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41號原 告 楊坤止被 告 藍祖
陳忠志
鄭宗偉
黃虹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5年度原易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薛明清、黃柏翔給付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陳茂亭法 官 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