊」之人使用。嗣不詳行騙者取得本案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先以本案門號註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會員帳號(下稱本案會員帳號),並向遊戲廠商GRAVITY GAME VISION LIMITE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MyCard點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虛擬銀行帳號(起訴書漏載此部分犯罪事實,應予補充,詳警卷第8頁),再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劉柏聖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至上開虛擬銀行帳號內,以此方式取得1萬元MyCard點數之不法利益(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55頁)。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俊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劉柏聖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二所列書證。

三、論罪科刑:㈠查不詳行騙者施用詐術後係取得價值1萬元之MyCard點數,並

非實體財物,其犯罪所得應屬刑法第339條第2項所規定「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論以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應適用之法條(見本院卷第55頁),已保障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㈢爰審酌被告將本案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容任他人將本案門號

作為犯罪之工具,幫助他人詐欺得利,造成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又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致犯罪所生之損害未獲得彌補,有多次施用毒品前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非佳,所為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犯罪動機(自述與「小楊」期約每張SIM卡之對價2,000元,見偵卷第49至53頁)、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5至5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 金額 虛擬銀行帳號 劉柏聖 於114年4月15日22時前某時,行騙者向劉柏聖佯稱親友亟需用錢,致劉柏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5日22時11分許 1萬元 第一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55頁)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日一總營集字第11400003922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開戶及交易資料 警卷第3至4頁 2 屏東縣○○○○○里○○○000○0○00○里○○○○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害人劉柏聖匯款之金融資料 警卷第5至7頁 3 智冠科技會員基本資料、會員儲值及扣點資料 警卷第8頁 4 統一超商函覆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登記資料 警卷第9至10頁 5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振興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卷第12、16、17頁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13至14頁 7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振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15頁 8 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 警卷第18至20頁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