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 告 郭清忠被 告 鄔曉寧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上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詹莉荺法 官 吳悦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