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07號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15號原 告 白千宜
蕭銘鑫被 告 吳錫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顏冠志
洪培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原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等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