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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原附民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57號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5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家瑋指定辯護人 黃小芬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916號、115年度偵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訴字第176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經查,被告徐家瑋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2700號、115年度偵字第927、6013、12911號提起公訴,並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5年度訴字第176號,恕股,下稱「該案」),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被告本案被訴之罪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具狀表示聲請移轉管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意合併審判,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6月23日桃院雲刑恕115原訴176字第1159018728號函在卷可參,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及其附帶民事訴訟(115年度原附民字第51號)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