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BQ000-A114094(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BQ000-A114094A(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BQ000-A114094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被 告 A04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5年度侵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李昭安法 官 林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