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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1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88號原 告 羅賴佳春

羅心妤羅國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甘詩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被 告 林吉慶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吳品杰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