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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國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國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聲請書記載毛重為1.39公克部分,應更正為1.51公克)乙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憑,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1809公克)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29