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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2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宗齡選任辯護人 胡仁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911號、113年度調偵字第30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93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王宗齡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於101年間自111年8月間」,應更正為「於101年間至111年8月間」。

⒉犯罪事實欄一第13、14行「未將該等現金本案帳戶」,應更正為「未將該等現金匯入本案帳戶」。

⒊附件附表一編號3保費繳納情形欄「共8期未按時繳納」,應更正為「共7期未按時繳納」。

⒋附件附表一編號4保費繳納情形欄「103、104、110年間」,應更正為「103、104、106、110年間」。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宗齡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3日準備程

序時所為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多次侵占保險費之行為,係

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利用職務上機會,於密集期間內,以相類手段持續、反覆進行,未曾間斷,均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謹守分際,盡忠職

守,竟利用職務之便,接續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財物,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又其雖未獲得告訴人張秀美之原諒(見本院卷第59、61頁),然已賠償告訴人張秀美新臺幣(下同)2,255,709元,有匯款、轉帳記錄及本院114年12月2日公務電話記錄等件可參(見本院卷第47-53、61頁),足認被告確有盡力填補損害之心,本案所造成之實際危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損害與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濟狀況、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6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辯護人雖為被告求為緩刑之宣告(見本院卷第68頁)。惟

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此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固符合宣告緩刑之法定要件,惟審酌其迄未獲得告訴人張秀美之原諒(見本院卷第59、61頁),參以其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已然耗費相當之司法資源,本院既已審酌其於事發後業已賠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等情狀為量刑,倘再予緩刑之宣告,恐難達警惕之效果,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本案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案發後,業已賠償2,255,709元予告訴人張秀美,此如前述,被告賠償之金額已逾其本案犯罪所得(即1,848,528元),如再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楊家將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靜慧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