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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侵附民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BQ000-A114094(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BQ000-A114094A(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BQ000-A114094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被 告 A04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5年度侵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李昭安法 官 林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