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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9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94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麗嬌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01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4年度訴字第1073號),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許麗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所示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麗嬌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用以收受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提領、轉匯後即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浩宇」之人約定每提供1個金融帳戶可獲得報酬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民國114年3月間某日,以7-11超商交貨便,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及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遠東帳戶,與郵局帳戶合稱本案2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均寄送予「浩宇」使用。嗣行騙者取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及遠東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合稱本案2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金額,匯入本案2帳戶內,旋遭提領、轉匯一空,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許麗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呂雅文、薛炳武、林文竹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三所列之書證。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提供本案2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經行騙者用以詐欺如附

表二所列告訴人之財物,係以一個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行騙者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刑罰減輕事由:

⒈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見偵卷第29至30頁),於本院審理

中始坦承犯行(見本院卷第106頁),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量刑之理由:

⒈本院審酌被告圖謀每提供1個金融帳戶,即可獲得1萬元之利

益,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本案2帳戶資料,以此方式幫助行騙者實施詐欺犯行、製造金流斷點,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難以追查,價值觀念顯有偏差,不僅導致本案3名告訴人受有如附表二所示財產損失,更影響社會秩序、破壞人際間信賴關係,所為本不宜寬貸。

⒉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呂雅文、薛炳武達成調解,但

並未遵期履行賠償,迄至115年5月底止,僅實際賠償呂雅文3,000元、薛炳武4,500元,經告訴人呂雅文表示「請法官不予緩刑」,告訴人薛炳武則表示「量刑部分請減輕其刑,我願意體諒被告之處境」(見本院卷第107頁);另告訴人林文竹部分則未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有本院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61頁)、告訴人呂雅文之刑事陳報狀1紙(見本院卷第95頁)及存款回條照片5張(見本院卷第123至131頁)在卷可參,犯後態度普通。

⒊另考量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於本案行

為時僅有妨害投票罪(經宣告緩刑期滿)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之智識程度、工作、收入、家庭生活情況(見本院卷第106至10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如附表二所示匯入本案2帳戶內之款項,固屬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之洗錢財物,原應依該規定宣告沒收。然考量此部分款項已遭行騙者提領一空而未經查獲,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此部分款項,恐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諭知沒收。

㈡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我於114年3月10日自郵局帳戶

內提領3,005元、300元後,其餘匯入郵局帳戶內之款項(除老人補助外)均非我所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可見郵局帳戶內之餘款13,734元,其中除114年3月10日10時51分之結存金額51元、114年4月10日匯入之老人補助8,329元外(詳參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見警卷第61至65頁),均係郵局帳戶在行騙者之控制支配下匯入之款項,堪信為其他違法行為所得,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計算式:13,734元-51元-8,329元=5,354元)。

㈢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係為交帳號給「浩宇」才

申辦遠東帳戶,該帳戶內之款項均非我所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可見遠東帳戶內餘款85,743元(詳參遠東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見警卷第67至78頁),均係遠東帳戶在行騙者之控制支配下匯入之款項,堪信為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亦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嘉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帳戶 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 1 郵局帳戶 5,354元 2 遠東帳戶 85,743元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 帳戶 1 呂雅文 呂雅文於113年11月24日某時許於臉書上點擊廣告並加入LINE投資群組,組內佯稱:下載指定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利、需繳納解除帳戶風控管理金方得出金云云,致呂雅文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4年3月25日8時49分許 50,000元 郵局 帳戶 114年3月25日8時50分許 50,000元 114年3月25日8時55分許 45,354元 2 薛炳武 行騙者於113年年底某時許於臉書上投放廣告,薛炳武觀看後加入LINE群組,LINE暱稱「林詩涵」向其佯稱:與證券公司合夥得以獲利云云,致薛炳武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4年3月24日13時45分許 100,000元 郵局 帳戶 3 林文竹 行騙者於113年11月間某時許於臉書上投放送書廣告,林文竹觀看後加入LINE讀書會群組,組內佯稱:下載指定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林文竹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4年3月24日21時44分許 50,000元 遠東 帳戶 114年3月24日21時45分許 50,000元附表三: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警卷第19頁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儲字第1140034558號函暨所附被告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卷第61至65頁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8日遠銀詢字第1140001329號函暨所附被告遠東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 警卷第67至78頁 4.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6888號起訴書 偵卷第15至23頁 5. 另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聲請書 另案聲羈卷第7至8頁 6. 另案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4年5月14日屏警分偵字第114801594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本院卷第21至23頁 7.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本院卷第25至33頁 8. 被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35頁 9. 本院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3號調解筆錄 本院卷第61至62頁 10. 告訴人呂雅文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79至80頁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第81、83至84、113頁 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帳戶細目資訊截圖1張 警卷第85、87頁 11. 告訴人薛炳武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89至9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第93、95、117、119頁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張、帳戶細目資訊截圖1張 警卷第97、99頁 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操作契約書、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警卷第121至133頁 12. 告訴人林文竹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101至102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第103、105至106、135、137頁 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 警卷第107至108頁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對話紀錄截圖、QR Code截圖各1份 警卷第139至147頁※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警偵字第1148010218號卷 2. 偵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011號卷 3. 本院卷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73號卷 4. 另案聲羈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160號卷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