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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2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298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建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潘建宏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潘建宏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部分應補充「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查被告肇事後,於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被告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坦承其為肇事人,有卷附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按(見警卷第27頁),足徵被告犯後自首其犯行,並接受裁判,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相符,爰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臨時停車時,不得占用車道妨礙車輛通行,竟疏未注意而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而占用部分車道,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致告訴人何祖皓、許思雲受有傷勢,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所有自用小貨車,夜間於雙向二車道及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作停車時,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為肇事次因,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夜間行駛雙向二車道及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行經事故地點,作直行時,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之情節,有卷附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再兼衡被告如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徵之素行,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方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心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254號被 告 潘建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建宏於民國114年3月15日21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駛抵屏東縣枋寮鄉隆山路春日分12電線桿旁作停車時,本應注意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停車,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適何祖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乘客許思雲,沿隆山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亦駛至同一地點,本應注意車前狀況,竟同疏未注意,即貿然直行,因而追撞潘建宏所駕前揭自用小貨車左後車尾,致何祖皓、許思雲人車倒地,何祖皓受有右側股骨粗隆間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之傷害,許思雲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頸部挫傷、右側踝部擦傷、左側手部擦、挫傷之傷害。潘建宏於肇事後,於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據報到場處理事故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何祖皓、許思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建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何祖皓、許思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資料、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4張附卷可憑,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潘建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一行為致告訴人2人受傷,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處斷。另依卷附之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所載,因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並未報明肇事人姓名,堪認員警到場時,並不知悉肇事者之年籍資料,而被告於警方到場時,有留在現場,並當場向警方承認為肇事人,應係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請斟酌是否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昕庭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