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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簡字第8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秀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53號、114年度偵字第9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張秀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謝慧中法 官 戴廷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