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 告 徐仲勳被 告 高浚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1號(嗣改分為115年度原簡字第3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詹莉荺法 官 吳悦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