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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4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454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維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維凱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鄭維凱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關於「在其屏東縣○○鎮○○街00○0號之住處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在其屏東縣○○鎮○○街00○0號住處附近之空地」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駕車上路之行為,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高度危險性,仍於施用上述毒品後,貿然駕車上路,罔顧公眾安全,所為誠屬不該。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及其尿液所含所含愷他命濃度為69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1049ng/mL,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心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547號被 告 鄭維凱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維凱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凌晨0時許,在其屏東縣○○鎮○○街00○0號之住處內,以將毒品摻入香菸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凌晨1時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屏東縣○○鄉○○路000號前時為警攔查,警察經徵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所含愷他命濃度為69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1049ng/mL,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維凱坦承不諱。經查,被告為警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愷他命代謝物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等節,有警員偵查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0000000U0567)、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 妍 萩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