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87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瑞興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瑞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ACT-7875」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瑞興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被告自懸掛偽造車牌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犯行,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之,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懸掛偽造之車牌,
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車輛違規查緝之正確性,並且影響實際車牌登記人之權益,所為實值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素行(見本院卷法院前案紀錄表)、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ACT-7875」號車牌2面,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查中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894號被 告 李瑞興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瑞興前因超速駕車,遭吊扣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之車牌,適於民國114年3月至4月間,在屏東縣○○鄉○○路段○○○○○○號碼「ACT-7875」號之車牌2面(下合稱本案偽造車牌),其明知所撿獲之車牌為偽造,竟為繼續使用本案車輛,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4年5月間,在不詳地點,將之懸掛於本案車輛上,以此方式行使本案偽造車牌,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警察機關對於車輛違規查緝之正確性以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所有人李俊杰。嗣於114年6月19日10時35分許,因警執行巡邏勤務,在屏東縣竹田鄉118縣道與189縣道路口,見李瑞興駕駛懸掛本案偽造車牌之本案車輛行駛在路上,遇「停」字標誌未停而予以攔查,查詢本案車輛之車牌為吊扣狀態,並扣得本案偽造車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俊杰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瑞興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俊杰於警詢時之指訴及證人呂佳螢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4年10月23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450650700號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㈡被告自懸掛本案偽造車牌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將本案偽造
車牌持續懸掛在本案車輛上,其行使行為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所為,且犯罪時間緊接,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請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沒收扣案之本案偽造車牌,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檢察官 黃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