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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3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46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 (詳卷)選任辯護人 方浩鍵律師(嗣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366號),經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張○○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潘○○實施家庭暴力,亦不得對潘○○有騷擾行為。

事 實

一、張○○係潘○○之前配偶,2人並育有子女潘○(前揭之人真實身分均詳卷)。張○○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為本院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97號裁定命其不得對潘○○有直接或間接之騷擾行為(下稱本案保護令),張○○至遲於113年3月5日12時許已知悉該保護令。嗣張○○因與潘○○間就潘○會面交往方式有所爭執,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自113年3月25日至同年5月12日間,在不詳地點,接續以如附表所示方式,透過通訊軟體向潘○○傳送訊息或撥打電話,在屏東縣內某處之潘○○遂接收前揭訊息或電話,張○○即以此方式騷擾潘○○,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潘○○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當事人資料遮隱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告訴人潘○○之子女潘○為108年生(見警卷第23頁),案發時係兒童,且經檢察官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附表內,故本判決就能識別潘○之相關資料均予遮隱,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2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潘○○於警詢及偵查之指訴(見警卷第3至9頁,偵卷第13至14頁),證人即本案保護令執行員警李哲政於偵查時之證述(見偵卷第247至248頁)相符,並有本案保護令影本(見警卷第19至2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第031勤區記事卡副頁(見偵卷第241至242頁)、被告與告訴人間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在卷(記載附表所示內容,見警卷第53至54頁)可佐,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另告訴人收受訊息之地點在屏東縣內,據告訴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56頁),爰予補充。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

。被告於相近時間,以相似傳送訊息或撥打電話之方式騷擾告訴人,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強行分離,應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前配偶關係,

本應相互尊重、理性互動,竟於知悉本案保護令之內容,仍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之作用,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恣意違反,所為於法難容,本應予嚴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此前並無其他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見本院卷第113頁)可查,素行尚佳,復犯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達成調解迄今均未違反調解條件,或有何其他家庭暴力行為,據告訴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25頁),並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見本院卷第97至98頁)可查,尚知悔悟,能反省己身所為,兼衡本案犯罪手段、情節為騷擾,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職業、收入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2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啟自新。

㈢緩刑及緩刑條件之說明⒈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

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裁量之職權,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而緩刑乃非機構式刑事處遇,其目的在於使受有罪判決之人回歸社會時,能適應、重建與他人正常共同生活之再社會化。因此法院如為緩刑宣告,應就受判決人個人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後態度,予以綜合評價,判斷其再犯危險性高低,資為進一步決定其緩刑期間長短、應否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作為緩刑宣告之負擔或條件,以積極協助促成受判決者人格重建目的之實現(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緩刑之負擔或條件之目的,除係為落實犯罪行為人的再社會化需求,亦包括避免犯罪受害人受到二度傷害,及填補被告犯罪行為對社會與公共利益損害等積極意義。而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被告此前並無其他犯罪前科,業如前述,素行尚佳,

就本案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可認其係一時失慮而致犯本案,信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並為使被告能於緩刑期間內遵循前揭調解條件,並與告訴人理性互動,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7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且禁止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或有騷擾行為。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法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併此指明。至前揭調解條件中,雖另有約定被告應遵守對潘○之會面交往方式(詳前揭調解筆錄三、㈡、⒊部分),然此不屬刑法第74條第2項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定之事項,本院尚不宜將之列為緩刑條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瀚文提起公訴,檢察官侯慶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吳品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雋晏附表編號 時間 視訊通話或簡訊內容 1 113年3月25日19時23分至19時27分 請求「視訊通話」未果,傳送簡訊:「請不要阻止我們母子的視訊剛剛你還讓我們視訊不到幾分鐘現在你又要做不合規定的事了嗎?、「與你溝通無效,你又強行自作主張不讓女兒我視訊」、「我跟女兒視訊,並不在你的保護範圍內吧、「女兒是在我的保護範圍內」、「剛剛我與小朋友視訊不到6分鐘,你強行掛斷這樣叫做騷擾你潘先生你不要濫用法律也不要走法律漏洞了,好嗎?」、「需要理智的是你,你不想聽到我的聲音○○(指兩人的子女)可以自己跟我視訊,不需要在你們的監控之下,這個是法院同意的,你們這種監控行為是不合法的」 2 113年4月1日22時58分至23時4分 簡訊:「你這些不友善的行為,專制的任性妄為,用錢去鑽法律漏洞,每每我退讓,你們卻得寸進尺越來越過分,任何謊言都有你們的想項出現,利用法律的漏洞和語言之間解讀的差異,強行要求別人都要聽從你們的要求,從頭到尾我真的覺得我們的女兒很可憐,為什麼要夾在我們之中然後遭受你們的精神控制與虐待,有前車之鑒的,不在再把小孩逼成她不想要的樣子、為人父母要教的是小孩如何做一個正當理性心地善良的人,而不是像你們這樣做人一點也不誠實,也不善良也很會鑽漏洞,你你家人除了可以給小孩比較好的物質生活之外,你們可以給他心靈上的充足與滿足嗎?一個成熟的人面對事情時要的是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更多問題。」、「清明連假如果你沒有辦法做出任何選擇的話,那我們是真的好好需要談一談,但是拜託請你不要那麼情、你現在就是一個被害妄想症的患者,把好多事情都過度放大,從我認識你跟你結婚到現在從來受欺負的都只有我被打被罵的也只有我,我最好有本事可以欺負到你啦,所以拜託有事情好好商量,現在第一件要商量的是清明連假你們想怎麼做我已經提出我的想法了,請不要再那麼霸道不講理了。」 3 113年4月2日14時20分許 簡訊:「請不要鑽漏洞、你跟你家人的言行舉止,小孩都看在眼裡。我只是要告訴你,清明連假的事,你不回應你也別為難小孩。」 4 113年4月3日15時4分至15時41分 (15時4分)簡訊:「我已經通知過你好多次,這次是我的時間請不要做出阻攔的動作,這樣是你犯了法」、「請你遵守不要當大王都是你說了算」、「現在是法治時代,好嗎?先生」 (15時29分)簡訊:「如果你認為我不遵守規矩,請提出法律證據,不要在那邊老是你說了算拜託請尊重一下別人,這個別人是你的小孩跟你的老婆知道了嗎?」、「連自己家人都不懂得尊重的人」、「你心中還有法律嗎?只會鑽法律漏洞的人」、「你的規矩是只有別人都照你的話說才叫規矩,請學會尊重」、「那你遵守規矩了嗎?學校的規矩你也不遵守。我們對小孩子的規矩。你有遵守嗎?兩點就來接小孩小孩就不用上課了嗎?就因為你的私心,所以要影響他受教育嗎?、「你犯法了,依法我應該要報警了」、「別再亂說我胡亂報警了有法友聚(指有據)的你偷帶小孩」、「濫用法律資源的人是你們常常以莫須有的罪名把我告上法院你們真的錢太多了吧」、「我已經請問過了,現在我要去內埔接潘○了」 5 113年4月11日20時29分至20時41分 簡訊:「你之前說小孩9點才睡覺,為何又不給小孩視訊」、「小孩不是被你囚禁的囚犯,你連讓他跟媽媽視訊的自由都沒有」、「不好意思,你之前說的是九點」、「不然我乾嘛8點多打」、「你怎麼那麼任性?什麼事情?都是你說怎麼改?就要怎麼改嗎?」 6 113年4月13日3時16分 簡訊:「女兒睡覺,半夜嚇醒說要回去賠你媽媽過生日,不然你會不開心,請問你媽媽生日幾號?」 7 113年4月17日20時45分 搜尋國科會教保中粉專(談幼兒情緒與耐挫力) 8 113年4月18日19時38分至21時17分 (19時38分)視訊通話(無回應)、簡訊;「視訊」、視訊通話(無回應)、簡訊:視訊、什麼時候方便」 (19時40分)簡訊:「你等確認好先」、「你確認好了嗎?」 (20時56分)簡訊:「麻煩請你父母不要管小孩視訊,今天這樣太誇張,麻煩請你跟你家人溝通好,我跟小孩視訊時,不要有人在她身邊,時間差不多我會告知小孩,而不是教她說謊。真的太誇張,7:59我跟小孩聊的很開心,8:00一到,她就說那些話,不要推你父母出來當壞人」 (21時17分)簡訊:「我在跟你說我今天跟小孩視訊後的感覺,你父母比你還誇張,所以請讓小孩在獨立空間,過程與結束都不要有人干擾、謝謝」 9 113年4月19日16時32分至19時34分 (16時32分)簡訊:「還有關於潘○,你要掛哪裡的號?什麼時候?」 (19時34分)簡訊:「你當時在法院是有承諾過的喔,如果你不想遵守,我會自己請律師跟法官那邊再作協調」 10 113年4月25日21時4分 (21時4分)簡訊:「麻煩你把我留言給潘○的錄音播放給他聽、再請他錄音回給我就好,謝謝」、(傳送0000000_潘○個案評估報告檔案)、簡訊:「此份報告顯示女兒潘○還是需要進行一些課程,麻煩請配合給女兒掛號、看診,然後確定現在需要進行怎樣的療程,再麻煩配合一下,因為你已經有答應法官了。」 11 113年4月26日9時47分至11時45分 (9時47分)簡訊:「此份報告顯示女兒潘○還是需要進行一些課程,麻煩請配合給女兒掛號、看診,然後確定現在需要進行怎樣的療程,再麻煩配合一下,因為你已經有答應法官了。」 (11時45分)簡訊:「本性流露了,在法院裝成那樣好商量,一有小孩的事情,還不是以這種面目猙獰的方式對待?真恐怖,你們這種人」 12 113年4月28日19時10分 視訊通話(取消) 13 113年5月2日19時29分 簡訊:「沒人接」、視訊通話(取消)、語音通話(取消) 14 113年5月12日18時3分至18時26分 (18時3分)簡訊:「今天母親節,可否視訊?謝謝」 (18時14分)簡訊:「今天是母親節,讓她跟我說聲母親節快樂也不用多長時間,有必要這麼嚴格嗎?」 (18時24分)簡訊:「法官也有說視訊也可以啊,所以我才問你的意願」、「說實在的,今天是母親節啊,讓她跟我說聲母親節快樂也不用多長時間,有必要刁難嗎?你我都知道,給小孩打通電話沒那麼難,你在這邊跟我傳Line的時間都足夠,讓他跟我打兩三通電話了」 (18時26分)簡訊:「那就是刻意刁難囉」、「你從法院出來說的跟做的真的差很多吶,你這麼真實的一面怎麼都不敢在法官面前表示出來啊」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