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70號原 告 蔡宗諺
蔡秀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被 告 徐國倫
武則添即國喬車業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吳悦寧法 官 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