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原 告 李祈薇被 告 陳素雲
林家濬
王鈞慧
曾仲瑋
賴奕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鄭竣璘給付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陳茂亭法 官 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