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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 告 林宇禎 (住址詳卷)被 告 黃清法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5年度交易字第38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5年度交簡字第3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陳姿佑法 官 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威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