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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4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緯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5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294號),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王緯翔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件附表所示偽造「陳玉龍」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王緯翔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㈡實體:

⒈罪名:(如附件附表編號1、3至7、9至11)刑法第217條第1

項、(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8)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⒉想像競合:刑法第55條本文。

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署押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⒊易刑處分: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

⒋沒收:刑法第219條。

如附件附表所示偽造之「陳玉龍」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本判決並非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製作,本得簡略為之,且毋庸記載量刑審酌情形(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750號判決意旨參見),故僅綜合審酌本件各項量刑因子而逕處適當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589號被 告 王緯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緯翔於民國113年4月24日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臨停在屏東縣東港鎮興東路段之路旁,因其行跡可疑為警上前盤查,果真在其身上查獲K他命刮盤(含刮片)1個及K他命1包(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由員警偵辦中),另王緯翔為免其通緝犯之身分曝光,竟基於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冒用其不知情前同事陳玉龍之名義,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在附表編號1、3至7、9至11所示之文件上,偽造「陳玉龍」之署押,並在附表編號2與8所示之文件上,作成以「陳玉龍」為名義人、表彰附表編號2與8「文書用意」欄所示意思表示內涵之私文書,復將該等私文書交予員警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陳玉龍及司法機關調查犯罪之正確性。嗣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員警比對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緯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員警偵查報告、附表所示之文件11份、現場照片2張及初步鑑定結果照片6張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論罪及法律適用㈠核被告於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3至7、9至11所示之文件上偽

造署押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編號2與8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私文書後交予執法人員收執附卷而行使之行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2與8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各該

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各該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於113年4月24日間多次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

為,係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㈣被告上開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係出於冒用

陳玉龍身分之目的,且各罪實行行為亦有所重合,依社會通念判斷,應論以一行為較為合理,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沒收部分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被告偽造之文書,倘已交付於他人收受,則該物即非屬被告所有,除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

㈡查未扣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件,雖為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生

之物,然該等文件既業經交付執法人員收受,而非屬被告所有,則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文件自無從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惟附表各編號「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押,依前揭說明,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所為,亦涉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然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1710號著有判例可參。經查,處理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執法人員,對於案件之經過事實、被告是否確有涉案及有無冒名頂替等情,均須依法調查,以判斷真實與否,並非一經他人為聲明或陳述後,執法人員即有為登載之義務,是被告雖冒用陳玉龍之名義接受調查與應訊,惟執法人員仍須就何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節為實質審查,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被告所為即與刑法第214條之犯罪構成要件未合,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應與上開起訴部分有法律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侯慶忠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欄位 時間、地點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文書用意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113年4月24日第1次調查筆錄 筆錄第1頁應告知事項處之受詢問人簽名欄 113年4月24日 3時50分許至3時58分許間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1枚、指印1枚 無 筆錄第2至5頁跨頁騎縫處 偽造「陳玉龍」之指印共4枚 無 筆錄第6頁受詢問人簽名欄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1枚、指印1枚 無 2 同意搜索證明書 同意人簽章欄 113年4月24日 2時55分許 屏東縣東港鎮興東路段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1枚、指印1枚 表示係出於自由意識同意警察實施搜索之意思 3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第1頁執行依據欄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2枚、指印2枚 無 第3頁結果欄之受執行人簽名捺印處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1枚、指印1枚 無 第3頁受搜索或受扣押人簽捺欄之受執行人、在場人簽名處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1枚、指印1枚 無 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簽名處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2枚、指印2枚 無 5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中央右側空白處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1枚、指印1枚 無 6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備註:K他命刮盤 涉嫌人簽章 113年4月24日 3時8分許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1枚、指印1枚 無 初步鑑定結果右側空白處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1枚、指印1枚 無 7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備註:K他命 涉嫌人簽章 113年4月24日 3時5分許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1枚、指印1枚 無 初步鑑定結果右側空白處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1枚、指印1枚 無 8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本人「 」出於自願空白處、受採尿人簽名處 113年4月24日 3時11分許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2枚、指印2枚 表示係出於自由意識同意警察實施採尿之意思 9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 涉嫌人簽章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1枚、指印1枚 無 初步鑑定結果右側空白處 偽造「陳玉龍」之署名1枚、指印1枚 無 10 查獲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案件現 行犯監護照顧未 滿12歲子女或兒 童紀錄表 孩童照顧狀態欄 113年4月24日 某時 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東港分局東港 派出所 偽造「陳玉龍」之 署名1枚、指印1枚 無 11 查獲毒品案件報 告表 文末空白處 偽造「陳玉龍」之 署名1枚、指印1枚 無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