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2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宇選任辯護人 宋孟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5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續字第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691號),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周○宇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周○宇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本院卷第49-53頁)外,餘引用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附件二)。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㈡實體:
⒈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刑法第309條第1項、同法第310條第2項。
⒉想像競合:刑法第55條本文。
⒊易刑處分:刑法第11條本文、第41條第1項本文。
三、本判決並非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製作,本得簡略為之,且毋庸記載量刑審酌情形(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750號判決意旨參見),故僅綜合審酌被告於準備程序方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刺激,前案紀錄所示之品行,自述之工作收入、智識程度、婚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予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侑姿、蕭伯億移送併辦,檢察官蔡瀚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莉妮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75號被 告 周○宇
選任辯護人 戴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宇與甲○○為母子,雙方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規定之家庭成員。周○宇前因對甲○○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以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諭令其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並應於113年8月1日12時許前遷出甲○○之住所(屏東縣○○市○○街○段00巷00號),於遷出後遠離上開住所至少100公尺。周○宇於同年7月8日13時40分收受並知悉前開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接續犯意,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屏東縣○○市○○○路0號之住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媒體臉書,在其個人粉專頁面張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內容之文章,暴露甲○○之行蹤,且影射甲○○之身體缺陷及隱私並語帶詛咒。嗣甲○○經親友告知或轉貼附表所示文章,閱覽後深感精神上受到騷擾,認被告前開行為已對其構成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資 料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周○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1.警方有於113年7月8日13分40許對其宣讀本案保護令主文要旨並經其簽名確認無訛之事實。 2.其有於附表各該時間,以臉書帳號「周○宇」張貼表列內容貼文(並標註告訴人甲○○之親友)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證明: 1.被告有於附表各該時間,以臉書帳號「周○宇」張貼表列載有告訴人隱疾內容之貼文(並標註表列告訴人之親友),該等親友經標註後先後轉知告訴人表列貼文內容之事實。 2.被告與告訴人同住10餘年,曾搭載告訴人前往岡山協和中醫診所看診,對告訴人之生理缺陷及隱疾十分瞭解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胞妹乙○○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證明: 1.被告有以臉書帳號「周○宇」張貼載有告訴人隱疾內容之貼文(並標註含其在內之告訴人親友),該等親友經標註後先後轉知或詢問告訴人貼文內容真偽之事實。 2.被告會搭載告訴人前往岡山之診所看診,對告訴人之生理缺陷及隱疾十分瞭解之事實。 4 本案保護令裁定、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被告臉書貼文擷圖(告證1)、告訴人與親友之聊天紀錄擷圖(告證3) 證明: 1.警方有於113年7月8日13分40許對被告宣讀本案保護令主文要旨,並經其簽名確認無訛之事實。 2.被告已收受並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張貼內容隱射告訴人隱疾之文章(並標註告訴人之親友手足),故意違反本案保護令之事實。 3.告訴人友人丙○○,因遭被告於表列貼文中標註,事後告知告訴人貼文內容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周○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告訴人甲○○有隱疾,我有很多乾媽媽,附表所示貼文是我創作的文章,單純抒發心情,沒有別的意思,我在貼文標註告訴人親友,是因為他們同時也是我的朋友,我傳給他們是想要分享我寫的新故事,我們也有一些合作往來,我只要有寫故事就會傳給他們看,這些故事是我私下隨意寫,我標註那些人也不會打擾到他們,我沒有要影射告訴人,我沒有標註她,也沒有傳連結給她等語。經查: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難堪或憤怒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憤怒、痛苦、恐懼、難堪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0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與告訴人係母子,雙方長期同住,被告亦曾搭載告訴人前往診所治療疾患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乙○○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堪認被告對於告訴人之身體狀況及有何隱疾知之甚詳。且觀諸附表所示貼文內容,通篇以嘲諷鄙夷或負面用語影射、調侃告訴人之身體缺陷而為羞辱、或以令人不適之新聞連結暗示告訴人將遭受鬼神災禍等內容,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已非單純抒發個人情緒及表達不滿,均足以使被指射或直接針對之人感到難堪、憤怒及痛苦,自屬對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又被告固無私下傳送表列貼文予告訴人,亦無指名道姓,告訴人似無法「直接」閱覽知悉被告於臉書張貼之內容,然網際網路及社群網站具有無遠弗屆、迅速廣泛散布之特性,被告刊登附表所示貼文,係設定為公開,不僅未限制未遭被告封鎖之人閱覽,其更於貼文中標註告訴人之親友,告訴人並經親友詢問或轉達因此得知該等貼文內容等情,已據告訴人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足認被告張貼附表所示內容,實係利用網路及社群網站之特性,擴大散布範圍,可預見藉由間接傳播方式,將使告訴人知悉該等內容,因而感到難堪、憤怒及痛苦,並使告訴人擔憂其隱疾遭揭露而不安,進而承受相當程度之精神壓力,被告所為,要屬故意對告訴人施以精神上不法侵害無訛,是被告前揭所辯,僅係臨訟卸責之詞,礙難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請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陸續於臉書上張貼附表所示之內容,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次張貼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請審酌被告收受並知悉法院核發之本案保護令,卻無視保護令之命令及效力,屢屢恣意揭開其母即告訴人難以對外言諭之傷痛,藉此施以精神上不法侵害,惡性重大,應予非難,且犯後仍飾詞狡辯,態度惡劣,迄至偵查終結前未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難認有悛悔實據等一切情狀,量處1年有期徒刑,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蕭 惠 予附表:編號 時間 貼文內容(摘錄) 備註 1 113年9月8日 您的屁眼還有救 不要放棄治療 因為無法聯絡到您 只好用此方式 但我希望您好好 貼文附上「無肛症有苦難『解』!直腸重建改善」網路文章連結 2 113年9月10日 看來您父母真的用了您發誓 非但沒屁眼外也是聾啞人士 但其實他們也被反噬了 您父親被您剋死外 您母親也是被強X之後才有了你們 … 有時間有錢請律師不斷送出莫須有的存證信函 不如多點時間去治療您那屁眼 … 您因為什麼都沒有的來到這世界上(包含屁眼) 上天給你一個機會開了一個人造屁眼 或許您存好心多做好事 人造屁眼可以讓你用完此生 可惜您殘疾心理 忌妒過得比您好的人 屏東南區扶輪社的夫人們 總是在後面講壞話且與弄壞他人幸福感情 尤其是您的姊妹MaKayla 00000 許○莉 方○渼 包含您的妹妹乙○○因為他的插花老師 花樣年華-周○琴 批評過您的花藝就像是大雜燴怨恨於於心 總說您的大姊張○龍很廢 欠您一堆錢不還 之前也是您故意讓我挑起事端要逼他簽本票 說你的弟媳 曾○萍對您母親的態度 並且覺得他根本是個災星 其實現在看來您有何資格說別人 因為你就是個災星 貼文下方留言區標註張○龍、張○基、曾○萍 3 113年9月18日 不要放棄希望 多個東西而已 且哪裡都是您的馬桶 有多方便 貼文附上「23歲的我失去肛門,戴著『糞袋』談戀愛」網路文章連結 4 113年9月19日 鳳凰落毛不如雞 如果再加上少一隻眼的話 玉“雞”其實也不難聽 決定了以後看到您就叫“雞”吧!!! 5 113年9月26日 「名義」母親 雖然您被公司開除了 但尚有個人遺物 您是要自己回來取 還是一樣請阿岳幫你載到路竹呢? 6 113年9月30日 您有參加嗎? 貼文附上酒宴樓層宴會名稱,其中有「裹場屁眼派對」字眼 7 113年10月上旬 好兄弟有兩種 一種是無形 一種是有形 然而近期我不幸早夭的胞弟找我了 牠說牠只想找媽媽…… 貼文附上馬來西亞檳城鬼王新聞連結 胞弟應該找到您了 晚上好好彌補對祂的愧疚吧 祂問我 媽媽為何不要我?我回祂 她現在也不要我? 不如請祂親自去問你 貼文附上小鬼維基百科網站連結 8 113年10月22日 弟「我想要喝氣泡水」 兄「剛不是才喝養樂多&貢香嗎」 弟「啊!我被母親弄掉的時候還沒有氣泡水阿」 (略) 弟「謝謝哥!還有就是為何嬤嬤不要我們?」 兄「不要我的原因,你看得很清楚,就是Billy哥出現」 兄「至於不要你的原因,我記得他跟我說他有了你,但不希望將來兄弟鬩牆,所以不要你的」 (略) 弟「我覺得媽很在乎你耶」 兄「為何?」 弟「她幾乎每天都會看你的貼文阿~」 弟「你不想念她嗎?」 兄「這就是我招你來的目的了,雖然我也有好兄弟定期照看她,但畢竟親兄弟更好不是嗎?」 兄「師傅用我的血、頭髮來尋親,不然你怎麼會來」 兄「等今夜過後作法完成,載體完成,你就幫我回去照料媽吧!」 貼文附上布偶娃娃及氣泡水之照片 9 113年10月30日 … 三千萬大禮包的私訊度頗高,為了慶祝全台颱風假 決定再度放露更詳細出沒地點之一 地點:https://maps.app.goo.gl/TgwTnK9JYHp6RoJt5(看看我多貼心直接送上GoogleMap地點),協和中醫診所,三角窗招牌都破掉的那間,預約制。 … 交通工具:銀色賓士掀背車(有可能變換) 最後一次出沒:10/17 基本上,一周一次或兩周一次,但…三千萬看到此必定改時間,個人是建議啦!連續看診時間就蹲守,守株待兔,畢竟三千萬嘛!就算蹲守半年以上也值得,不是嗎?對面廟廣場可以停車,且非常大。
【附件二】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續字第84號被 告 周○宇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街0號9樓居屏東縣○○市○○○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應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之114年度易字第691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周○宇係告訴人甲○○之子,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周○宇明知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以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66號核發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並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賴鳳姿,而該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詎周○宇經員警於113年7月5日16時52分許以電話告知其上開暫時保護令主文內容後,已知該保護令內容,仍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及違反保護令之接續犯意,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在其位在屏東縣○○市○○○路0號住處,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登入社群媒體臉書,在其個人頁面張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內容之文章,並將該等文章瀏覽權限設定為公開,且特別標註附表編號2所示之人,以此方式惡意指摘不實事實指控甲○○,且足以毀損甲○○之名譽,亦違反前開保護令。案經甲○○訴請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周○宇之陳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刑事告訴狀之指訴。
(三)被告之臉書貼文截圖。
(四)告訴人與LINE暱稱「婷淑A張」之LINE對話紀錄。
(五)屏東地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66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
(六)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同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
四、併案理由:被告周○宇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7月23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75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光股)以114年度易字第691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同一被告所涉相同罪嫌,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李侑姿檢 察 官 蕭伯億附表:
編號 時間 貼文內容(摘錄) 備註 1 113年9月8日 您的屁眼還有救 不要放棄治療 因為無法聯絡到您 只好用此方式 但我希望您好好 貼文附上「無肛症有苦難『解』!直腸重建改善」網路文章連結 2 113年9月10日 看來您父母真的用了您發誓 非但沒屁眼外也是聾啞人士 但其實他們也被反噬了 您父親被您剋死外 您母親也是被強X之後才有了你們 … 有時間有錢請律師不斷送出莫須有的存證信函 不如多點時間去治療您那屁眼 … 您因為什麼都沒有的來到這世界上(包含屁眼) 上天給你一個機會開了一個人造屁眼 或許您存好心多做好事 人造屁眼可以讓你用完此生 可惜您殘疾心理 忌妒過得比您好的人 屏東南區扶輪社的夫人們 總是在後面講壞話且與弄壞他人幸福感情 尤其是您的姊妹MaKayla 00000 許○莉 方○渼 包含您的妹妹乙○○因為他的插花老師 花樣年華-周○琴 批評過您的花藝就像是大雜燴怨恨於於心 總說您的大姊張○龍很廢 欠您一堆錢不還 之前也是您故意讓我挑起事端要逼他簽本票 說你的弟媳 曾○萍對您母親的態度 並且覺得他根本是個災星 其實現在看來您有何資格說別人 因為你就是個災星 貼文下方留言區標註張○龍、張○基、曾○萍 3 113年9月18日 不要放棄希望 多個東西而已 且哪裡都是您的馬桶 有多方便 貼文附上「23歲的我失去肛門,戴著『糞袋』談戀愛」網路文章連結 4 113年9月19日 鳳凰落毛不如雞 如果再加上少一隻眼的話 玉“雞”其實也不難聽 決定了以後看到您就叫“雞”吧!!! 5 113年9月26日 「名義」母親 雖然您被公司開除了 但尚有個人遺物 您是要自己回來取 還是一樣請阿岳幫你載到路竹呢? 6 113年9月30日 您有參加嗎? 貼文附上酒宴樓層宴會名稱,其中有「裹場屁眼派對」字眼 7 113年10月上旬 好兄弟有兩種 一種是無形 一種是有形 然而近期我不幸早夭的胞弟找我了 牠說牠只想找媽媽…… 貼文附上馬來西亞檳城鬼王新聞連結 胞弟應該找到您了 晚上好好彌補對祂的愧疚吧 祂問我 媽媽為何不要我?我回祂 她現在也不要我? 不如請祂親自去問你 貼文附上小鬼維基百科網站連結 8 113年10月22日 弟「我想要喝氣泡水」 兄「剛不是才喝養樂多&貢香嗎」 弟「啊!我被母親弄掉的時候還沒有氣泡水阿」 (略) 弟「謝謝哥!還有就是為何嬤嬤不要我們?」 兄「不要我的原因,你看得很清楚,就是Billy哥出現」 兄「至於不要你的原因,我記得他跟我說他有了你,但不希望將來兄弟鬩牆,所以不要你的」 (略) 弟「我覺得媽很在乎你耶」 兄「為何?」 弟「她幾乎每天都會看你的貼文阿~」 弟「你不想念她嗎?」 兄「這就是我招你來的目的了,雖然我也有好兄弟定期照看她,但畢竟親兄弟更好不是嗎?」 兄「師傅用我的血、頭髮來尋親,不然你怎麼會來」 兄「等今夜過後作法完成,載體完成,你就幫我回去照料媽吧!」 貼文附上布偶娃娃及氣泡水之照片 9 113年10月30日 … 三千萬大禮包的私訊度頗高,為了慶祝全台颱風假 決定再度放露更詳細出沒地點之一 地點:https://maps.app.goo.gl/TgwTnK9JYHp6RoJt5(看看我多貼心直接送上GoogleMap地點),協和中醫診所,三角窗招牌都破掉的那間,預約制。 … 交通工具:銀色賓士掀背車(有可能變換) 最後一次出沒:10/17 基本上,一周一次或兩周一次,但…三千萬看到此必定改時間,個人是建議啦!連續看診時間就蹲守,守株待兔,畢竟三千萬嘛!就算蹲守半年以上也值得,不是嗎?對面廟廣場可以停車,且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