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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0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福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646、64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第120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4年度易字第1054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郭福壽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郭福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5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後述之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所載「以不詳方試」

補充為「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證據證明持有之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任由毒品戕

害自身健康,並違反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對社會風氣、治安造成潛在危害,所為誠屬不該;復考量被告有公共危險等前科之素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參酌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迄本院準備程序中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復審酌本案被告所為各次犯行時間相隔非久,侵害之法益與

手段相同;並衡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等情形,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蕭惠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詩雅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64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47號被 告 郭福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福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5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107年1月14日15時36分及107年4月12日10時5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試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因被告為毒品調驗人口,於上開時間各經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2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郭福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於上開2時間涉犯上開罪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論以2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數最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麗琇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